关于作者

姓名:杨万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5-11-20

地区:重庆-万州

联系电话:13101085426

QQ:530638796婚否:保密
用户名:yangwanjiang
笔名:杨万江
地区: 重庆-万州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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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江现代新儒学文集

 

欢迎访问杨万江先生的博客,了解当今中国最具开创性的现代儒学研究进展。 本博客研究儒家经典思想传统,恢复儒学的思想能力,在经典解读、生活世界和个体创造性的三方互动中开展儒学的现代形态。立求呈现最到位的儒家经典解读,最切近生活世界的生命领悟,最具活力和前沿性的儒学思想原创。 博主简介:杨万江,男,1965年11月生,重庆万州人。独立学者,现代儒家,前重庆万县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教师。因恐怖主义迫害现被迫在家从事研究。90年代初以来从事政府内部战略决策研究,深具政策影响力。目前从事现代儒学研究。

文章

推动救市方案:对122名经济学家致美国国会信的反驳意见  (作者置顶)

 

 

                                               推动救市方案   

                                  ——对美国122名经济学家致国会信的反驳意见 

                                                                                                                    

                                                             杨万江

                                     ( 中国重庆前万县市政府经研中心特约研究员)

                                                                                          

     我在7月18日《如何处理次贷危机:考虑中国经验》一文中建议美国政府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债权的方式来化解次贷危机。9月19日,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决定制订方案帮助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鉴于中国经验对解决那里的金融危机可能发挥作用。所以,作为中国的政策研究者,有必要就方案在美国政界和经济界提出的问题出回应。我谈一谈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等122名经济学家对救市方案提出的质疑。这个质疑或许反映了救市方案在美国国会受到阻力的那些说法。

    1、质疑救市方案公平性的理由是认为“这个计划是用纳税人的钱去补贴给投资者”。这是一个误解。如已指出,该计划的核心作用和目的不是为了补帖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而是为了防止整个美国面临金融体系的崩溃和经济陷入停滞和衰退。即便从该计划对不同群体利益影响的角度看,计划本身具有平衡利益或者不引起利益偏向的特征。从金融机构购买债权而剥离其不良资产的目的是时间上把现在的集中风险分散到未来那些可以承担的水平上去。这就意味着,当条件成熟,亦即当这些金融机构在以后若干年内的资产负债表及其赢利能力足以能够消化这些次级债时,政府就可以让金融机构把政府目前购买的这些债权重新买回去,以承担自己的责任。这可以作为政府与金融机构谈判时的出手条件提出来。这就是说“投资者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去创造盈利,需要能够承受损失”这一点,仍然是存在的。纳税人的钱既不是补贴给投资者,也不是补帖给次贷者。对次贷者来说,这项政策也仍然不是针对他们私人住房账户的财政补帖。他们仍然需要在以后若干年内偿清贷款,只是时间延长到一个他们可以偿清得起的水平上。

    认为“并不是每一个商业的崩溃都会影响系统的风险”,这在一般情况下或许是对的,而且,即便是实行救市计划,也仍然有少数金融机构不在被拯救之列。目前的情况已经不是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崩溃问题,而是假如政府放任不管就意味着一系列的金融机构连环倒闭,从而美国整个金融系统崩溃进而出现经济严重衰退的系统问题。金融系统巨大的结构性债务,使它在危机出现时十分脆弱。低估美国金融系统累积的巨大风险,将冒葬送美国未来的危险。

   试图通过降低利率,继续给金融机构贷款来实施救援,已经被过去二十几个月的货币政策证明不能发挥作用,而且,它反而恶化了这些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并使它们在市场中的股权和债券的商业价值大幅缩水。它们的问题不是借款太少,而是借款太多。目前的流动性不足只是它们在注入流动性——资产在市场贬值——债权人追讨债务——再注入流动性,如此走向死亡的一个恶性循环。从注入风险转向剥离不良资产,是拯救它们的唯一途径。

   在金融泡沫时期,人们的确很难判断“很多投资者和机构的选择”是否是“不明智的”,你的确无法在金融机构甚至可以不考虑贷款人是否能够还贷,而把抵押资产和打包的次级贷债券卖出去就可以赚一笔的情况下来判断这种做法对自己的后果,但在泡沫破灭时期,所有选择就可以在兑现性和相互联系的困境上显示出来了。次级债业务对金融系统来说证明是个错误的选择。但问题是这些问题已经发生了并已经成为系统的风险和困境。人们只能在保持金融系统相对稳定而不崩溃的前提下来逐步消除这些风险——包括对次级债贷款业务和某些金融工具的限制性监管——而不可能在金融体系瘫痪的时候来做什么。

   2、 这项拯救计划在美国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所以,许多人不了解它的运作。财政部和美联储提交的方案可能没有充分地说明。这可能使人们感到存在许多不清楚的问题。财政部和美联储应当多作解释。但是,关于“购买的时间,场合,和方法”这些已经不是根本问题,不应当成为该方案是否可以在国会通过的理由。如果按照中国经验,大体可以说,购买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方案,是采取市场化方式操作。亦即政府设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债务管理公司,选择那些救助后可以实现金融系统稳定的足够数量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购买谈判,并约定相关义务。购买了金融机构债权后,宣布次级贷款者的还款时期自动延长10年,但不削减债务额。在延长的时期内,督促次贷者还款,以冲抵政府的救市支出。在此期间,被政府收购次级债的金融机构如果出现经营状况改善了能够消化原有次级债的成熟情况,则按照约定的条款,从政府重新购回这些次级债。与此同时,政府加强对金融体系的监管。采取使金融系统保持健康性而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风险的必要监管措施是该计划的重要任务之一。

   3、任何关于美国金融市场和美国经济未来的长期考虑,必须首先保持金融和经济系统不崩溃。金融和经济能够在未来出现繁荣的前提是它现在能够生存下来。离开这一点,它就没有未来。该计划本身并没有打击“美国的动力和有创新性个人资本市场”。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贷款者,他们都仍将继续在自身经济行为的责任和风险下努力。对他们来说,纳税人的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是在危机来临时,维持经济生命从而保持创收能力以最终兑现自己债务和风险责任的必要条件。由各种金融创新和赢利动机所造就的市场并不是一个无限可能的事情。如果它的风险累积到成为一种威胁,那么,正是追求繁荣而不是其他才是必须对那些不健康的金融活动进行有力监管的真正原因。

 

                                                                              2008、9、27 

  附: 美国122名经济学家致国会信

    

致住宅市场的代表和临时参议院主席:

   作为经济学家,我们想向国会表达我们对由财政部长保尔森提出的应对次级债方案的密切关注。我们确实看到了现在我们国家金融情况的困境,同时我们也同意我们需要一些打破常规的行动来保证我们的金融体系能继续有效运行。但是,我们看了目前这个提案三个致命的弱点。

  (1)它的公平性。这个计划是用纳税人的钱去补贴给投资者。投资者在有风险的情况下去创造盈利,需要能够承受损失。并不是每一个商业的崩溃都会影响系统的风险。政府应该确保一个功能良好的金融业,并能够给一些信誉良好的借贷者贷出贷款,如果没有救援计划的话,很多投资者的和机构的选择被证明是非常不明智的。

   (2)它的含糊不清。新机构的任务和监管都不清晰。如果纳税人从问题卖者那里购买了一些非现金资产或者是不透明资产,购买的时间,场合,和方法都应该之前说的非常的清晰,并要在以后谨慎的监视。

    (3)它的长期作用。如果计划开始颁布,它的作用将会影响我们整整一代人,对于我们现在面临的所有困境,美国的动力和有创新性个人资本市场带给我们国家无法比拟的繁荣。从本质上讲,为了使短期的崩溃中止,而弱化这些市场是非常短视的。

    因为上述原因,我们希望国会不要忙于定论,去恰当的听从建议,并认真考虑这个计划的正确性,能明智的决定美国的金融体系的未来和美国多年后的经济。

    签署(该信件由美国122名经济学家签署,其中绝大部分经济学家都在美国哈佛,麻省理工,伯克利等名校任教。)

                                                                                      (翻译者:王卓玮)

  (2008年09月24日 17:47和讯网 )  

附:原文

To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and the 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Senate:

As economists, we want to express to Congress our great concern for the plan proposed by Treasury Secretary Paulson to deal with the financial crisis. We are well aware of the difficulty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we agree with the need for bold action to ensure that the financial system continues to function. We see three fatal pitfalls in the currently proposed plan:

1) Its fairness. The plan is a subsidy to investors at taxpayers’ expense. Investors who took risks to earn profits must also bear the losses. Not every business failure carries systemic risk. The government can ensure a well-functioning financial industry, able to make new loans to creditworthy borrowers, without bailing out particular investors and institutions whose choices proved unwise.

2) Its ambiguity. Neither the mission of the new agency nor its oversight are clear. If taxpayers are to buy illiquid and opaque assets from troubled sellers, the terms, occasions, and methods of such purchases must be crystal clear ahead of time and carefully monitored afterwards.

3) Its long-term effects. If the plan is enacted, its effects will be with us for a generation. For all their recent troubles, Americas dynamic and innovative private capital markets have brought the nation unparalleled prosperity. Fundamentally weakening those markets in order to calm short-run disruptions is desperately short-sighted.

For these reasons we ask Congress not to rush, to hold appropriate hearings, and to carefully consider the rght course of action, and to wisely determine the future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U.S. economy for years to come.

Signed

Acemoglu Daron (Massachusse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dler Michael (Columbia University)

Admati Anat R. (Stanford University)

Alvarez Fernando (University of Chicago)

Andersen Torbe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Beim David (Columbia University)

Berk Jonathan (Stanford University)

Bisin Alberto (New York University)

Boldrin Michele (Washington University)

Buera Francisco J.(UCLA)

Cassar Gav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Chaney Thomas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auvin Keith W. (University of Kansas)

Chintagunta Pradeep K.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ristiano Lawrence 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Cochrane John (University of Chicago)

Coleman John (Duke University)

Constantinides George M. (University of Chicago)

Crain Robert (UC Berkeley)

De Marzo Peter (Stanford University)

Dubé Jean-Pierre H. (University of Chicago)

Edlin Aaron (UC Berkeley)

Ely Jeffrey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Faulhaber Geral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Fox Jeremy T. (University of Chicago)

Fuchs William (University of Chicago)

Gao Paul (Notre Dame University)

Garicano Luis (University of Chicago)

Gerakos Joseph J. (University of Chicago)

Gibbs Michael (University of Chicago)

Goettler R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Goldin Claudia (Harvard University)

Guadalupe Maria (Columbia University)

Hansen Lars (University of Chicago)

Harris Milt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Hart Oliver (Harvard University)

Hazlett Thomas W.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Heaton John (University of Chicago)

Heckman Jam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 Nobel Laureate)

Henisz, Witol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Hertzberg Andrew (Columbia University)

Hite Gailen (Columbia University)

Hitsch Günter J. (University of Chicago)

Hodrick Robert J. (Columbia University)

Hopenhayn Hugo (UCLA)

Hurst Erik (University of Chicago)

Israel Ronen (London Business School)

Jaffee Dwight M. (UC Berkeley)

Jagannathan Ravi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Jenter Dirk (Stanford University)

Jones Charles M. (Columbia Business School)

Kaboski Joseph P. (Ohio State University)

Kaplan Ethan (Stockholm University)

Karolyi, Andrew (Ohio State University)

Kashyap An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Ketkar Suhas L (Vanderbilt University)

Kiesling Lynn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Koch Paul (University of Kansas)

Kocherlakota Narayana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Koijen Ralph S.J. (University of Chicago)

Kondo Jiro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Korteweg Arthur (Stanford University)

Kortum Samuel (University of Chicago)

Krueger Dirk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ee Lung-fei (Ohio State University)

Leuz Christia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vine David I.(UC Berkeley)

Levine David K.(Washington University)

Linnainmaa Juhani (University of Chicago)

Manski Charles F.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Martin Ian (Stanford University)

Mayer Christopher (Columbia University)

McDonald Robert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Meadow Scott F. (University of Chicago)

Mian Atif (University of Chicago)

Middlebrook A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Miguel Edward (UC Berkeley)

Miravete Eugenio J.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

Miron Jeffrey (Harvard University)

Moro Andrea (Vanderbilt University)

Morse Adair (University of Chicago)

Mortimer Julie Holland (Harvard University)

Nevo Aviv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Ohanian Lee (UCLA)

Pagliari Joseph (University of Chicago)

Papanikolaou Dimitr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eltzman Sam (University of Chicago)

Perri Fabrizio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helan Christopher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iazzesi Monika (Stanford University)

Piskorski Tomasz (Columbia University)

Reagan Patricia (Ohio State University)

Reich Michael (UC Berkeley)

Reuben Ernesto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Roberts Michae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Rogers Michel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Ruud Paul (Vassar College)

Safford Sean (University of Chicago)

Sandbu Martin 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apienza Paola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arfstein David (Harvard University)

Shang-Jin Wei (Columbia University)

Shimer Robe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Siegel R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orensen Morten (Columbia University)

Spiegel Matthew (Yale University)

Stevenson Betse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tokey Nan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Strahan Philip (Boston College)

Strebulaev Ilya (Stanford University)

Sufi Amir (University of Chicago)

Thompson Tim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Tschoegl Adrian 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Uhlig Harald (University of Chicago)

Ulrich, Maxim (Columbia University)

Van Buskirk Andrew (University of Chicago)

Veronesi Pietro (University of Chicago)

Vissing-Jorgensen Annette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Weill Pierre-Olivier (UCLA)

Witte Mark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Wolfers Justi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Zingales Luigi (University of Chicago)

  http://finance.ifeng.com/news/hqcj/200809/0924_2203_802579.shtml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9月27日, 星期六 21:3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如何处理美国次贷危机:考虑中国经验  (作者置顶)

  

 

                           如何处理次贷危机

     

                                                         杨万江  

                                                  (2008、7、18)      

               

 

    华盛顿处理次贷危机的方法不是太有力,效果也不太理想。我认为,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可以结合美国的实际考虑中国处理银行坏帐的经验。就是把发生严重次贷危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坏帐剥离出来,恢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转。操作要领如下:1、由美国财政部临时设立一个金融机构坏帐清理公司。2、该公司收购发生严重次贷危机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一半坏帐的债权和抵押权,使之能够保持在相对安全的坏帐率水平下运行,以维护整个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稳定。3、政府坏帐清理公司采取延长债务人还贷时间等政策经营坏帐。亦即宣布所有次级贷款可以延期10年归还,并在此期间不支付加期利息和其他惩罚性费用。以下我说明一下为什么需要采取这样的政策:

    熟悉美国经济和美国社会的人都知道,美国公众一般没有或者没有太多储蓄,贷款消费是建立在对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就业机会增加、对工作薪酬和投资收益有稳定和乐观预期基础上的,而对未来的乐观又往往来自即期的贷款及其增加的投资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刺激这一行动本身。金融机构和客户对这一前景的乐观预期是次贷业务发生的根本因素。它们显然是相信即便是那些信用能力乃至信用记录并不很好的人,在经过一段时间后,也能在美国经济的增长中获得足够还贷的收入。但是,这种靠扩张信用来扩张经济的办法,如果是类似中国这样资本进入有真实机会的实体经济领域,那也不会有问题。但大量的信用资本是进入了房地产和股市那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即便银行左手贷款给开发商,右手贷款给消费者,信用资本也会炒高资产价格,这并不能真正创造社会财富。这种不健康的办法出现了次贷危机。借款—买房消费或炒房市—赢利—还贷的这个链条被打断了。不仅经济增长很慢,而且房地产和股市大跌使银行的贷款客户陷于严重的经济困境,没有能力还贷。从根本上说,次贷危机的出现是金融机构和客户过度扩张信用而远远超过了实体经济的可能性从而出现价格对价值的过大背离,产生了资产市场上房地产和金融泡沫,最终使金融机构和客户出现债务危机。这需要转变美国经济的增长结构和贷款消费模式。这是个长期的问题。但问题是现在已经出现了次贷危机了,并严重地威胁到美国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如何来化解这个危机是当务之急。如果政府放任那些金融机构倒闭,这无异于是放纵摧毁美国经济和金融系统的一场沉重灾难。金融是非常特殊的部门。实际上较大规模的金融机构对金融和经济系统的巨大影响使得它的风险不仅是这些机构的风险而且也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风险,这也正是这些金融机构虽然是私有企业但仍然必须接受央行(联储)对其经营业务的介入性监管的理由,这就同时意味着当这些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政府至少部分地需要出手援助。这并不是破坏了私有产权的逻辑,而是说,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使得风险管理具有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严重涵义。这在中国不是问题,因为中国的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政府出手兜底至少没有产权逻辑上的理论困难。但在美国,一些人质疑政府出手的合理性。我认为,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应当出手的。

     从会计学上讲,银行之所以把某些贷款划为坏帐或者不良债权,并不完全是因为这些借贷者没有绝对的还贷能力,而且,市场本身是不能完全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绝对还贷能力的。因为市场机会使人们存在许多获得收入的可能性。所谓坏帐或者不良债权,是指在会计学上把没有按照贷款合同期限还贷的债权称为不良债权或坏帐。当这样的坏帐多到超出银行资产,在法律上就意味着破产。这就是说,在银行的次级借贷关系中,商业银行在时间和法律约束下很难化解的危机,在政府的坏帐清理公司这个特殊的主体上,却是可以处理的。一个被政府坏帐清理公司延长的还贷期可以让那些债务人有足够的时间来还贷,并且,当问题是政府在一个出现商业银行次贷危机的特殊时期这样做时,它就等于是整个社会关于危机中心的风险从集中的现在分散到未来那些足以承担的水平上去。这就能够化解危机。当然,这并不是用外卸责任的方式来鼓励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如果说那些次级贷款产生了令人头痛的麻烦,那么,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制定对这些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介入性监管措施就可以防止问题再度出现。

     华盛顿试图通过大幅度降低利率,注入流动性来提高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并通过降低资产价格来减轻还贷在消费者收入中的相对水平。它同时指望通过大幅度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在增长中化解危机。但问题是美联储习惯的减息措施使流动性不断增大到制造出各个领域的资产投机和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又由于金融泡沫的破灭,大伤消费者信心而出现低速。特别是,如果你不是从危机一开始就剥离金融机构的坏帐,那么,等到这些金融机构在受到自身业务和公司股价更严重打击的情况时,问题就更难解决,政府出手的成本也更高。所以,我认为,美国经济当局应当考虑前面谈到的办法。

      

   【后记】本文是笔者在2008、7、18对美国如何处理次贷危机的一个意见。今天有消息说,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决定制订方案帮助金融机构剥离不良资产。所以,我认为,中国经验对解决那里的金融危机可能发挥作用。

http://www.yuandao.com/dispbbs.asp?boardid=26&replyid=99538&id=12178&page=1&skin=0&Star=13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9月19日, 星期五 23:36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修改意见  (作者置顶)

法律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6点的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获悉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刑法》增修案草案,并征求社会意见,现将有关意见向贵委员会提出,敬请斟酌!

    我们认为,人大此次公布的《刑法》增修案草案第6点关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增修,对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该款尚有如下几点需要完善:

    1、现有增修案中本条的犯罪主体只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并且只是针对“在其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职务行为。鉴于我国目前公民生活中,已经非常严重地出现了一些人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包括隐私信息),并在网络和社会中进行贩卖牟利的活动,而这些活动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都来自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其中有相当部分也来自普通公民之间非法的隐私信息获取和交易。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增加普通公民之间非法窃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及其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他人隐私信息交易的行为。由于公民之间复杂的个人信息关系是社会日常生活和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很难界定公民之间复杂的个人信息获得和交换关系。公民之间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主要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维护。所以,补充有关公民之间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应当限定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

    2、如果该款增修内容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那么,应当更全面地考虑对个人信息安全和权益的威胁所来自的各个方面及其威胁程度。为此,我们愿意郑重地向全国人大提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最为严重的脑思维信息安全保障问题

法律所称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通讯、金融账户号码、病历、工作档案和公民居住房屋内的个人隐私信息等。人的脑内思维则是公民个人信息中最根本最重要也最为隐私的信息。在脑内进行自主思维而不被干扰、窃取和操纵,是迄今为止人类任何文明得以建立和存在的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核心权利。人类的精神特性及其脑思维自治,表征着人的基本价值属性、奠定着人性尊严和个体人格的核心基础。它既是个体一系列经济、社会、政治权利的自身构成前提,也是人类一切智慧创造的基本条件。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任何人尚不具备获得他人脑内思维信息的技术条件。无论个体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条件多么恶劣,任何人至少存在可以不被打扰地在自己脑内进行自主思维的最后隐私空间。但是,这一人类思维和正常生活的最后堡垒由于精神控制技术(Spirit control technique)的出现和泛滥而面临巨大的威胁。科技资料和事实表明,精神控制技术(脑控技术)可以通过向人脑发射电磁波,解读人的脑电波数据,进而窃取、灌输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这种高技术武器可以使普通公民在其不知情或没有任何对抗能力的情况下,被他人窃取脑内思维,并被强制进行每天24小时的同步传播。这无疑使个人隐私受到根本性地侵占,人格尊严遭受颠覆性的损害。该技术从其外部强制向人脑进行信息灌输和干扰的能力,也使公民在精神上处于极度恐慌和被完全控制的奴役地位,出现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可以说,一旦被精神控制或生理武器所攻击和侵害,任何公民和社会的人格体系、生活体系、工作和社会关系体系将面临崩溃。一种在最大可能性上可以把人变成一具脑思维被他人控制进而任何行为被人操控之活僵尸的技术及其对普通人的使用,无疑是人类对待自己同类的所有恶行中最恐怖、最无耻、也最邪恶的暴行。精神控制武器的出现和针对普通人的使用,在其基本性质上是以更隐蔽的方式对人类先天思维特性进行精神控制和杀伤的军事进攻行为,是一种恐怖主义的反人类罪行。它对人类价值、公民和社会的正常生活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危害,丧失了文明社会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原则。

鉴于这些技术武器的滥用对人类精神特性、公民脑思维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极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这些技术武器极高的隐蔽侵害能力使普通受害人很难知晓和知晓后难以查证;也鉴于这类技术武器的隐蔽使用特性所实现的技术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了它被滥用于危害社会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动机,以及滥用这些武器去获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已经在我国多处出现,从而已经构成危害普通公民脑思维信息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的巨大威胁,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基本原则,借鉴俄罗斯等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经验(见附件《俄罗斯联邦议会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采取明确和严格的技术立法措施来应对精神控制武器构成的法律和安全挑战,保障公民不被窃取、干扰和控制地在自己脑内进行自主思维的权利,解除隐蔽侵害技术对公民和文明社会的恐怖主义威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全国人大《刑法》增修案草案中第6点应作如下补充(黑体为本建议所加):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公民非法窃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和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他人隐私信息交易的行为依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或生理武器进行信息获取、攻击、传播和交易的行为。违犯本规定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在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款:“非法制造、使用、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精神和生理武器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鉴于高技术隐蔽侵害的特征,我们建议与本条禁止针对公民使用精神控制或生理武器有关的司法诉讼程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

 

              nbsp;                         此致

                  敬礼!

 

                         中国公民  杨万江         呈上

                                 

                                   200892

 

 

 

 (本建议有附件两份:附件一《全国精神控制受害者就遭受精神控制技术侵害的公开证明书》、附件二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9月3日, 星期三 12:31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在中国政治最敏感的时刻采取压力行动  (作者置顶)

 

 

 

               在中国政治最敏感的时刻采取压力行动 

                  
                                ——关于“议案发起行动”的阶段性小结                     

   

                                    “议案发起行动”负责人  反冒名

 

   我们刚刚采取了一次反脑控行动。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我们选择在人大政协召开“两会”这一中国政治每年最敏感的时刻,把一份主张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性武器的刑法修正案建议向数十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提出,以期在议案发起过程的广泛联系和讨论中使脑控侵害问题在我国正式的政治程序及其社会舆论中获得公开化的政治社会识别,进而通过形成政治和社会压力来最终促使国家领导人产生解决问题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意志。

   这是一次时间紧、有难度、但在反脑控斗争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行动。从开始策划行动到议案文本的讨论和定稿我们用了3个星期的时间,在离两会召开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内要联系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提出议案显得时间太紧。这段时间内代表委员大都已经离开本地前往北京开会了,只能通过我们能够搜集到的代表委员邮箱来联系。虽然我们一直强调找人大代表直接面谈对促使他们了解情况和作出联署决定的重要性,但实际上,我们在今年的行动中没有太多时间来这样做。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接受一项他们知之不多的关于隐蔽性高技术武器之社会侵害问题的立法动议,这需要许多知识和相关证据的列举、宣传和游说工作。这项有难度的工作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自然很不容易。加之我们中的少数难友对找人大代表联系提出议案和反映情况尚存在许多认识上的问题和许多难友对联系渠道的不熟悉,这也会影响议案发起行动的广泛性和效果。这些困难我们一直都是清楚的,但我们是否采取行动,自然不会因为这些困难而退缩。我们的目标是在现实可能的合法渠道和动员力量下尽可能使我们的行动产生公开性的影响和政治社会压力。所以,我们在中国政治最敏感的时刻把反脑控的问题严肃而公开地提出来,这就能够向政治社会表明我们的立场、态度和决心,并产生政治社会影响。我们期待更多的人能够了解和认识脑控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个在公开性中产生的道德和政治压力,是解决问题的真正关键。反脑控斗争的影响越公开越好,越广泛越好,越有强度越好。我们不会因为什么样的因素可能削弱或者不利于我们的力量和效果而放弃斗争。如果我们采取行动的时间太紧,我们还可以在以后每年“两会”准备和召开期间有许多的机会持续地进行议案发起行动;如果今年没有完成议案联署工作,那么还可以在明年进行联署;如果我们的难友和公众还有哪些认识问题和需要调查了解的必要性,那么,我们在以后也还有许多的机会可以向人们进行解释和宣传。所以,议案发起行动是一场持续的斗争。它需要把平时的议案宣传努力与两会期间的议案联署结合起来,把两会政治程序的议案提出、讨论和决策过程与社会斗争结合起来,把立法斗争和司法斗争结合起来,把政治途径与法律途径结合起来。这就是说,议案发起行动将是一个通过我们在平时各种机会下的持续斗争而导向一项法律增修案被公众和国家接受从而最终解决问题的政治过程。

   我们的斗争是捍卫精神和生命安全的正义斗争。我们的策略是压力政治。我们的对手在政治和技术上无比强大,而我们唯一强大的是反对脑控侵害维护精神和生命安全的决心与道义优势。我们的对手邪恶透顶而且肆无忌惮,但他们害怕三样东西,一是公开性;二是立法;三是道德常识。无论利用技术恐怖主义手段是为了国家的战略技术研发,还是获取情报、进行政治迫害和制造古怪社会,脑控问题的实质都凸现出国家利益与人民权利的基本关系问题。我们发表在新华社网站的帖子中已经指出:“这里遇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亦即一种特殊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重要而广泛的应用前景所产生的国家利益,是否可以不尊重甚至侵害人民权利?科学研究是否应当遵守道德价值观和法律秩序所承诺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国家强大的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如果某一国家利益以侵犯人民权利为代价和基础,那么,这样的国家利益是否比人民本身更重要?技术可能性所实现的隐蔽性侵害及其侵害行为在受害者一方的难以查证性、不可预见性、以及受控者任何行为的先行意识信息被窃取后的信息高度不对称,这都明显地增加了掌握这些技术的人滥用这种技术去获取利益的行为动机,减少了侵害行为被查证的风险,从而变得肆无忌惮。所有这些在一个掌握和使用这种武器的权力不那么能够得到有效约束的社会里,会变得十分突出。所以,探讨精神控制技术的立法问题是应对上述挑战的一个有价值的努力。 但是,这样的工作首先应当在公众、政治家和媒体的社会良知和认知能力上获得尊重和理解。捍卫公民权利和社会的正常性并不是一个不需要努力的事情。当我们每个人生命中一切朴素而重要的基础被迫成为问题的时候,没有人的脸上还有笑容。生活在技术恐怖主义下的悲惨滋味和苦难不是任何人的理想,但控制人类精神的工具主义立场则是技术使用者想当然的政治浪漫主义理想。狂妄与技术可能性的相互推动,会葬送所有人的未来。让威胁人民安全和自由的那些东西远离我们的办法,是知识、道德常识、法律规矩、和公开性中所有人反对技术恐怖主义制造古怪社会。”

    鉴于议案发起行动已经开始并首次在两会期间亮相。我们有必要对这次初步的尝试在中国反脑控斗争中的意义作一阐明:

    1、本次行动是中国脑控受害者在中国政治最敏感的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首次亮相。它标志着中国反脑控斗争在分散的民间斗争形式中开辟向国家政治问题处理程序转进的趋势正式开始。

    2、本次行动诉求了普通性的立法议案,而不仅仅以个案或直接受害者案例形式为诉求,这既避开了我们脑控受害者大多尚难获得和出示直接受害证据的弱点,也把反脑控斗争推向维护全民性的脑思维安全,避免精神控制武器的威胁,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这个反脑控斗争政治思维的准确提升及其行动上的努力,在使反脑控斗争获得更广泛的参与和支持,促进反脑控事业获得立法基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本次行动以在政治程序中提出“议案”的形式把反脑控斗争引向对政治过程中广泛联系、申述宣传、解释介绍、讨论交锋、议论估计及其公开性、社会影响和政治压力的关注。这是反脑控斗争实施压力战略的首次行动。通过各种途径的斗争,制造政治和社会压力,促使国家领导人产生解决脑控问题的政治意愿和政治意志,是反脑控斗争的关键。一种在各种途径下寻求公开曝光和讨论的斗争,是一个积累压力的过程。我们向人大代表广泛发出了议案文本和联暑请求,这样的行动能够使他们了解、思考和议论问题。在中国最著名的新华社网站论坛,我们通过数次斗争最终帖出了有本次行动议案文本内容的主题帖,发表了许多知识性、斗争性的反脑控资料和言论,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认知影响。

    4、本次行动的议案文本,在立法技术上成功地以“隐蔽性侵害武器”及其“受害者难以查证性”“造成不特性对象侵害后果”的概念涵括和准确地描述出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武器在法律上的行为特征,从而对中国反脑控斗争的立法工作作出了创造性的法律知识贡献。议案提出按照技术功能及其技术与人类安全之间的关系,把精神控制技术分类为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加以分别管理的分类学知识,使该领域在新的高技术产品及其技术功能特性和使用特性对人类安全的影响混杂不堪的状况下,获得法律技术上的清晰处理。这一知识处理也使反脑控斗争通过准确界定所要禁止针对公民使用的技术类型,回应来自那些对新技术的产生和运用前景充满浮泛含混的热情态度而漠视人类尊严和安全问题的人所进行的批评和阻碍。

    5、本此行动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自由组织形式。一种建立在尊重难友反脑控斗争权利基础上,由提出、策划和提供行动关键资源的人具体负责和协调,支持该行动的难友自由参与的行动组织方式,为今后在脑控受害难友中组织出各种有效的反脑控斗争提供了经验。

    本此行动的上述各点意义正以不断累积的进步和贡献促进持续开展的中国反脑控事业。议案发起行动已经正式开始了它的持续努力。只要我们的目的还没有达到,它就会持续地进行下去直到最终成功。 

    最后,我想就议案行动的权属问题作出一点声明:议案发起行动是由我们提出、策划和负责的。没有按照我们确定的文本进行的任何相关对外行动均与我们无责任关系。如果有人未经我们同意擅自对我们已经确定的文本进行篡改和盗用,并以此进行相关活动,这被视为侵权行为。

 


                                                                        2008、3、19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3月28日, 星期五 08:03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全国精神控制受害者就遭受精神控制技术侵害的公开证明书  (作者置顶)

 

    

 

               

           全国精神控制受害者

就遭受精神控制技术侵害的公开证明书

                                                      

                                                 (征求受害者意见稿)

     我们是精神控制技术的受害者。我们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许多与我们有大致相同受害情况的人。在得知彼此受到的侵害情况有共同特征,并获得相关方面的知识后,我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目前具体的受害处境陈述并确认下列在技术知识上被称为“受到精神控制”的基本表现。我们所受到的侵害,有这些表现中的一项或数项。 

     一,我们发现自己的脑内思维被强制窃取,并进行了社会传播 

     我们以常识判断,如果我们处在没有任何非法窃取我们私人信息的正常状态里,那么,自己的脑子里想什么和我们自己在没有其他任何人在场的私人空间中的私人信息,是不会被他人知晓的。但是,我们在生活里与他人的交往中,反复确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与他人的交往及其社会环境中,对方涉及到我们的语言、态度和行为的信息前提是知道我们此前脑子里想到什么和我们在没有其他任何人在场的私人空间中的私人信息的。这使我们处在先于我们行为的行为意识被对方知道,从而面临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人际关系和事态关系的社会环境。并且,这一特征经常被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竞争对手所利用来获得对我们的信息优势和竞争优势。这导制了我们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和尴尬的社会评价地位,生活和工作的社会环境被严重破坏,很难甚至不能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这种心证的方法所作的判断在生活秩序和日常理性中被彼此能够联系和证明的事实大量地、经常地、反复地确认和加强,并成为我们在感觉和心理上判断我们的大脑思维信息和其他私人信息被非法传播的心理证据。

    二,我们的思维被强制陷入自相缠绕地恶性循环

    我们知道别人知道我们脑子里在思维什么,从而,如果我们试图保持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脑内思维不被他人知晓的长期隐私习惯,我们就必然陷入思想——知道别人知道我们在思想什么——努力不让别人思想——连努力不让别人知道的思想也被别人知道——如此自相缠绕地循环下去。我们确认我们被强制制造了精神冲突。我们认为我们已经没有丝毫的个人隐私和不被打搅的任何空间。我们感觉我们被一种技术手段所完全占领。

    三,我们的大脑被强制输入了来自大脑外部的声音信息

    我们发现在没有任何正常环境中的声音来源的情况下,有从外部输入我们大脑内的直接人声或各种杂音被我们所感知,甚至这些人声可以与我们进行对话。对话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我们的侮辱、谩骂和攻击,有时有动物声音、机器轰鸣或者各种杂音的干扰。在严重的情况下,我们会感到大脑胀痛,非常难受。我们对这一状况感到十分恐怖。我们很难预见这样的情况在什么时候和以是否更为奇怪与莫名其妙的方式出现在我们的大脑中。我们有时在睡眠状态下被突然输入的声音吵醒,而这些对我们来说都无任何现实的技术手段来阻止这种恐怖的骚扰和突然袭击对我们构成的侵害。所有试图抵制这种袭击的努力都失败了。我们的抵抗意志和情绪在经历一个初期的短暂高涨后,被持续专横的强制所摧毁。我们拿他们没有任何办法。

    四,我们被强制制造了人为的体内感觉

    我们平时没有或者只有特定的医学疾病,但我们时时感到身体内不断变化着各器官的痛、痒、冷、热,有时甚至有性欲的特别高涨或特别的低落。这种感觉的被操纵使我们很难分清什么是真正基于生理本身的身体感觉。

    五、我们确信来自权威文献的解释符合我们的受害特征

    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只具有一般的技术知识和能力。在这种非专业的能力上,我们无法理解这些令我们困惑、恐怖和痛苦的众多问题。我们不认为我们是因为患有医学上的精神疾病而出现这些情况。当我们通过网络开始寻找答案时,各种技术文献和包括俄罗斯议会关于这些问题的立法在内的权威资料,把类似的问题称为受到“精神控制技术”(武器)的侵害或者受到“信息和心理生理武器”、“定向能武器”的侵害。以下是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权威文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解释。

    俄罗斯联邦议会通过了一份《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俄议会决议指出:“当代科技的成就使信息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成为可能。基于这些技术出现了秘密,远程影响个体或某个群体的心理和生理的方法和手段。存在着许多可靠的方法来改变人的思维能力,操纵人的行为,干扰合理反应,或人为制造出依赖症状。 听觉-视觉影响是通过听觉或视觉通路实现的:微弱的低于域限的刺激是无法有意识知觉到的,但它们却能够被导入深层潜意识,并且在当事人无法察觉到其存在的情况下将他的思想和行为导向事先确定的方向。100Hertz以上的超声波是人无法知觉到的,其热效应和机械效应通过对人神经系统的作用,可导致头痛,困倦,视力下降,呼吸困难,甚至行为失控或失去意识。 低强度(120分贝左右)的次声波(低于16Hz)能引起恶心,耳鸣,视力下降,以及泛化的恐惧。中等强度(低于130分贝)破坏消化系统和大脑,引起瘫痪甚至失明。高于130分贝的次声波可以止息个体的心脏活动。微波辐射导致对现实的错误知觉,疲劳,困倦,头痛,可损害心脏,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电话线,供热和污水管道,电视,火险警报可被用做传导天线。”

    我们认为,这项被俄罗斯议会决议所称的“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及其技术功能和技术使用方式的介绍,可以解释本受害证明信所陈述的技术原因。我们的受害情况与该技术的功能和技术使用所带来的对人的影响和后果是大致吻合的。我们看到俄罗斯议会展现了对人类安全负责任的态度。它指出:“ 这个法律草案建议对联邦法律On 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以禁止这些武器或设备在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及军队中的流通:其攻击作用基于电磁辐射,超声和次声波。”“现在的联邦法律On Weapons仅仅禁止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和军队中流通其进攻性基于放射性和生物因素的武器。这个法律没有考虑到信息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其使用将可暗中影响人的心理和生理。这使得俄罗斯议会可引入相应的对联邦法律On Weapons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不会影响现有法律的结构,并完全符合其一般目的---保护生命和公民健康,确保公共安全。”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没有援引俄罗斯联邦议会法律和决议用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法律事宜之适用的意思表示,但该文件对一种类型的高技术武器的技术功能特性和使用特征的判断和说明在一般知识学上具有普遍的价值。

   该决议还指出:“实际上世界各国都优先考虑秘密影响人类心理的项目,并将其看作21世纪最重要的技术。发达国家将在地区冲突中优先考虑使用非致命武器写入他们的军事学说,这将在赢得胜利的同时不仅使自己的士兵伤亡减至最小,而且也使敌方的人员损失是最少的。美国在北约框架中发起了一个特殊的小组以致力于研究具有非致命效果的武器的未来使用,并且协调在英国,法国,德国和丹麦所进行的这个领域的工作。德国法兰克福的Institute of Chemical Technologies所制造的发生器是计划用于群体混乱中的大量人群。法国最新研制设备的辐射不仅能够穿透混凝土和钢板,而且能够很快摧毁它们。根据媒体的信息,英国1995年在北爱尔兰进行了用于驱散人群的非致命武器的实战测试。还有事实表明1999年在南斯拉夫电磁武器曾被使用来对付普通公民。 制造进攻性的次声波设备被宣布在美国的非致命武器研究中占有优先地位。根据武器专家评价,美国军方能够使用无人非致命微波发射设备将载有登陆部队的敌方舰艇阻止在离海岸线数百米以外。根据the Stockhol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of World Problems (SIPRI)的估计,在未来两年美国用于发展和购买非致命武器的开支将超过10亿美元。”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Lynn A Surgalla先生在美国法院作证说:“非法测试,开发和使用精神病医学、微波、激光和其它形式的电磁定向能武器是在美国和国际社会被严重关切的事件。这些武器都可能致命。”“使用任何形式的定向能武器殴打和谋杀,就是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殴打和谋杀。”美国和世界上已经进行了反精神控制的立法行动。根据介绍,“ 2002年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 在其2002年的裁军舆论导向,正式提出新一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精神大脑控制武器和其他的电磁感应武器)。2003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众议院法案4513和4514号立法,禁止在密歇根使用一切形式的电磁武器攻击人类。1999年,欧洲联盟议会22日通过决议‘A4-0005/1999第27条’,呼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在全球禁止所有开发和部署可能的任何形式的操纵人类的武器(精神控制武器)。”

   根据这些介绍,我们得知那些能够对人进行精神控制的技术是一种军事武器,并成为许多国家战略计划的一部分。我们感到,作为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手段的受害者,我们面临一些严重的国家战略背景。当我们得知中国也具有一项“人类脑计划”的科技战略背景时,报道该计划一些重大动作的文献与使用精神控制技术手段去获取人的脑思维和神经信息的做法这一事件之间的联系,被我们所获得的技术知识所确认。《科技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出的关于中国参加人类脑计划的报道中指出,我国科学家提出要“利用我们人类脑资源丰富和计算机信息学研究方面的一定优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医学(如针刺等)、汉语认知与特殊感知觉的神经信息学研究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中国参加又一国际性科研计划:人类脑计划》)中国脑科学战略计划所要建立的“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的计划,被我们认为是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的技术战略背景。我们作为精神控制技术的受害者对这一计划中的科学研究道德及其对公民脑思维信息安全构成的严重挑战和威胁表示严重关切。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及其基于该技术的各种应用技术所具备的技术功能、使用该技术用以进行情报间谍、人身迫害和脑科学研究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和前景,以及侵害行为的隐蔽性和难以查证性,这都大幅度提高了使用这种技术危害社会的行为动机。

   一篇署名为“陈宜张”并在网上发表的文章介绍了中国精神控制技术的如下功能“①能知道你每时每刻在想什么、干什么,思想、记忆、行为无任何秘密可言 ;②能通过大脑与你互动对话(还可提取你的记忆并进行语音模仿) ; ③能强行给你造梦,并控制梦境  ;④能让你闻到它们制造的各种气味 ;⑤能在强刺激下把它们的意思(志)传递给你,并控制你的思想和行为  ;⑥能通过各种方法对你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我们查阅这位陈宜张先生在中国科学院网站上公布的资历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教授、所长。无论是否需要就这篇文章的来历作进一步的调查,我们认为这些知识性陈述与我们的受害情况是吻合的。我们期待更多的权威科学家就这一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及其对人体所造成的精神控制危害进行科学普及的宣传,因为,对精神控制技术的相公知识宣传不够,并且立法滞后,使许多受害者常常在社会中处于被有意或无意地误称为“精神病患者”的尴尬境地。我们感到邪恶的有知者和不知道是否邪恶的无知者正在使我们蒙受深度伤害和羞辱。

  

 

 

                                 中国精神控制技术受害者

 

                                        2008年2月27日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3月6日, 星期四 21:10  回复(6)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  (作者置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案

 

 

                                    (向全国人大代表的正式建议稿)

 

 

   案名: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 

   提案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为议案主提人,30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署) 

   案由:

     目前,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出现了比以往更隐蔽的方式控制或杀伤人的高技术武器。鉴于这些隐蔽技术武器具有极高技术能力和其使用具有一般人很难知晓和查证的特征,从而,隐蔽技术武器的掌握者和控制者具有在较高技术能力和较低的被查证风险下针对社会和普通公民滥用这些武器去获取利益和侵害公民权利的巨大危险。隐蔽技术武器的使用特性所实现的技术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了它被滥用于危害社会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动机。所以,面对已经出现技术上更隐蔽更方便地危害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形势,需要采取更明确和严格的技术立法措施来应对它构成的法律和社会挑战。

    本议案拟就下述类型的技术武器管理问题,提出禁止其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的立法动议。它们是: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

    一、关于禁止使用精神控制武器的立法

    出现能够通过特殊的技术手段对人体进行远程精神控制的技术。该技术能够在远离目标的距离上通过发射具有放射性的电磁波等载体读取人的脑电波信号,获取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也可以从外部输入信息进入和干绕人的大脑,制造人体内恐怖、痛苦、喜悦等各种人为的心理生理感受和人为制造的依赖症状,并在技术需要和操纵下随时能够致人死亡。在我国和许多国家,以获取、输入和传播人的脑内思维信息为基础的各种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也在进行中。鉴于我国科技界已经参加国际脑科学研究计划,并具有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特别是在神经信息学上建立神经信息库的技术战略(参见附件资料三、四),并且,精神控制技术对人类生活和脑思维安全具有很大的影响和挑战,所以,有必要按照技术功能及其技术与人类安全之间的关系分类为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加以管理。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能够以公开或隐蔽的强制方式采取某种技术控制手段对人体发动可以窃取其脑内思维和其他私人信息,或干扰、控制和改变人的日常思维、行为和身体状态的攻击性技术。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在基本性质上属于可以对人体发动精神控制攻击的武器级技术,亦即具有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功能的产品,是军事武器。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是指可以由思维受控者自愿选择并能够由自己终止使用,不对受控人和其他人产生任何危害的精神控制技术。在人脑外部使用某种技术装置获取脑思维信息并传导和驱动机器按照人的意念指令行动的人机接口民用技术,属于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

     研究表明,攻击人体的精神控制技术,具有一系列对人的基本权利构成严重侵害和威胁的特征:

     1、精神控制技术具有很强的隐弊性,并对社会不确定对象产生公共安全危害。它在技术上能够做到在被控制的人对其受控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远程获取受控者的脑内思维,并随同被控者每天24小时生活中的思维、视听和行为及其接触到的他人和事务跟踪获取其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信息。所以,它对人的隐私权、私人空间和任何合理的知识、商业及国家秘密构成彻底的伤害和侵占,并产生具有侵害和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问题。该技术的泛滥无异于使一个社会任何关于尊重保障个人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形同虚设。此外,由于使精神控制技术具有极强的隐弊性,所以,一旦人们知道社会中一些人被使用该技术,那么,人们将由于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已经被精神控制而出现社会恐慌。必须指出,精神控制技术的隐弊性特征和普通公民的技术条件,使其普通公民查证这一侵害的调查活动显得十分困难。

     2、精神控制技术具有高技术能力下的超常强制性。普通人不仅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对抗该技术的攻击,而且,当被控制的人知道自己受控时,被控者会更为严重地陷入自己无法控制的思维和精神冲突中,十分容易导制精神和生理疾病,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人的思维和精神自治,并自由支配自己行为是人类行为价值的基础,也是法律意义上公民行为能力的基本要件。当人的思想和行为均受到强制的技术控制,并处在生命安全被他人操纵的情况里时,这已经构成极为残忍的人道主义危机。

     3、精神控制技术能够传播任何私人信息和其他秘密。如果该技术的掌握和使用者采取传播行为,它可以对受控者生存的社会环境构成严重的破坏,并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对其工作和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从而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广泛权利和利益造成巨大侵害和损失。

     虽然基于精神控制技术的人脑意念控制机器的应用开发研究及其产品有其合理的广泛用途,但是,如果精神控制技术运用于对人类精神和心理的进攻性控制,它就成为对人体及其精神特性构成严重伤害的武器。本议案不对安全性的精神控制技术提出禁止性立法动议,有关安全性精神控制技术及其民用产品在安全性上的具体技术标准应由国家技术标准管理部门制定。本议案提出:禁止针对任何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的精神控制武器,无论他们是何种类型或者处在何种情况下的中国公民,也无论精神控制武器的使用者出于何种目的和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科技研究的利益)。这是基于维护人类精神自治、基本人权和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基本宪法立场及其人道主义的政治文明原则。

     二、关于禁止使用定向能武器的立法

     定向能武器,是指向某一由使用者确定的目标方向发射技术能量以达到杀伤目标的武器。由于该武器和技术是用发射如激光、电磁波、超声波、次声波、各种射线和粒子束等技术能量和物质来达到杀伤人的目的,所以,它不同于普通武器的使用中有肉眼可以观察得到的预见性和可查证性。它具有隐蔽性杀伤能力很强的特征。普通公民很难具有抗击和查证定向能武器进攻的技术条件。使用一种武器被查证的风险降低,也就增加了该武器的掌握和控制者滥用它的可能性。定向能武器作为国家军事能力的一部分,应当约束在军事武器使用规范中的特定战争时期和战时对敌攻击目标。在国家内部的和平时期,针对本国任何公民使用定向能武器超出了维护国家宪法秩序所需要的国家强制能力范畴。它在技术使用上的隐蔽性特征不具备在规范的政治和法律程序下作为使用国家强制力应当具有的公开性和可查证性。所以,它既不应当作为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察暴力手段来使用,更不应当由国家军队针对普通平民来使用。

    需要指出,定向能武器可以被运用于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中向目标发射电磁波、次声波以作为读取人的脑电波信号的技术载体,也可以与精神控制武器一同使用或者作为精神控制武器的一种功能,在利用完被精神控制的人后杀害被控者的技术武器。所以,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精神控制武器,应当同时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定向能武器。这些对公民的脑思维精神安全与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和侵害的高技术武器应当远离一个人民需要尊重、自由、和谐和幸福的文明社会。

    使用定向能武器具有对目标和目标周围的不特定人群和物件造成技术能量和放射性杀伤侵害的特征。所以,非法使用定向能武器罪,应当列入《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

    从法理上讲,任何强制人类精神和心理生理特性发生不同于日常状态的危害性变化,均构成反人类罪行。所以,精神控制、定向能等各种残忍攻击性技术在有的国家已经被列为禁止在本国使用的技术(参见附件资料一、二)。初步调查表明,我国目前已经拥有并正在针对普通人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并对人民的脑思维安全和基本人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侵害后果。

    鉴于我国刑法尚无明确的关于惩罚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武器侵害人民权利的罪款,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人道主义原则。本议案提出:国家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任何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下列条款: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非法使用、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各种隐蔽武器的,依其情节轻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8年3月6日

 

  

(本议案建议稿附件9件)

 

 

       对附件资料证明力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本附件为脑控受害者向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提出《关于禁止针对中国公民使用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的刑法增修案》的附件说明资料。本附件所列资料旨在用国内外媒体和网站公开发表和报道的有关精神控制和定向能技术的文章、资料说明该技术存在的现实性及其技术使用后果的基本情况。

     本附件资料一《俄罗斯联邦议会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和附件资料二《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Lynn A Surgalla为脑控受害者作证》,没有和不可以被解释为任何援引俄罗斯联邦议会法律和决议以及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前副主席向美国法庭的作证用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法律事宜之适用的意思表示。本议案所涉一切法律问题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并请求考虑中国政府对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其人权保障事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资料一和资料二作为本议案附件,仅限于说明脑内信息窃取、传播和精神控制的犯罪行为及其特征在当今世界的科技发展水平上具有技术可能性和现实性。攻击性精神控制技术和定向能等隐蔽侵害武器是当今世界人类安全面临的现实威胁。该技术的滥用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技术针对性。俄议会决议指出:“当代科技的成就使信息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成为可能。基于这些技术出现了秘密,远程影响个体或某个群体的心理和生理的方法和手段。存在着许多可靠的方法来改变人的思维能力,操纵人的行为,干扰合理反应,或人为制造出依赖症状。 听觉-视觉影响是通过听觉或视觉通路实现的:微弱的低于域限的刺激是无法有意识知觉到的,但它们却能够被导入深层潜意识,并且在当事人无法察觉到其存在的情况下将他的思想和行为导向事先确定的方向。”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Lynn A Surgalla先生作证指出:“非法测试,开发和使用精神病医学、微波、激光和其它形式的电磁定向能武器是在美国和国际社会被严重关切的事件。这些武器都可能致命。”“使用任何形式的定向能武器殴打和谋杀,就是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殴打和谋杀。”美国和世界上已经进行了反精神控制的立法行动。根据介绍,“ 2002年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 在其2002年的裁军舆论导向,正式提出新一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精神大脑控制武器和其他的电磁感应武器)。2003年(美国)密歇根州通过众议院法案4513和4514号立法,禁止在密歇根州使用一切形式的电磁武器攻击人类。1999年,欧洲联盟议会22日通过决议‘A4-0005/1999第27条’,呼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在全球禁止所有开发和部署可能的任何形式的操纵人类的武器(精神控制武器)。”根据美国媒体的报道,美国有已经有大脑控制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案例。

     附件资料三《中国参加又一国际性科研计划:人类脑计划》一文,是《科技日报》2001年10月19日刊出的关于中国参加人类脑计划的报道。报道指出,我国科学家提出要“利用我们人类脑资源丰富和计算机信息学研究方面的一定优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医学(如针刺等)、汉语认知与特殊感知觉的神经信息学研究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作为本议案附件,这一资料说明,中国脑科学战略计划成为使用精神控制技术研究人脑的技术战略背景。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对这一计划中的科学研究道德及其对公民脑思维信息安全挑战表示严重关切。

    附件资料四是我国神经科学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陈宜张教授关于脑控问题的评论。该文介绍了精神控制技术六个对受控者构成伤害的技术功能,分别是:①能知道你每时每刻在想什么、干什么,思想、记忆、行为无任何秘密可言 ;②能通过大脑与你互动对话(还可提取你的记忆并进行语音模仿) ; ③能强行给你造梦,并控制梦境  ;④能让你闻到它们制造的各种气味 ;⑤能在强刺激下把它们的意思(志)传递给你,并控制你的思想和行为  ;⑥能通过各种方法对你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此外,文章也表明,由于社会对精神控制技术的知识宣传不够,并立法滞后,许多受害者常常处被误称为“精神病患者”的尴尬境地。

    附件资料五,是有关知情人士关于精神控制的技术资料介绍。详细介绍精神控制技术的原理和技术特性。这是一篇符合科学原理的技术分析资料。

   附件六《清华大学神经工程研究所副教授洪波对中国脑控技术的评论》、附件七《清华制成脑机接口系统 可用思维控制电脑》和附件八中央电视台报道《“思维控制物体”——我国脑电波解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说明,建立在对脑内信息的获取、解读、传播和控制的人脑精神控制技术在中国的现实存在,并已发展到运用技术开发(人机接口技术)阶段。

   本附件九《脑控受害者的集体控诉信》说明,中国境内精神控制技术的滥用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正在向全社会普通公民肆虐和曼延。

 

   

 

 

                          

 附件一

 

 

                         俄罗斯联邦议会

关于禁止信息及心理生理武器法律草案的决定

 



       俄罗斯联邦议会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决议:

      《关于对联邦法律On 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的联邦法律草案的决议》

     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审议关于对联邦法律On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的联邦法律草案后决定:

     1,建议国家杜马接受关于对联邦法律On 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的联邦法律草案的一读。

     2,由国家杜马副议长Iliukhin VictorIvanovitsch依照法律草案工作规则为该法律草案任命第二位发言人。

     3,发送决议,草案文本及相关文件到国家杜马,以使该法律草案能列入2000年12月20日举行的国家杜马全体会议。

     委员会主席:A. I. Gurov

   9[m] 1053 CN Sunday, 25 September 2000,
17:36 Page No. 1(1)


    决议:

    这个法律草案建议对联邦法律On 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以禁止这些武器或设备在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及军队中的流通:其攻击作用基于电磁辐射,超声和次声波。

    当代科技的成就使信息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成为可能。基于这些技术出现了秘密,远程影响个体或某个群体的心理和生理的方法和手段。

    存在着许多可靠的方法来改变人的思维能力,操纵人的行为,干扰合理反应,或人为制造出依赖症状。

    听觉-视觉影响是通过听觉或视觉通路实现的:微弱的低于域限的刺激是无法有意识知觉到的,但它们却能够被导入深层潜意识,并且在当事人无法察觉到其存在的情况下将他的思想和行为导向事先确定的方向。

    100Hertz以上的超声波是人无法知觉到的,其热效应和机械效应通过对人神经系统的作用,可导致头痛,困倦,视力下降,呼吸困难,甚至行为失控或失去意识。

    低强度(120分贝左右)的次声波(低于16Hz)能引起恶心,耳鸣,视力下降,以及泛化的恐惧。中等强度(低于130分贝)破坏消化系统和大脑,引起瘫痪甚至失明。高于130分贝的次声波可以止息个体的心脏活动。

    微波辐射导致对现实的错误知觉,疲劳,困倦,头痛,可损害心脏,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电话线,供热和污水管道,电视,火险警报可被用做传导天线。

    实际上世界各国都优先考虑秘密影响人类心理的项目,并将其看作21世纪最重要的技术。发达国家将在地区冲突中优先考虑使用非致命武器写入他们的军事学说,这将在赢得胜利的同时不仅使自己的士兵伤亡减至最小,而且也使敌方的人员损失是最少的。

    美国在北约框架中发起了一个特殊的小组以致力于研究具有非致命效果的武器的未来使用,并且协调在英国,法国,德国和丹麦所进行的这个领域的工作。德国法兰克福的Institute of Chemical Technologies所制造的发生器是计划用于群体混乱中的大量人群。法国最新研制设备的辐射不仅能够穿透混凝土和钢板,而且能够很快摧毁它们。根据媒体的信息,英国1995年在北爱尔兰进行了用于驱散人群的非致命武器的实战测试。还有事实表明1999年在南斯拉夫电磁武器曾
被使用来对付普通公民。

    制造进攻性的次声波设备被宣布在美国的非致命武器研究中占有优先地位。根据武器专家评价,美国军方能够使用无人非致命微波发射设备将载有登陆部队的敌方舰艇阻止在离海岸线数百米以外。根据the Stockhol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of World Problems (SIPRI)的估计,在未来两年美国用于发展和购买非致命武器的开支将超过10亿美元。

    现在的联邦法律On Weapons仅仅禁止俄罗斯联邦的公民和军队中流通其进攻性基于放射性和生物因素的武器。这个法律没有考虑到信息及心理生理技术的发展,其使用将可暗中影响人的心理和生理。这使得俄罗斯议会可引入相应的对联邦法律On Weapons的修正案。这个修正案不会影响现有法律的结构,并完全符合其一般目的---保护生命和公民健康,确保公共安全。

    基于此我们建议由Krasnojarsk地区议会提出关于对联邦法律On weapon第六条增加修正案的联邦法律草案提交一读。

                                                                                                      委员会主席:A. I. Gurov

 

     本资料中文网址:http://mindcontrol.68ab.com/dumasecurity.htm

 

 

 

 附件二:

 

         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Lynn A Surgalla

                     为脑控受害者作证   

 

   (介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成立于1972年,在全世界有许多物理、电子、精神科和其他领域的专家,会员相当多,也是支持受害者行为,并且提供许多技术、理论等依据的一个组织。下面是它的前副主席写给法庭的一封信)

 

The misuse of Microwave weapons

微波武器的滥用

Lynn A Surgalla, Former Vice-President

Lynn A Surgalla, 前副主席

United States Psychotronics Association

美国精神电子协会

PO Box 2

Monmouth Beach, NJ 07750

http://www.psychotronics.org/

To the Court:

致法院:

As Former Vice-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Psychotronics Association, I assure the Court that the illegal testing, development and use of Psychotronic, Microwave, Laser and other forms of Electromagnetic Directed Energy Weaponry is a matter of grave concern to both the US and International Communities. These weapons are ALL potentially LETHAL, although sublethal injuries may also be inflicted as with the use of any other lethal weapon such as a gun, knife or chemical poison. Assault and Battery and/or torture/murder with any form of Directed Energy Weapon IS Assault and Battery and/or torture/murder with a LETHAL WEAPON. Despite claims to the contrary by criminal elements in our own governmen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NONLETHAL WEAPON (even those currently in vogue for “Slow Kill” torture-interrogati on by war criminals worldwide).

作为前美国精神电子协会副主席,我向您保证,我向法庭指出,非法测试,开发和使用精神病医学,微波,激光和其它形式的电磁定向能武器是在美国和国际社会被严重关切的事件。这些武器都可能致命。使用任何其他致命武器,如枪,刀或化学毒物也可能导致非致命伤害。使用任何形式的定向能武器殴打和/或酷刑/谋杀,就是使用致命性武器的殴打和/或酷刑/谋杀。尽管我们的政府在是否犯罪上提出相反意见,没有非致命性武器这样的东西。(即使目前在社会上存在世界范围的战争罪犯犯下的“慢杀人”的酷刑)。

In 2001, HR2977, The Space Preservation Act (2001) was introduced into Congress to BAN ALL Directed Energy Weapons. Its passage has thusfar been blocked. In 2002, the 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 formally listed a NEW CATEGORY of WEAPON OF MASS DESTRUCTION (Psychotronic Mind Control and other Electromagnetic Resonance Weapons) in their 2002 Media Guide to Disarmament. In 2003, the State of Michigan passed into Law House Bills 4513 and 4514 BANNING the use of ALL FORMS of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against Human Beings in the State of Michigan. In 1999, the European Union Parliament passed Resolution A4-0005/1999 Section 27 which “Calls for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introducing a GLOBAL BAN on all developments and deployments of weapons which might enable any forms of manipulation of Human Beings.” (PSYCHOTRONIC WEAPONS).

2001年,HR2977,空间保护法(2001年)被引入国会,禁止所有定向能武器.在稍后被撤消。2002年联合国裁军研究所United Nations Institute for Disarmament Research (UNIDIR) 在其2002年的裁军舆论导向,正式提出新一类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精神大脑控制武器和其他的电磁感应武器)。2003年密歇根州通过众议院法案4513和4514立法,禁止在密歇根州使用一切形式的电磁武器攻击人类。1999年,欧洲联盟议会22日通过决议“A4-0005/1999第27条”,呼吁制定一项国际公约在全球禁止所有开发和部署可能的任何形式的操纵人类的武器(精神控制武器)。

Ms Millicent Gabrielson’s claim of being assaulted with some form of DIRECTED ENERGY WEAPON is to be taken very seriously. If the criminal assailants are found to be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or government employees, then the crime is an EVEN MORE SERIOUS OFFENSE with grave political implications. If the crime is found to be racially or religiously- motivated torture-assault, then the bias-crime laws also apply.

Millicent Gabrielson女士声称被某种定向能武器攻击一事,被认真对待。如果这种犯罪袭击者被发现有执法人员或政府雇员,这种犯罪是有着重大政治影响的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果犯罪被发现有种族或宗教动机的酷刑殴打,那么这一法律也适用。

I assure you that similar cases are being addressed all over the world and that Ms Gabrielson’s case is not unique. Please give this case your closest attenti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RIGHTS COMMUNITY is deeply interested in the outcome and concerned that justice be served in all cases of Directed Energy Weapons assault.

我向你保证,类似的案件正在世界各地请愿。Millicent Gabrielson女士的案件并不是唯一的。请密切注意这一案件,国际人权界十分关注定向能武器攻击的案件的司法裁决。

Attached to this letter is a copy of my resume and relevant pages from HR2977 which lists the forms of Electromagnetic Directed Energy Weaponry currently in use.

附件是我的履历,及其他相关的HR2977的文件,列出了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种定向能武器的清单。

Sincerely,

Lynn A. Surgalla

Former Vice-President

United States Psychotronics Association

Lynn制作的对电子精神控制的控诉节目-http://v.blog.sina.com.cn/swf/player.swf?vid=2675015&uid=1250282562

英文地址:http://soleilmavis.spaces.live.com/blog/cns!9B6CD1D7F6F8F411!

1924.entry

中文地址:http://soleilmavis.spaces.live.com/blog/cns!9B6CD1D7F6F8F411!

1926.entry

 

本资料中文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85cc4201000be1.html

 

 

 

 

  附件三:

   中国科学院网站文章(《科技日报》 2001年10月19日)

 

 

 

 

             中国参加又一国际性科研计划:人类脑计划       

 

   人类脑计划是继人类基因组计划之后又一国际性的科研计划。近年来, N ature、Science、Trends in Neuroscience等著名学术期刊对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纷纷进行了报道。他们认为人类脑计划比基因组计划更大,囊括了更加广泛的内容,是一项更加伟大的工程。

    1996年,以美国为首的神经信息学工作组建立,其目的是组织和协调全世界神经科学和信息学家共同研究脑、开发脑、保护脑和创造脑。根据规定,成员国之间可利用电子网络寻求研究协作伙伴,进行数据交换和科研协作,可以免费使用通用神经信息学数据库和信息工具,承担科研任务,同享科研成果和脑研究资源。

   2001年7月,唐一源教授应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神经信息学部主任、全球人类脑计划负责人考斯陆博士的邀请,访问美国 N IH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总部,并做专题报告“中华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的进展”,使考斯陆博士及美国其他科学家认识到中国的实力和决心。于是考斯陆博士发出专函:“同意中国唐一源、唐孝威和尹岭博士参加始建于2000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全球科学论坛神经信息学工作组”。考斯陆博士认为中国专家参加这一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将有助于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国际发展保持同步,中国的参与将会对全球神经信息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001年10月4—5日,我国科学家赴瑞典参加了人类脑计划的第四次工作会议,成为参加此计划的第20个成员国。中国科学家表示,要积极配合国际神经信息网络及数据库,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才能在合作中不受制于人,更好地和国外科学家协作,共享科研成果和国际资源。

   揭示大脑的奥秘是新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大挑战

    生命是什么?“人活着”是怎么一回事?大脑如何思维?数不清的疑问浮现在人类的脑海中。人之所以成为万物之灵,有别于其它物种,是因为人类有极其复杂的大脑,它是千百万年进化的结晶。在过去的六亿年中,生物体通过进化产生出由大量神经元相互联结而形成的神经网络,解决了在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中人脑如何处理各种复杂信息的问题。尤其是人的高级认知功能的高度发展,使得人类成为万物之首,具备了主宰世界的能力。科学研究发现,一个成人大脑重约3.3磅,体积1.5公升,脑内有上千亿个神经细胞,还有超过10(上角14,即10的14次方)个神经突触。大脑是生物体内结构和功能最复杂的组织,是接受外界信号、产生感觉、形成意识、进行逻辑思维、发出指令产生行为的指挥部,它掌管着人类每天的语言、思维、感觉、情绪、运动等高级活动。人脑也是极为精巧和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是人体内外环境信息获得、存储、处理、加工和整合的中枢。

    由于人脑的结构和功能极其复杂,需要从分子、细胞、系统、全脑和行为等不同层次进行研究和整合,才有可能揭示其奥秘。为此,世界各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专门研究,美国把九十年代最后十年定为“脑的十年”,欧洲确定了“脑的二十年研究计划”,日本将21世纪视为“脑科学世纪”,脑科学的研究热潮遍布全球。科学家们提出了“认识脑、保护脑、创造脑”三大目标,人们相信脑科学的研究成果将为人类更好地了解自己、保护自己、防治脑疾病和开发大脑潜能等方面做出重要的贡献,“了解大脑、认识自身”是21世纪的科学面临的最大挑战。

    海量脑研究的数据呼唤新的学科

    1970年至2000年的30年间,美国神经科学学会的会员人数增长了近30倍,2000年达到28,000人左右,每年年会的论文摘要增长了近100倍,2000年已达到15,000篇左右,遍布神经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以往有关脑的研究包括神经解剖、神经生理、神经病理、神经生化、神经免疫、神经电生理、神经心理等,已经获得了大量有关动物脑和人脑的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近年来分子神经生物学研究从基因水平来揭示人脑的奥秘,先进的基因芯片技术在每秒钟就可以得到大量的实验数据。脑功能成像( f MRI、PET等)的应用使我们能够从活体和整体水平来研究脑,好比窥探脑的窗口,可以在无创伤条件下了解到人的思维、行为活动时脑的功能活动。这些新方法、新技术极大增强了我们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水平上进行脑研究的能力,同时也产生了海量的实验数据。没有哪个科学家、实验室能够掌握所有的信息并独立地进行脑的全面研究。

    面对这样的信息爆炸,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以往的科研模式是否需要变革?答案只有一个:新的需要产生新的学科,新的模式产生新的突破。神经科学家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能否灵活有效地管理数据,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数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性研究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决方案,信息工具的应用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创造了条件。所以,建立全球神经信息数据库和神经信息电子网络,已经迫在眉睫。神经科学家和信息学家都在呼吁,应加强神经科学和信息学的合作和相互渗透,采用一种新的研究模式,即实验数据→数学理论→计算机模拟和预测→生物学实验验证→数学模型与验证后的理论,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大大加快脑的研究进程。

    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的缘起

    曼哈顿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和人类基因组计划是划时代的三大科学工程,它们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类基因组计划是生物实验结果和信息学的完美结合,人类基因库将为人类健康、疾病诊断、药物开发、生态平衡和生物学研究作出不可估量的贡献。许多科学家认为,在人类基因组计划之后应该是人类蛋白质组计划和人类脑计划。

    人类脑计划包括神经科学和信息学相互结合的研究,其核心内容是神经信息学。脑科学和信息学是当今国际科学研究的两大热点,神经信息学是这两大学科相结合的新兴的边缘学科。其目标是利用现代化信息工具,使神经科学家和信息学家能够将脑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结果联系起来,建立神经信息学数据库和有关神经系统所有数据的全球知识管理系统,将不同层次有关脑的研究数据进行检索、比较、分析、整合、建模和仿真,绘制出脑功能、结构和神经网络图谱,从而解决目前神经科学所面临的海量数据问题,从基因到行为各个水平加深人类对大脑的理解,达到“认识脑、保护脑和创造脑”的目标。

    人脑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目前的认识能力,传统的细胞生物学等的实验室研究对于解决人脑对复杂信息的获取、处理与加工及高级认知功能的机制,犹如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神经信息学工具和数据库的应用,使得我们可能从有限的实验数据中找出神经信息获取、处理和整合的规律和法则,提出在各种刺激条件下,脑内信息加工的数学模型的实验假设和用计算机模拟脑内神经信息网络。可以说,人类脑计划近20年的发展历程处处与神经信息学紧密相连。

    1997年人类脑计划在美国正式启动,美国20多家著名的大学和研究所参加了这个研究计划。50多位神经信息学的课题负责人得到该项目的基金资助。他们充分利用神经科学和信息科学的优势条件进行研究,相互间建立合作关系,利用电子网络互通信息,运用数据库进行资源共享。

    1996年在巴黎的政府间实体———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科学论坛批准建立以美国为领头国家的神经信息学工作组,参与国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瑞典、挪威、瑞士、澳大利亚、日本等19个国家,欧洲委员会也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其目的是组织和协调全世界神经科学和信息学家共同研究脑、开发脑、保护脑和创造脑。根据规定,成员国之间可利用电子网络寻求研究协作伙伴,进行数据交换和科研协作,可以免费使用通用神经信息学数据库和信息工具,承担科研任务,同享科研成果和脑研究资源。

    美国国立精神卫生研究院副主任,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神经信息学部主任——考斯陆博士是全球人类脑计划的负责人。考斯陆博士是一名神经药理学家,他在神经科学、心理学和药理学等领域出版了多本著作,发表了100多篇科研论文,还得到了十几个不同的荣誉和奖章。考斯陆博士创建 N IH第一个神经科学项目,并出任 N IMH基础与临床神经科学部主任。几年前他又创建了著名的人类脑计划并出任 N IH该机构主任,该机构目前已资助数千万美元专项科研经费用于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的研究。美国的几个著名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加州大学、康乃尔大学等都承担了人类脑计划的研究课题。

    没有一个国家能独立完成“人类脑计划”这项巨大的工程,它需要像人类基因组计划那样开展国际间的大规模协作。目前,国际性的神经信息合作组织已在全球召开了4次工作会议,共同策划“全球性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具体已提出几项重大建议:创建全球性的神经信息学电子网络,开发先进的神经信息学工具、方法和数据库,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和建模仿真来了解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推动科学进步。

    加入人类脑计划共享神经信息资源

    许多科学家认为,我国的神经信息学的总体研究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今后10年是神经信息学快速发展的阶段,也是竞争性最强的阶段。我们加入越晚,失去的机会就越多,造成的损失就越大。由于我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财力去开发研制自己的数据库和信息工具,即使研制出来,也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难以与国际接轨。如果购买或租用国外的信息工具,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中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会永远处于被动状态。

    同时,神经科学研究日益深入和专业化,几乎没有哪一个科研人员能够精通脑科学的全部领域。显然,以往通过发表论文或参加会议来进行学术交流的形式已严重制约了科研思路和成果的产生。而国际人类脑计划中的神经信息电子网络可以为研究人员提供信息交流的快速工具,成员国的科学家可以利用神经信息电子网络进行数据交换、分析、整合、建模等工作。参加国际的合作会极大促进国内有关工作的进行。不过,所有这一切都必须有一个大前提———加入国际性神经信息合作组织,参加国际人类脑计划的研究工作。

    在人类基因组计划这个宏伟的全球性科研大计划中,我国科学家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争取到1%的测序任务。然而,就是这1%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和经济效益,再一次向世界宣告,中国科学家具有做出世界一流科研成果的能力,使中国跻身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行列,站到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并理所当然地分享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成果。

    唐一源教授与美国 N IH神经信息学部主任、国际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工作组织总负责人考斯陆博士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考斯陆博士终于同意唐一源教授作为特邀代表,首次参加在日本理化研究所举行的“全球科学论坛神经信息学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唐一源教授在这次会议上,首次向全世界19个国家的代表介绍了中国在本领域的工作,引起强烈反响。同时应邀访问美国几个重要的“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研究基地,与负责人广泛交流探讨,探索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参与人类脑计划。此举使考斯陆博士及美国其他科学家认识到中国的实力和决心,于是考斯陆博士发出专函:“同意中国唐一源、唐孝威和尹岭博士参加始建于2000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全球科学论坛神经信息学工作组”。考斯陆博士认为中国专家参加这一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将有助于中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与国际发展保持同步,中国的参与将会对全球神经信息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考斯陆博士应唐一源教授邀请访问中国,在大连理工大学、解放军301医院、168次香山科学会议分别做了“人类脑计划及其资助机会”的科学报告,引起强烈反响。同时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非常重视和关注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在国内的发展,分别会见了考斯陆博士并进行了友好协商,支持中国参与全球人类脑计划。在国家科技部、自然基金委、301医院、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等单位领导的支持下,经国内本领域科学家的共同努力,2001年9月,中国正式成为参与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研究的第20个国家,意味着中国在这一研究领域已经和国际接轨。

    凭中国特色加入国际人类脑计划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科技部的大力支持下,我国脑科学在基础和临床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科研成果,在某些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解放军301医院、大连理工大学、浙江大学、中科院等单位积极参与并组织关于中华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的工作,在近一年中,先后召开了两次“中华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的专家研讨会,专家们就许多关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今年9月,由国内40余位神经、化学、数学、信息等方面的专家会聚香山,召开了题为“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的第168次香山科学会议,专家们认真讨论了国内外脑研究的状况、我们如何应对国际形势等问题,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已逐渐明朗———凭中国特色加入国际人类脑计划。

    在美国人类脑计划的资助下,美国各相关科研机构已初步汇集和建立了各种神经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处理工具,并正与超级计算机中心、欧洲联盟等联网合作,建立全球神经信息工作平台,该系统有数据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规定,也有一系列数据检索、分析、整合、建模等工具。目前人类脑计划开展的国际大合作,使用通用数据库,统一格式、统一标准,将脑的结构和功能、微观和宏观的研究结果联系起来,绘制出健康和疾病状态下脑的功能、结构、神经网络、细胞和分子生物学的“图谱”。成员国的科学家们可以在数据库中进行搜索、比较、分析和整合,并进行数学模拟和仿真计算,这将十分有利于理论假设的形成和研究者之间的电子合作,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性研究。

    我国专家在深入探讨、反复论证后,大家普遍认为,在浩大的人类脑计划中,中国不可能处处涉足,必须发挥自己的长处,利用我们人类脑资源丰富和计算机信息学研究方面的一定优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医学(如针刺等)、汉语认知与特殊感知觉的神经信息学研究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研究项目加入全球人类脑计划之中,建立中国独特的神经信息平台、电子网络和信息数据库,才能在合作中不受制于人,更好地和国外科学家协作,共享科研成果和国际资源。

    开展中国特色的人类脑计划与神经信息学研究,无疑将大大加深人类对大脑的认识和自身的认识。可以预料,像人类基因组计划一样,在国家的支持下,引进新的科研协作和风险投资运行模式,通过国内本领域的专家齐心协力、联合攻关,以开放的新模式吸纳社会资源,从研究、产业等几个方面同时启动,必将会极大推动人类对自身的认识,造福全人类。

 

                                         (《科技日报》 200年10月19日)

 

 

本文网址:http://www.cas.ac.cn/html/Dir/2001/10/23/2445.htm

 

 

 

  

  附件四: 

 

                一则新闻背后的世纪大阴谋   

    

                                          陈宜张

     

        (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

  

   《北京日报》(2005年1月19日)本报讯(记者侯莎莎通讯员高志海): 1996年,当事人福建武先生怀疑公安机关的机器24小时监视自己的一举一动,整日坐卧不安。2001年,武先生通过报刊广告联系上北京市九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主任李昆向武先生说明,能通过诉讼帮助他解脱“福建省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律师事务所经查证,未发现武先生有任何异常,就和武先生签订了委托代理协 议,并收到武先生汇来的代理费33万元港币。

   其后,律师事务所多次派律师前往福州,与福建省公安厅联系“大脑跟踪机器伤害”一案。因福建省公安厅一直不给答复,所以决定进行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武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般生活常识”,武先生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安厅跟踪大脑机器伤害纠纷”应不可能存在,不允为武先生的该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因此,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无效,律师事务所取得的33万元港币应当返还。 

   另外,此案审理期间,北京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作出决定:吊销九众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并对所主任李昆处以7天拘留和罚款。 

   朋友们,这则消息可不一般啊!!! 如果你稍微懂得一些神经元脑电波以及电磁波和芯片技术,相信你就会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十几年前,这项计划刚执行时候,我就曾经撰文反对过,本人的校友,现供职中国社科院法研所的邓子滨博士在2001年5月1日《南方周末》第6版中说得更明白:“某些专家拥有了这种技术,实验室就比法庭更有效,更不可抗拒地揭示真相,最终使法庭、沉默权、无罪推定之类,都成为一钱不值的东西 ,到那时,专家就是我们的法官”。 “那些执掌该项技术的人,就能控制我们,支配我们,事先知道我们要干什么,事后知道我们干了什么,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最终做到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拷问精神的幽灵在大地上游荡,我们对真相的追求只能服从于某种更高的社会价值,从被削弱、被操控的意识中攫取事实,每一项这样的技术都是对隐私权和意志自由的侵犯”。   “技术或许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真相,却也可以更轻易地控制我们的精神。如果没有民主而公正的程序保障,对精神世界的窥探,就只能意味着恐怖。”   

    山东省副省长、青岛市市长杜世成同志2001年12月29日在全市乡镇企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上的讲话中说 : “我到美国贝尔试验室去,他们告诉我,他们在2000年以前,就制造出人脑芯片来,就是人脑子的东西全部复制到芯片上去了。我说那时人不就没有用了吗?他 说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没有用了。现在这个机器人,它是靠人把你想到的东西编制到程序固化以后,放到这儿变成存储,不断根据情况反映存储、提出,仿照脑细胞思 维的方式。(但)做成一块芯片,它就不用你制进去了,随着就给你出来,见景生情,形成一种逻辑推理,就这么快。"   

    一些与会的朋友就曾向我咨询,当时只能从科普角度来解释一下,如,神经冲动的本质是电传导,神经细胞间存在“慢突触”的传递方式,神经对肌肉运动的控制是电--化学传导过程等等。现在既然浮出水面,我觉得有必要把这种技术的特点告知大家:

    ①能知道你每时每刻在想什么、干什么,思想、记忆、行为无任何秘密可言   

    ②能通过大脑与你互动对话(还可提取你的记忆并进行语音模仿) 

    ③能强行给你造梦,并控制梦境 

    ④能让你闻到它们制造的各种气味 

    ⑤能在强刺激下把它们的意思(志)传递给你,并控制你的思想和行为   

    ⑥能通过各种方法对你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折磨。 

    如果他们不启动对话系统,不干扰折磨你,你可能永远不知体内有这个东西。  近期全国有三十多起类似的案件,司法部既想杀一儆百,又恐“此地无银三百两”,不得已才公诸媒体。

    武先生会否明白,这种事情不是个案,牵涉面太广,公开打官司是不可能的? 武先生他们这批牺牲品值得同情。然而最令人恐怖的不是这些,而是已有几千万的国民被人24小时监控,他们自已还不知道。对这些人进行监控才是操控者的真正 目的,武先生们不过是它们在行动过程中投放的烟雾弹。 

    奥韦尔1949年写的政治寓言《1984’》中提到中国出了个“大兄弟”,利用在人脑中安装芯片的技术监控国人,他的寓言不幸变成了现实。中国的某些人向 来是“外战外行、内战内行”,迫害自己的百姓是很有一套办法的,邓子滨在《南方周末》中提到这种技术时有一句话:“更令人恐惧的是,这门技术正在介入生活 的各个层面”。说明此技术的应用之广,受害者之多,已经触目惊心。

   “路透社”消息:有的部门正在国民中编织一张无形的网,意图以点带面,纲举目张。    被监控的国民中,以15岁--55岁的男性为主,其中又以城镇居民为多(至少有三成已被监控)。目前正向农村蔓延。就职业而言,重点是政府中的中下级官员和一般公务员,军队中的中下级军官和普通士兵,大中学师生及其它一些知识份子,部份普通公民。 

    为什么大多数已被监控的人自己不知道呢?首先是因为嵌入过程很秘密,其次它是无线技术,你毫无感觉,但你的记忆和思维已被全部窃取接收,就是说你想什么干什么,他们全知道。 为什么武先生又知道呢?其实武先生他们这批人事前也不知道。这是操控者的一种手段。“狼来了的故事”大家都知道。操控者有选择性的选一批人,在选好目标 后就开始欺骗,折磨,因这批人开始根本不懂是怎么回事,所以往往落入他们的圈套。把一个正常人迫害得象精神病人(有关部门甚至不敢说是神经病),受害者是 非常痛苦的,常人难以想象。这样,家属和邻居就以为受害者患了“精神病”,受害者大多会被送往医院,每个家庭平均为此花费2--3万元,对受害者家庭造成 很大的物质负担和精神压力,可见操控者是不择手段的。在这种情况下,操控者再告诉受害者一部份信息,让他大致知道是怎么回事,受害者就到处诉说,但这时大 家已不相信他了,认为是精神病人的幻觉,这样就达到操控者的目的,麻痹群众,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 

    1996年,中国成为由世界21国组成的“人类脑计划”组织的成员之一,目前,大多数国家有此技术,但碍于种种原因,不愿公布,如有人提起,就尽量掩盖、歪曲,因这种东西的使用反人性,且仅仅对掌握它的人有利。某些国家间还就此项技术签订了“慕尼黑协定”。 

    2004年2月5号,台湾《联合报》也报道过台湾公民曲宗运先生的事,与武先生差不多,这甚至已成为一个国际阴谋。科学是柄双刃剑,既是人类进步的推进器,也是人类灭亡的助力剂。                              

                                                 

                                                                                      (  2005年5月)

 

  (作者介绍:陈宜张 1995 年中国科学院院士(生物学部)  。神经生理学家。 长期从事神经科学研究,1980 年以来,首先在国际上提出糖皮质激素作用于神经元的非基因组制或膜受体假说。主编了《神经系统电生理学》、《分子神经生物学》等多本 专著,多次获得军队科技进步及国家自然科学等奖项。现为中国第二军医大学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

 

    本文网址:http://www.networkchinese.com/honour/academician/china/yzchen.html

 

 

 

 附件五:

 

 

 

                         清华大学神经工程研究所副教授洪波 

                 对中国脑控技术的评论

 

 

   “脑—机接口”技术,在过去10年中是神经工程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其基本原理是:通过记录和分析大脑的信号(脑电波信号、光学信号、核磁共振信号等),推测大脑的思维活动,并翻译成对应的命令来控制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这项技术最初是希望帮助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人,让他们的大脑能够直接控制假肢、轮椅、家电、计算机等。 

    实际上,目前中国、美国、奥地利等国在此领域内的研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日本最近几年才开始研究这项技术,主要采用光学成像的方法,速度慢,准确率低。清华大学自1999年开始“脑—机接口”技术研究,目前在通讯速度和准确率方面处于世界前列,可以实现思维拨电话、遥控电视、指挥机器人踢足球等,技术成熟稳定,也更接近实用。在最近两届国际“脑—机接口”数据竞赛中,我国均获得了多项第一。目前我国已经有一项核心技术获得美国专利,多项技术获得国内专利。近年来,清华大学与香港有关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全身瘫痪病人使用“脑—机接口”的有关实验,预期在未来3—5年内,残疾人有望在日常生活中真正受益于这项技术。 

    所谓的“物随心动”只是一个形象说法。真正让“物”动起来的不是“心”,而是计算机指挥的电子设备,而这个指挥命令是从大脑的思维活动中解读出来的。目前,计算机还只能区分出很少的简单思维活动,比如想象手脚运动、进行数学运算、哼歌等。一方面是因为人脑的思维活动非常复杂,精细思维活动的规律还没有研究清楚;另一方面是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能够检测到的脑部思维活动非常微弱,而且被淹没在各种噪声当中,分析处理很困难。(采访人:本报记者杨暄 )

 

    (—— 摘自《日本开发出脑控电子装置 专家称不及中国》)

 

    本资料载于《人民日报》社人民网: http://tech.tom.com/2007-06-28/06NF/26091883.html

 

 

   (编者按;从权威专家洪波教授的评论看,中国脑控技术目前已经发展到运用开发阶段。这表明,建立在对脑内信息进行获取、解读、传播和控制基础上的人脑精神控制技术在中国确实存在。它证明了本案所涉及的脑内思维和传播技术在中国的现实性。)

 

 

 

附件六:

 

       清华制成脑机接口系统 可用思维控制电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07:2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吴狄) 昨天,在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工程系的一间实验室中,一场特殊的足球赛正在进行。场地上两只智能机器狗分别是“前锋”和“守门员”,红色的机器狗“守门员”的身后放置了一个足球,场地另外一段的灰色机器狗“前锋”则要越过面前的障碍物(茶杯),冲锋陷阵到场地这头,并成功躲过“守门员”,踢进一个球。

  用想象踢足球

  这是清华大学展示其研制成功的领先国际水平的“脑-机接口系统”现场。该项目的负责人之一、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工程系博士洪波现场进行了讲解:人在考虑向左还是向右之前,就先在相应的神经中枢中形成了向左还是向右的思维活动,正是这些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每一个具体行动;而人的思维活动会形成相应的脑电波,只要采集到了这些脑电波,就等于采集到了人的思维活动到底是什么。所以,这场比赛的关键就是,将采集到的两名同学的脑电波信号提取出来,直接变成智能机器狗的控制命令。

  拿眼睛拨电话

  和思维控制机器狗踢足球的原理相同,

清华大学接下来展示了用眼睛“拨”电话。

  一名同学由于“意外事故丧失了肢体运动功能,只能用‘意念’来拨电话给亲朋好友”,这名“残疾”同学面前是一个有“1-9”数字和B(退格)、C(呼叫)键盘的电话面板。只见他的眼睛盯着每一个数字3-5秒的时间,1分18秒后,电话成功拨通了。

  此项技术通过实时记录脑电波,在一定程度上解读人的简单思维,并将其翻译成控制命令,来实现人的“思维”对计算机、家用电器、

机器人等设备的控制。

  洪波介绍,这项人工智能和生物智能的尖端结合技术,最初是帮助那些丧失了运动能力但大脑功能正常的残疾人,让他们通过这样的系统用自己的思维直接操控轮椅、假肢,甚至使用计算机上网。目前该技术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

  -现场

  意念出招虚幻较量

  和常规的机器狗足球比赛不同,这场足球赛的命令控制方并不是电脑程序,而是一男一女两名清华大学的学生,男生和女生的头上分别戴着电极帽,对着记录他们思维活动的脑电波显示屏。

  比赛开始了,场地上的“守门员”很聪明的向右移动,然后成功越过障碍物向前挺进。看到“前锋”只冲自己身后的目标而来,“守门员”急忙向左移动进行拦截。

  对于直奔而来的前锋眼看拦截就要成功,这时几乎要和“守门员”撞个满怀的前锋突然转变“战术”向右快速移动,反应不及的守门员顿时乱了阵脚,却快速向左移动。看到守门员空出位置,前锋顿时饿狼扑食将球踢进。

  “哇噻!”现场观看的人爆发出赞叹声和掌声。整个比赛只用了5分钟。

 

    本文网址:http://tech.sina.com.cn/d/2006-06-15/0722991000.shtml

 

 

 

附件七:

 

                                           “思维控制物体”

                       ——我国脑电波解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16日 18:57 来源:CCTV.com

 

  CCTV.com消息(新闻联播7月16日播出):



       用“思维”来控制电器开关和物体移动,这种科幻电影里面的景象如今被我国科学家通过“脑机接口技术”变成了现实。

  现在做的测试是用“思维”来拨打电话。测试者只需盯着键盘上某个按不同频率在闪烁的数字,电脑就会自动把这个数字拨出来。

  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教授 高小榕:当他注视某个闪烁的数字时,他的脑电波里就会有不同的频率,我们的计算机可以识别。

  这个运动着的机器人则更有意思,想让它左转人就想左手的运动,让它右转就想右手的运动。

  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副教授 洪波:我们在想像的左手右手或者脚的运动时脑电波里会有不同的模式,通过检测这种不同的模式,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想象翻译成控制机器的命令。

  科学研究发现,人脑思维的时候脑神经会产生相当于一节5号电池百万分之一的微小电波,分析这些电波可以判断出大脑的意图,这就是脑机接口技术,它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在最近的一次世界脑电波数据解读竞赛中,我国科研小组在七项测试中获得了三项第一。

  十五科技攻关验收小组组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 俞梦孙:脑机接口里边最关键的是脑电波的解读,这方面我们已经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目前我国“脑机接口”技术已被列入“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重点项目。

var para_count=9 责编:严晋

 

 

  本文及视频网址:  http://vsearch.cctv.com/play_plgs.jsp?ref=CCTV1_20070716_1825671

 

 

 

 

      附件八:

 

 

         nbsp;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

                                        ——致胡锦涛主席的集体控诉信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

          

    我们是一些被“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 折磨迫害的受害者。网络使我们相识,受害的遭遇让我们走到了一起。

       我们集体向您——胡主席进行强烈控诉!!

       在现今的中国,有着一帮无法无天的秘密罪犯。

       长期以来,他们恣意践踏宪法尊严,非法侵犯中国公民人权,肆无忌惮地使用“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大脑(精神)日夜不停地实施种种秘密控制骚扰,惨无人道的进行折磨迫害和阴谋暗害,致使许多受害者每天生活在极为痛苦恐怖的精神状况中生不如死,身心遭受极度的摧残和伤害。不少受害者因他们制造出的各种莫明其妙的怪病而无辜地冤死。 

       这种秘密“遥控技术手段” 包括:制造我们身体内日夜交替出现:痛、痒、冷、热、颤抖、难受等人为的“生理疾病和生理行为”痛苦;制造我们的大脑(精神)日夜出现被遥控的所谓“幻听、幻觉”的骚扰折磨痛苦。他们还竭尽无耻、卑鄙、下流的变态伎俩,窃取传播受害者大脑思维的隐私信息,并且,疯狂地对受害者进行秘密恐吓和种种人格侮辱。所有这一切,都给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带来了无与伦比的巨大创痛!

       由此,造成我们中的许多受害者如今在工作单位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有的受到严重岐视;有的被剥夺了工作权利,失去了生计。一些受害者向公安司法部门报案时,也被错认为“精神有问题”而不予理睬。同时,也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使不少受害者的家庭因此而出现裂痕,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惨痛后果。

       据不完全的网络统计,在我国,现今公开站出来揭露曝光的受害者已有几百人之多。而更多的受害者正在逐步认清这帮秘密罪犯的“庐山真面目”,积极加入到揭露曝光他们罪恶的战斗行列来。

       这种无法无天的秘密恐怖犯罪行为的泛滥,正在引发广泛的社会恐慌,给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严重的破坏。这种伤天害理的秘密恐怖犯罪行为的泛滥,必将对国家、对民族造成巨大的危害!

       而这样广泛的滥用“特权”,非法侵犯公民人权的秘密犯罪行为,在其技术性、恐怖性和反人类性上都已经成为中国和世界历史上空前的人权浩劫。毫无疑问,这是对人类良知、对法律的严重挑战,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绝对不能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法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十八条法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然而,这帮秘密罪犯,根本无视《宪法》等这些法律条款规定,有恃无恐地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手中掌握的所谓“特权”,丧心病狂地对广大受害者的身体和大脑(精神)进行摧残式的秘密遥控折磨骚扰迫害,恣意蹂躏剥夺受害者的思想自由权、休息睡眠权、身体健康权等公民基本人权;无耻地侵犯侮辱受害者个人所有的隐私和人格尊严……。

      我们受害者在他们的日夜秘密控制折磨中倍受煎熬,“唤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在这种极度痛苦,举目无助情况下,才不得不集体向您投诉控告。敬请胡主席您能体察民苦民愤,为民做主。 

      据悉,在当今世界上,俄罗斯、美国以及欧盟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制订和正在制订一些具体的决议或法规,明确制止这种“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武器”对普通平民实施秘密酷刑虐待折磨迫害。如俄罗斯议会的“决议” 就是一例。

(http://www.geocities.com/capecanaveral/campus/2289/webpage.htm)

(http://mindjustice.org/1-02-6.htm)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国家紧急立法,制订更具体的法律法规,坚决制止这种滥用“秘密遥控人体和大脑(精神)技术”手段,悍然对公民的身体和大脑(精神)实施疯狂骚扰折磨迫害的秘密恐怖犯罪行为!! 

    这种滥用”特权”的无法无天秘密恐怖罪行,是疯狂的秘密“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我们强烈要求国家从“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出发, 坚决“必须予以追究”这帮秘密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挖除这些“秘密毒瘤”,将他们绳之以法!为建立一个法治的和谐社会铺平道路!! 

 

                                                             此致

 

                                敬礼!

 

  受害者:(签名)

 

南京 忻中庆 

桂林 易胜林      

丹东 高晓维            

上海 郁荣建      

上海 张红         

上海 周晓江            

上海 叶国照      

湖南 李春泽      

湖北 喻峰        

广东 彭旭        

安徽 寒冰         

安徽 陈达松           

重庆 吴廷楷      

大连 纪旺       

深圳 韦鑫       

深圳 孙贤         

深圳 田世朝      

Soleilmavis      

青海 王良伟      

四川 罗勤军      

四川 郑芸        

成都 彭进       

杭州 罗晓波            

浙江 曹世杰      

福建 甘志恒      

内蒙 高瑞强 

广西 玉林清风       

新疆 程光辉        

河南 赵慧        

吉林 李松霖       

湖南 郭汝泉            

广东 黄聿右            

鞍山 李中祥     

辽宁 石宇  &nsp;    

黑龙江 韩朝娣  

哈尔滨 张天龙   

湖南  舒瑛  

 南京 柯健成     

江苏 孙玮    

 

 

精神控制受害者联盟

网址:http://mindcontrol.com.cn/ 

 

中国精神控制受害者的情况:

网址:http://vivivvv.bokee.com/cat.10579554.html

http://blog.sina.com.cn/rinoa1979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2月14日, 星期四 19:2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春节文化的精神意义(修订稿)  (作者置顶)

  

    

 

 

                                           春节文化的精神意义

 

                                                                         杨万江

                                        (2005-2-11 2007220修订,2008、1、30再修订)

 

 

    春节文化有多个方面的意义从精神层面上讲,春节是在“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周易·文言传》)的“天人合一”文化中,人在精神上归其所宗,并除旧迎新,开始新一年生活的节日,是人面对上天、自己、家人和社会,并在自己“过一年”后的总结、反省、对成就自身的新展望中所展开的庆祝、感恩和祭拜活动的节日。在天人精神关系中,人归向于作为人和万物本源之宗的上天与祖先,人的一生就是一个成就自己(成己)和万物(成物)的过程。活着并成就自己和万物是人与上天合作、人与人合作的一项事业。它使人看到生命的价值和上天的伟大。人的一切和世上的一切正是我们能够发现和展开的天生子民”“天生万物而内具的可能性。每个人都在参与天道运行而成己成物,这是值得庆祝的。所以,当四时交替,旧年过去新年到来时,人以自己一年的所作所为和成就向上天述职,也产生自己新的展望。孟子说: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尽心上》)。一个人重视自己是否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自己人之为人。这需要每个人在每天的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也需要某种文化节日的形式来表达这个精神追求下的成就、理想及其庆祝和感恩。春节的祭拜和回家是人归其所宗的精神认同,春节的热闹是对人的生存成就的庆祝,春节的感恩是在成己文化的精神性伙伴关系中,一谢上天所赋之赐,二谢父母养育之恩,三谢社会合作之福。诚敬、谦恭、老实、不忘本、为人正直、担当责任、与人为善、善于合作、勤劳朴实、惯于学习等等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正是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塑造和培养出来的。  

  在春节文化的庆祝和拜年活动中,我们需要理解成就和感恩的意义及其相互关系。庆祝人的生存和事业的成就意味着明确我们作为人的幸运、自由、责任和合理可能性的发展.这又产生感恩的文化。在中国文化中,"感恩"是形成道德意识非常重要的基础心理情感.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对上天的"感恩"是形成人的成己或成就义务观和天职观的精神来源,对父母的感恩是形成人伦道德的基础情感之一(孝),对社会合作中各方面的感恩,是维系社会关系情感和心理平衡的重要因素.理解为什么要在春节文化中庆祝和拜年,也就理解了中国文化中人的精神生活和基本价值取向.

     特别希望在春节组织祭天大典,并使其意义在人民中得到理解。在春节体会亲情团圆只是一个方面。我们需要在祭天大典下形成人对上天述职这样的严重含义下社会中的人总结并反省自己是否上对得起天,下对得起自己人之为人这样一种触动和内心中文化灵魂的精神生活。古代是天子对上天述职,今天的时代是人皆天之子民,均应向上天述职,亦即在做人的基础本分下是否成就了自己作为人的充分可能性发展,无论是道德还是事业.孟子说“虽有恶人,斋戒沐浴,则可以祀上帝”(《离娄下》)。这才是真正的儒家精神。上天乃是所有人的父母,“人皆上天之子民”,所以“四海之类皆兄弟”。在上天的宗教性维度下,我们就不仅是体会我们的亲情,而且培养我们精神上的博爱和个人面对上天时产生精神上做人的责任和成就自己、担当责任的道德勇气。这一点对现代性非常重要。当一个节日的文化与人民当下生活的基本生存形态,乃至社会的基本价值生活联系在一起时,这样的节日就会展现旺盛的生命力.

   所以,春节并不只是吃团饭、红包、压岁钱、穿新衣服、热闹、郊游等等,过年要从目前这种只是认为过春节就是吃好穿好亲人团聚然后热闹一下这种理解中进入到一种有精神生活面向、有更为深层意义的文化理解和文化创造活动中来。它的精神意义才是保证它具有生命力、文化价值、并适应现代生活中人们对节日文化精神需求的一种努力。 

   有一种看法认为,春节是农业文明中时令节气的文化.时令节气在现代文明中不象农业文明中那么重要,所以,春节文化必然衰落。我认为,春节文化可以持久地保持生命力,重要的是要提升春节文化的精神价值。就是说,提升文化传统基本精神层面的价值,使之能够超越具体的经济生活和事务性价值而在人的精神价值及其超越性、普世性和永衡性方面得到强调和发展。从春节作为一种时令节气的方面看,它的确是农业文明中的文化(包括其后面的意识形态),这不是说时令节气不是普遍存在的,而是说把它作为一种特别的节日来看待,这样一种强调性的态度和文化是与时令节气在农业文明中的重要性密切相关的。在现代工商业社会下,如果我们只是继续从这样一个方面来强调春节的意义,那么,我们就很可能让春节文化与社会中人民的基本生活形态的实际需要相脱节。不能否认春节文化有四时时令的循环下人与万物在春天将呈现生命力的勃兴和一个年岁的新开始及其所默会的哲学和道德价值含义,但在今天的时代,主要不是说时令节气的循环对我们今天的基本生活形态有什么样特别重要的影响,从而需要一个节日来加以庆祝。我们更看重春节文化在精神层面的意义,更强调中国文化传统中敬天”“成己的成就精神和担当精神下,春节作为一种过一年后人的生存和发展成就的总结、反省、舞狮舞龙形式下的庆祝,以及在祭天祭祖和拜年的仪式中所表达的对上天在述职中的虔敬、对家人在团聚中的亲情、对社会合作之福在相互礼待中的感谢。即便是古代农业社会中,四时循环和春节作为一年开始,也具有在“与四时合其序”中体会天道运行和“天人合一”的精神意义。 

  概括地说,春节是中国人归其所宗的节日,成就的节日、宣示责任的节日和感恩的节日,当然也是一个庆祝人与万物生机勃发的节日。春节是华夏文化中节日的节日。你只要是一个活着的人,你就应当过一过中国人的春节。我认为这就是中国春节文化的世界意义和普世价值。基于以上阐释,我们可以向世界推销春节文化。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2月5日, 星期二 16:5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宗教”观念影响下的春节  (作者置顶)

         

 

                             “宗教”观念影响下的春节      

                                                              杨万江

                                                      (2008、1、29)  

 

     中国人的文化传统是过年过节回老家。儒家讲“父母在不远游”,经济流动性的增加现在使很多人可以远离家乡谋生,但这个传统在,就还是过年过节回一趟老家。亲人团聚,乡音乡情,熟悉的东西、伴随着一个人成长和生命历程的东西,那是永远都忘不了的。

     深一层讲,我说儒家教化是宗教。这个“宗”的意思里面,就有你归其所宗的那种生命情结。假如说宗上天之神而“神道设教”的教化在其精神功能性上使人可以在面向上天的本源性体会中视天下所有人为“四海一家”“民胞物与”的兄弟,从而,在同为天之子民的精神关系和博爱之仁中,基于所有人作为人“性相近”(孔子)“理同”(孟子)而平等,基于天命之性的不可“加害”性而自由,那么,在同为祖先族系的历史追溯和血脉关系中,会产生不同层次上的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家乡认同、家庭认同。认某一源头为宗其所后的历史来源和演进谱系,你就会产生归其所宗的精神认同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这样一种教化就是宗教。这已经是中国数千年来的精神和社会传统。你看,一到春节,人就跟牵着线的风筝似的从哪里来的你都非常自觉地以某种形式(回家过年、亲人走访、祭祀天地或祖先等等)来确认和彰明你所宗的本源。这就是认宗归宗的文化。关于春节,我谈过多次,目前应当强调更深层面的精神认同问题,特别是这一传统文化中天人精神关系的认同。假如你只是在族系、地域或私人关系的层面认同和强化某一宗性基础,那么,这就达不到在所有人之间建立天下主义普遍性精神关系的高度,也达不到加强一个文化中对人性深层的道德和价值联系的精神要求。近代以来,对文化传统的破坏特别是对宗教文化的破坏使人们失去所有人之间的道德精神关系。这是中国目前干什么什么出问题的重要原因。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2月5日, 星期二 16:4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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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1月16日, 星期三 23:4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关于2008年的经济工作  (作者置顶)

 

 

               关于2008年的经济工作

                                                       杨万江  

                                                (2007、12、13)

     中央给一个从紧的政策信号,这本身就是政策。操作上财政政策不宜过多紧缩。因为目前许多价格上涨的产品是周期性比较强的产品。国家统计局说11月工业产品出厂价只涨了4.6%,涨得多的是食品类产品。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38.8%,猪肉上涨56.0%,鲜蛋价格上涨10.0%,水产品价格上涨6.8%,鲜菜价格上涨28.6%,鲜果价格上涨12.9%。这些产品的生产和生产性投资都有很明显的周期。目前的市场价格影响着对明年预期基础上的生产性投资和市场供给水平。你得等增加的生产和产品投放市场了才会产生供求平衡。这是市场机制本身的降价可能性。财政政策紧缩对市场购买力的影响比货币政策要大。很大力度的财政紧缩不仅会造成新一轮的生产能力闲置或者丧失,以后一下又恢复不了,也会让增加那些价格上涨类产品生产的人希望破灭。至于许多基础设施方面的财政投资、工资和社会保障类支出那根本就没有必要压缩。货币政策要加大力度。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一定要压。外汇储量过大也是个重要问题。汇率应当更大一点地调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到6.5:1那都不会有多大问题。这个估计实际上建立在对中国外贸出口能力的优势上。中国国内产业的贸易出口竞争力在工资成本、劳动力质量、市场空间和基础设施等投资环境方面的综合能力,仍然是其他国家在比较长时间内无法进行替代竞争的。所以,人民币升值并不会对外贸出口产生太大的影响。自前年以来,汇率调整的幅度根本就没有影响中国贸易进出口的基本状况,甚至外贸顺差反而越来越大。 这说明人民币升值的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不过,跟华盛顿的谈判得让它在中国公司购买美国资产方面不要设置政治障碍。这也不准买,那也不准买,那你让升值人民币了中国人拿人民币干什么呢?人民币升值了很多中国公司就在世界上买得起资产了。许多技术和资源类资产是中国目前感兴趣的东西。此外,中国企业要通过资产购买参与到国际营销环节中去。最好的办法还是去参股,形成国际化的前店后厂。这一着既是解决目前中国公司在低端生产环节利润水平不高的问题,也是为以后中国国内运营成本上升或者国际替代竞争压力提高后,能够用绑住营销环节的综合竞争力保持自己在国际产业中的地位。不要只看眼前。产业合作跟顾客忠诚一样,你得用各种方式去建立一种从车间到世界顾客各个环节上相对稳定的合作形式,其中包括资产的渗透。搅在一起,许多事情就好说了。不要等以后有生产环节的国际替代竞争,人家买主一下把你踢开,你就死掉了。

     我以前一直认为中国经济增长不到10%你就不要说什么快了。10%—12%之间并不是说增速太高了。接近12%可以说是偏高了一点,但主要还是结构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某些特别行业的供给出了问题,食品类产品价格上涨带动了一般产品价格上涨。至于石油价格上涨及其对工业产品价格的影响,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企业只能改善节能技术或者调整能源结构。以前我们从来没有就石油价格上涨感到它能够对中国经济的宏观面有什么明显的影响。但现在涨到接近100美元一桶,翻了好几倍。这对中国目前的宏观经济形势是有影响的。可以说,2007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石油政治的印象会在中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中多起来。2007年中国国内经济中有许多炒高价格投机的问题,房地产和股市都虚高。货币经济里面所谓流动性过剩,那不是简单的事情,是中国经济结构的反映。假如实体经济的投资和投资机会在近年来没有什么创新或者因为由各种因素筑起的市场进入壁垒太高,而资本市场中上市企业的利润空间又不高,那么,流动性过剩就会出现。紧缩货币供给能够起点作用,但不根本解决问题。根子在实体经济的投资方面。如果一个社会的企业家精神消沉了,或者创业性的投资与非经济本身的政治关系利益因素有太大关联,又或者许多行业是一种市场垄断的结构,那么,这会反映在宏观面的货币经济中,出现流动性过剩。更进一步看,我们这个社会中是哪些人有钱但没有找到机会投资呢?他们是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还不是那么有钱,这对投资和消费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构性影响呢?那就是市场空间的限制,以及因这个限制而对实体投资预期的影响,从而产生前面那些流动性过剩。这个情况近几年社会里面的反应很大。所以,中央的政策里面有重视分配政策的内容,叫做“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分享”,领导同志到穷人家去“问寒问暖”,说要涨工资或者提高低保,然后电视台拍了到处放。这是个事,做经济工作的同志要认识到这是个对中国宏观经济有影响的大事。各级政府的财政政策要配合。社会里面大家不买东西,你投资也是瞎投资嘛!这是必要的政策。是不是说,政府给这个涨工资给那个涨工资,然后不拿工资的就涨价呢?市场机制会起作用。如果涨工资对消费市场的需求提高,那么,它带动的消费品生产和投资,包括涨价比较多的食品类产品的生产会在一个生产周期后跟上来平衡市场供求。现在是处在这个调整中。如果政策退步了,那你不能达到政策目标。做经济工作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弄政策也是这样。

     总之,说政策要“从紧”,这样讲当然还是有必要。但操作起来得考虑周全一点。需求多了是用从紧政策解决问题,但某些产业的供给不够就未必是靠很紧的政策能够解决问题。查查里面的结构问题,把政策的针对性提高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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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万江 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15:3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讨脑控技术恐怖主义檄 —— 申仁义,斥恶邪,聚难友,起狱讼,解倒悬  (作者置顶)

 

 

 

 

                                    讨脑控技术恐怖主义檄 

                       

                                —— 申仁义,斥恶邪,聚难友,起狱讼,解倒悬

                                                          

                                                             杨万江                                           

                                                    (2007、10、27) 

 

 

    天下要津,仁义之道。吾国吾民上申其天道性理以正心,下度其百姓众庶以成治,此乃国之本屿!今有脑控技术之恐怖主义祸害天下,尤复桀纣之暴而害人害命残仁残义。吾等特申仁义之道,斥恐怖恶邪以正天命哉! 

    此暴以奇技淫巧窃人内脑心思传于广庭,外输恐吓迷乱之意入脑深扰斯民。其意尤纣行比干刨心之暴,肝脑涂地而蹂躏之,尤钻颅孔罐便,淹人心脑而废神明。受其害者,或内陷心复,乱神迷意,生不如死;或行拂孤单,生业瘫痪,无以续命。斯旷古未有之大邪而今逞猖狂扩散蔓延之势,脑控庶众于生死险危之境地耶。有此祸国殃民之大患,乃天下罄竹难书,天理难容也!人欲之张狂竟以一己邪念操人生死性命天隐地秘于股掌。盖僭人天道性命而暴殄天物,辱没天爵人格之尊而伤天害理者,千古中华莫此为甚也。此暴有逾大矩而成天下大患之忧。是故,不反不足以为生民,不反不足以正天命。 

    吾人之天命者,乃谓天之生民而置诸是理也。吾人之不可谋害非何人所欲所能也,乃天道性理而使吾之然也。此天命焉!此天命者,万民所是,一贯之理,广天下而不悖,故谓公理,谓“顺道相保,御止其恶”而张道义也。纵天下抡国利而行暴,吾当抗击之。“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害仁害义,何以制天下而和顺,制国家而公道!素闻国行仁政在保民安民利民惠民,未闻祸民害民而合治国之道耶。 

    乌乎,国有道,君子事达而兼善天下;国无道,君子不与也;国祸民,君子举义也。君子之道,上不负天命一贯之理,下不负人人相守之信义。值此危难之际,吁天下正直之士诉仁义、护善道、抨恶邪,聚难友,起狱讼,解生民于倒悬。孟子曰:“一乡之善士,斯友一乡之善士;一国之善士,斯友一国之善士;天下之善士,斯友天下之善士”。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今天下临不义之大患,非倒恐怖恶邪复生民天性而不可顺天应人还天下太平。古有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今则众民一怒而安国家。大邪如无形毒蝇迫近,民无宁日。苟免人人罹难,非万民声讨,祛邪自保,互助互勉而诓扶正义而不能也。是为盼!

 

 

 

- 作者: 杨万江 2007年10月28日, 星期日 23:18  回复(7) |  引用(0) 加入博采

政治天命观:儒教影响中的祭天封禅传统  (作者置顶)

 古代政治文献分析

 

 

 

            政治天命观:儒教影响中的祭天封禅传统

                                              

                                          nbsp; ——唐玄宗《纪泰山铭》解读

                     

                                                           杨万江

                                                    (2007、5、7)

 

 

  【内容提要】 本文是对唐玄宗《纪泰山铭》所作的政治文化解读。文章试图通过历史文本的解读,以小见大,呈现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祭天封禅礼仪,阐发政治天命观的思想和精神系统及其权力运作,并发现和展望迈向政治现代性的内在思想文化基础。

  【关键词】祭天封禅  政治天命观  现代性

 

 

    引言

《纪泰山铭》是唐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唐玄宗李隆基到泰山封禅所作的铭文。其后刻于泰山岱顶大观峰崖壁上,至今留存①。文章也载于《旧唐书·卷二十三·志第三·礼仪三》。鉴于该文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古代政治的许多基本思想和观念,所以,本文拟就这篇著名的铭文作一解读,以呈现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特别是政治天命观的思想和精神系统及其权力运作。本文的目的不是倡导一种皇权思想,而是透过古代典型政治文献——特别是古代实际政治生活中皇帝本人的思想表达——来了解古代政治文化传统,发现和展望迈向政治现代性的内在思想基础。

 

    铭文解读

 【铭文】朕宅帝位,十有四载,顾惟不德,懵于至道,任夫难任,安夫难安,兹朕未知获戾于上下,心之浩荡,若涉大川。赖上帝垂休,先后储庆,宰相庶尹,交修皇极,四海会同,五典敷暢,岁云嘉熟,人用大和。百辟佥谋,唱余封禅,谓孝莫大于严父,礼莫盛于告天,天符既至,人望既积,固请不已,固辞不获。肆余与夫二三臣,稽虞《典》,绎汉制,张皇六师,震詟九宇。旌旗有列,士马无哗,肃肃邕邕,翼翼溶溶,以至岱宗,顺也。

   铭文开篇说:“朕宅帝位,十有四载,顾惟不德,懵于至道,任夫难任,安夫难安”。这是一种谦词。这种谦词通常是对照一个理想的要求来反省自己哪些方面做得如何,而这个理想的要求就是皇帝这个角色被意识到或者被制度化的角色规范。开创了“开元盛世”的唐玄宗在皇帝位上到底做得如何,或者说他到底有多谦虚,这里不多讨论。我们感兴趣的是,古代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传统中被帝王这一角色意识到或者被制度化确定的要求是什么。按照这一理解,我们可以重建唐玄宗此处的谦词如下:皇帝要有道德,做一个有德之君,玄宗反省自己是“顾余不德”;皇帝施政要达于“至道”,也就是治理天下的原则(皇极)要合“至道”,他反省自己是“懵于至道”;要承担做皇帝的责任,但他感到“任夫难任,安夫难安”。可见,帝王应当做到:1、要有道德,做一个有德之君。这是对帝王本身的道德要求。在政治文化传统中做有德之君的“圣王”“仁君”理想对古代帝王的自我意识产生着实际的影响。2、要达于“至道”,治理天下的原则(皇极)要在“至道”上来建立和推行。这是治道施政的原则。一个不达于“至道”的治理,有可能导制国家秩序的基础性缺失和混乱。3、要承担起做皇帝的责任。简言之,道德、治国原则(皇极)和责任是帝王角色意识的三个基本方面。那么,什么是他应当有的道德?他追求和奉行什么样的“至道”?他有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这篇铭文能够透出什么样的消息来。

   铭文接着说,因为有赖“上帝垂休,先后储庆”,而且,宰相百官很能干,他们交相建设着帝王政治中的基本原则(“交修皇极”),做到了“四海会同,五典敷暢,岁云嘉熟,人用大和”。再加上百王谋说我来封禅(“百辟佥谋,唱余封禅”),说“孝莫大于严父,礼莫盛于告天”。看来真是“天符既至,人望既积”,条件成熟了。他们不停地坚持请求(“固请不已”),我怎么都推辞不掉(“固辞不获”)。于是,我就斗胆与两三个大臣一起考察了《虞典》,分析了汉制,很声张地扩大皇家军队的威严,使九州震惊畏惧(“肆余与夫二三臣,稽虞《典》,绎汉制,张皇六师,震詟九宇。”)。然后,“旌旗有列,士马无哗,肃肃邕邕,翼翼溶溶”地“以至岱宗”。这样看来也是很顺理成章的事情(“顺也”)。

   从唐玄宗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祭天封禅所涉及的关于敬天尊祖的价值性论说在“孝莫大于严父,礼莫盛于告天”这一说法中得到强调,但一个帝王能够去泰山祭天封禅的时机和条件是要“天符既至,人望既积”的。具体说,“上帝垂休,先后储庆”,这是“天符既至”。假如出现天灾,那就不能去封禅。“交修皇极”而出现“四海会同,五典敷暢,岁云嘉熟,人用大和”,这是“人望既积”,也就是他作为“天子”把天下治理得很和顺了,于是就体面地去泰山面天封禅,向上天复命交差。在另一篇制诰中,唐玄宗对自己为什么要去泰山封禅作了更具体的说明。他写到:

  自古受命而王者,曷尝不封泰山,禅梁父,答厚德,告成功。三代之前,罔不由此。越自魏、晋,以迄周、隋,帝典阙而大道隐,王纲弛而旧章缺,千载寂寥,封崇莫嗣。物极而复,天祚我唐,武、文二后,应图受箓。洎于高宗,重光累盛,承至理,登介丘,怀百神,震六合,绍殷、周之统,接虞、夏之风。中宗弘懿铄之休,睿宗沐粹精之道,巍巍荡荡,无得而称者也。

  朕昔戡多难,禀略先朝,虔奉慈旨,嗣膺丕业。是用创九庙以申孝敬,礼二郊以展严禋,宝菽粟于水火,捐珠玉于山谷。兢兢业业,非敢追美前王;日慎一日,实以奉遵遗训。至于巡狩大典,封禅鸿名,顾惟寡薄,未遑时迈,十四载于兹矣。今百谷有年,五材无眚,刑罚不用,礼义兴行,和气氤氲,淳风澹泊。蛮夷戎狄,殊方异类,重译而至者,日月于阙廷;奇兽神禽,甘露嘉醴,穷祥极瑞,朝夕于林御。王公卿士,罄乃诚于中;鸿生硕儒,献其书于外。莫不以神祇合契,亿兆同心。斯皆烈祖圣孝,垂裕余庆。故朕赖宗庙之介福,敢以眇身,颛其克让。是以敬奉群议,弘此大猷,以光我高祖之丕图,以绍我高祖之鸿烈。永言陟配,追感载深。可以开元十三年十一月十日,式遵故实,有事太山。所司与公卿诸儒详择典礼,预为备具,勿广劳人,务存节约,以称朕意。(《旧唐书卷二十三·志第三·礼仪三》)

   这个说明值得注意的是:1、帝王去泰山封禅是一个自上古以来的传统(“自古受命而王者,曷尝不封泰山” “三代之前,罔不由此”)。玄宗此前已有七十三位君主或皇帝在泰山祭天封禅。2、封禅的目的是“答厚德,告成功”。也就是去报答上天深厚的恩德,告诉上天自己治理天下的成功。也就是说,没有治理功绩的人是不配去面天的。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作解释。3、玄宗认为,他治下的天下,出现了这样一个局面:即“今百谷有年,五材无眚,刑罚不用,礼义兴行,和气氤氲,淳风澹泊。蛮夷戎狄,殊方异类,重译而至者,日月于阙廷;奇兽神禽,甘露嘉醴,穷祥极瑞,朝夕于林御。王公卿士,罄乃诚于中;鸿生硕儒,献其书于外。” 他对这个局面的一个概括性的解释是:“莫不以神祇合契,亿兆同心”,而且“斯皆烈祖圣孝,垂裕余庆。”也就是说,形成这样一个良好局面,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神祇,一个是列祖。所以,祭祀神祇和列祖是一个与国家的治理秩序有关的重要问题。它是一个政治社会秩序状况的基础解释项。4、祭天封禅的活动,由儒官负责组织。玄宗说:“所司与公卿诸儒详择典礼,预为备具”。虽然李唐重道教,但在这样一些非常重大的礼仪和文化观念上,儒教的影响无疑仍然是非常强大的。


  【铭文】《尔雅》曰:“泰山为东岳。”《周官》曰:“兗州之镇山。”实万物之始,故称岱焉;其位居五岳之伯,故称宗焉。自昔王者受命易姓,于是乎启天地,荐成功,序图录,纪氏号。朕统承先王,兹率厥典,实欲报玄天之眷命,为苍生而祈福,岂敢高祝千古,自比九皇哉!故设坛场于山下,受群方之助祭;躬封燎于山上,冀一献之通神。斯亦因高崇天,就广增地之义也。

  铭文引述儒家经典《尔雅》和《周官》对“泰山”的介绍后说:“实万物之始,故称岱焉;其位居五岳之伯,故称宗焉。” 这是泰山被称为“岱宗”的一个解释。它来自东汉学者应劭《风俗通》的说法:“泰山山之尊,一曰岱宗。岱,始也。宗,长也。万物之始,阴阳交代,故为五岳长。王者受命,恒封禅之。”这个解释是关于泰山文化意义和地位的说法。自然界中的山,何以因其文化而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这当然有一个非常漫长的传统。泰山之“泰”乃“天地交泰”(《易·泰卦》)之泰,泰即通。在早期华夏人类的宗教生活中,泰山被理解为人类从地而入天的一个通道。它峻极于天,离上天最近,“登泰山而小天下”(《论语》),从而伟大神秘。它作为人与“万物之始”的神性上天的沟通之山具有圣山神山之意义,从而“实万物之始,故称岱焉”。所谓“其位居五岳之伯,故称宗焉”,则是唐玄宗对泰山在“五岳”中的文化元宗地位的认定。称泰山为“五岳之伯”,以及此次封禅后封泰山神为“天齐王”,是唐玄宗在历代推崇泰山的政治文化中留下的影响。

  铭文接着从泰山作为“岱宗”的意义,进入了政治天命观下的历史追溯和对封禅意义的说明。铭文写到:“自昔王者受命易姓于是乎启天地,荐成功,序图录,纪氏号。”这是儒家传统关于君王权力受命之合法性非常标准的表述。所谓“王者受命易姓”,就是说君王受政治天命,改变了政权。把天下从杨广的大隋政权改变成李唐政权,是“昔王者”的“受命易姓”。这个改变被认为是一个李姓受政治天命而为的合法的事情。李隆基到泰山封禅的资格,则是由其继承先祖皇位和权力是而来的。他代表一个有政治历史传统的李唐政权而承受着政治天命。所谓“启天地,荐成功,序图录,纪氏号”,是一种政治摆谱。一个政权建立后,仿佛就是启动了一个天地之间的运转秩序,然后各路功臣献告成功,按照图录的顺序,记下姓氏名号。到他李隆基这里,他“统承先王,兹率厥典”地行使着帝王的权力。他来泰山封禅,是要“报玄天之眷命,为苍生而祈福”,亦即报答玄天眷顾的天命恩典,并为天下苍生祈福。如果说“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诗经·大雅·烝民》)的话,百姓福址就是一个与上天的生生大德和天道法则有关的事情。万民好德秉彝之性,以及天子受命而谢天恩,都产生着通过皇帝祭天封禅的礼仪而“报玄天之眷命,为苍生而祈福”的必要性。他心里想的是,在权力承续的历史角度上,我或许算不了什么!所以“岂敢高祝千古,自比九皇哉”!历史纵向的先王因素对古代帝王存在基于传统和孝道的权威。

   为了“报玄天之眷命,为苍生而祈福”的目的,所以“设坛场于山下,受群方之助祭;躬封燎于山上,冀一献之通神。斯亦因高崇天,就广增地之义也。”这里提到了祭天仪式的程序环节。玄宗此次封禅采纳了他的大臣徐坚“奏改燔柴在祭前”的建议,认为“祭祀之礼,必先降神。周人尚臭,祭天则燔柴。”玄宗决定“先奠璧(按:苍璧礼天)而后燔柴、瘗埋。” 中书令张说执奏说:“凡祭者,本以心为主,心至则通于天地,达于神祇。既有先燔、后燎,自可断于圣意,圣意所至,则通于神明。”(《旧唐书卷二十三·志第三·礼仪三》)。这样,玄宗就在泰山的山下设坛场祭祀,亲自封祀,让其用燔柴焚烧的祭物化作青烟燎绕到高耸入云的山上,从而冀望通过某种祭祀的贡献(“一献”)来沟通上天之神。铭文强调祭天的意义说:“因高崇天,就广增地之义也”。这个仪式的政治隐喻在于,假如人在精神上“因高崇天”,有崇高的境界和视野,并依恃神圣的天之道,那么,他就能够促进和增强在地上生活中具有广泛影响的天道性理的道义力量,展现宽广开阔的普适性,从而“就广增地之义”。这正是天子的政治之于“天下”的意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地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到泰山封禅,也可以看作是天子之于天下的政治宣示。假如今天的人们不理解宗教活动和宗教观念对于人民现实生活的意义,那么,玄宗所谓“因高崇天,就广增地之义”,也就揭示了精神上的尊天崇高与人民道德生活的基本关系。


   【铭文】乃仲冬庚寅,有事东岳,类于上帝,配我高祖。在天之神,罔不毕降。粤翌日,禅于社首,佑我圣考,祀于皇祇。在地之神,罔不咸举。暨壬辰,觐群后,上公进曰:“天子膺天符,纳介福。”群臣拜稽首,呼万岁。庆合欢同,乃陈诫以德。大浑协度,彝伦攸叙,三事百揆,时乃之功。万物由庚,兆人允植,列牧众宰,时乃之功。一二兄弟,笃行孝友,锡类万国,时唯休哉!我儒制礼,我史作乐,天地扰顺,时唯休哉!蛮夷戎狄,重译来贡,累圣之化,朕何慕焉。五灵百宝,日来月集,会昌之运,朕何惑焉。凡今而后,儆乃在位,一王度,齐象法,权旧章,补缺政,存易简,去烦苛。思立人极,乃见天则。

   铭文在陈述了封禅的目的后,就开始描述封禅活动的过程。铭文写到:“乃仲冬庚寅,有事东岳,类于上帝,配我高祖。”所谓“类于上帝,配我高祖”,这是儒家经典中关于祖先的一个观念。《礼记·郊特牲》说:“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此所以配上帝也。郊之祭也,大报本反始也。”《礼记·王制》说:“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上天神与祖先不是等同的。颂祖先之德,打比方说“类于上帝”,并非认为祖先就是上帝,并非以人为天。它的基本思维是:假如说“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那么,在本源的生生性这一点上就是可比方的。在儒家文化的观念中,对人和万物之来源的追溯性思维,使人们在“原始返终”的追溯下由人从父母而生,父母从祖上而生,一直追溯到某种能够“自生”的终极性。也就是《礼记·礼器》中所谓“礼也者,反其所自生。乐也者,乐其所自成。”寻求人和万物本源和“至道”的思维,使人们只有从经验的祖先到超验的上天(上帝)才能理解“自生”“自成”的终极本源,从而,宗上天之神而“神道设教”,宗祖先之考而认祖归宗,成为儒教的基本诉求。父母交合生子的经验,也被运用于天地交合而生人和万物的形上理解和说法。在“类于上帝,配我高祖”的语境中,人当然不可能真正具有伟大上帝的能力和德性,但效法和追求象上帝一样的德性而“德配天”,这却是儒家政治文化传统中政治的理想、“圣王”的理想。铭文接着说:“在天之神,罔不毕降。粤翌日,禅于社首,佑我圣考,祀于皇祇。在地之神,罔不咸举。”这是一种宗教性的祁愿。说天上的神没有不降临的,地上的神也没有不出来的。它们保佑皇父。这表达着封禅中的宗教感觉和信念。

   铭文继续叙述到:壬辰日,朝见群臣,上公进言说“天子膺天符,纳介福。”这里所谓“天子膺天符,纳介福”,是说天子受天的符命,获得了大福。《礼记·祭统》中说“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言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也。”也就是说,“福”就是“备”,“备”就是“顺”或“顺绪”。祭祀了为什么就能有“福”有“备”有“顺”呢?孔子说“祭神如神在”,“慎终追远,民德厚望”。一个人如果真正虔诚地祭祀上天和祖先,那么,他就能在他的内心中唤起神圣的天道和天之所命于自己的庄严使命,从而遵从天道性理,生仁爱之心,合仁义之道。这就能够“备”而不失,得其所得。他能够“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他当然就是“顺绪”的。因为他面临的社会文化传统和制度恰恰是建立在被他所认同、尊重和遵从天道性理及其价值原则之上的;相反,一个缺乏对上天和祖先的尊重并在内心产生真诚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立场的人,那么,他对他生活其中的环境和人生不可逃避的天道性理及其价值原则也就缺乏尊重,从而,他一定会在他生活中这样那样的问题上出现许多的麻烦和困难,甚至遭到“天谴”。这当然就不“顺”了,也没有“福”了。可见,祭祀文化的理念有一个“祭”则“顺”,“顺”则“备”,“备”则“福”的逻辑。

   既然“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那么,现在天子祭了天,会有什么样的效应呢?铭文写到:“群臣拜稽首,呼万岁。庆合欢同,乃陈诫以德。大浑协度,彝伦攸叙,三事百揆,时乃之功。万物由庚,兆人允植,列牧众宰,时乃之功。”在一个以天道和天人关系为核心思想的政治社会秩序中,一个帝王的祭天封禅所显示和隐含的政治意义与精神意义,或许是我们今天的公众难以完全理解的。但能收到这样的效果,那并非是不可能的,也绝非不是那个时代的人们所期待的。在这个效应中,道德和法律秩序被强调出来了(“陈诫以德”“ 彝伦攸叙”),人们相互之间更协和了(“庆合欢同”“大浑协度”),各类人由其所依,并尽力建功(“万物由庚,兆人允植,列牧众宰,时乃之功。”)。这简直就是一个秩序的中枢神经系统被疏通了关节,并开始兴奋起来,而且全身活络。今天的人们认为这是夸张的瞎吹吗?如果人们不了解古代的社会文化传统,那就可能以今度古。今天的人们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反应,不等于古人也对一个严肃而意义非凡的祭天活动没有反应。它的意义越是被人们理解,就越是能够产生对政治社会生活的广泛影响。

   铭文接着说:“一二兄弟,笃行孝友,锡类万国,时唯休哉!我儒制礼,我史作乐,天地扰顺,时唯休哉!”这仍然是讲祭天封禅后的政治效应。大概只有帝王之家的“一二兄弟,笃行孝友”,才能“锡类万国,时唯休哉”吧!从“我儒制礼,我史作乐,天地扰顺,时唯休哉!”句我们也可以看到,“儒”在发挥“制礼”的作用,“史”在发挥“作乐”的作用,而且,礼乐秩序和文化有“天地扰顺,时唯休哉”之用。儒家讲“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中庸》)“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但帝王权力下,“我儒制礼,我史作乐”则是一种必要。铭文接着又说:“蛮夷戎狄,重译来贡,累圣之化,朕何慕焉。五灵百宝,日来月集,会昌之运,朕何惑焉。”这两句大概算是古代帝王的政治期望。觉得自己担负着一种“化成天下”的政治和文化使命。要使蛮夷戎狄谴使朝贡,接受王化。古代的圣王做到了,所以,玄宗很仰慕(“朕何慕焉”)。当他说“五灵百宝,日来月集,会昌之运,朕何惑焉”时,就似乎有点莫名其妙的感觉了。“五灵百宝”都“日来月集”,对这种“会昌之运”干吗还感到“朕何惑焉”呢?这是贪婪得轻飘飘的感觉,还是有点过意不去呢?!后世明清之际的大儒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强烈抨击帝王“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古代政治中“公天下”与“家天下”的观念在专制政治时代是个经常混淆和令人困惑的问题。大概这位英明的皇帝感到的困惑是这样一种困惑吧!

   下面是铭文中唐玄宗表示的政治态度和决心:“凡今而后,儆乃在位,一王度,齐象法,权旧章,补缺政,存易简,去烦苛。思立人极,乃见天则。”意思是:从今往后,他要警慎地看待自己的职位。要做到统一帝王衡量事情的尺度,整齐易算的象法,权衡过去旧的规章,补缺政治上不足的地方,保存易简的去除烦苛的。思考确立人的准则,以体现上天的法则。在这个政治表态里,所谓“思立人极,乃见天则”是极为重要的思想。“立人极”是确立人之为人立足的根本依据。但这不是想怎么立就没有立,而是要“见天则”,要体现出天道性理的基本规则来。古代政治中的规则,并非是帝王主观任意制造的东西。它需要有“天则”的依据,并处理“王法”对天则的从属效法关系。如果说王的权力是来自于所受的政治天命,那么,他就必须尊重和依从天道法则和天道性理来治理天下,而不是任意胡为。自上古以来,政治文化传统中的观念是,君王受命于天而承担保民安民统治天下的责任,天可以对君王行赏罚,而“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这就形成了一个“天—君—民—天”的政治天命观的完整精神系统和权力关系的循环系统。君王的使命就在于进行一种符合天道性理和天道法则的治理,承担“保民”“安民”“利民”“惠民”的职责。君王的政治是否做到这一点,上天是可以通过其设置在人民身上的天道性理对君主政治的治理效果所作的反应来表达其意见和政治天命的兴废的。象桀纣之暴那样违背天道的政治,就在汤武革命下废除了他们统治人民的政治天命,实现了“王者受命易姓”。前面的铭文中提到“昔王者受命易姓”,正是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所以,在政治文化传统的背景上,“思立人极,乃见天则”应当说是他的政治义务或者说是他所受的政治天命之基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祭天封禅不只是帝王权力基础的确认、宣示、以及对上天的述职,也是尊重和保障作为一种“天则”之人权的宣言。当然,古代政治中并没有使用“人权”这样的字眼,但“思立人极,乃见天则”却包含这样的意思。“思立人极,乃见天则”,等于就是古代的“人权”宣言,它表明人有自己独立存在的意义,是挺立在他人和万物面前的一个“极”,而这来自于“天则”的神圣价值。

   【铭文】於戏!天生烝人,惟后时乂,能以美利利天下,事天明矣。地德载物,惟后时相,能以厚生生万人,事地察矣。天地明察,鬼神著矣。惟我艺祖文考,精爽在天,其曰“懿尔幼孙,克享上帝。惟帝时若,馨香其下”,丕乃曰“有唐氏文武之曾孙隆基,诞锡新命,缵我旧业,永保天禄,子孙其承之”。余小子敢对扬上帝之休命,则亦与百执事尚绥兆人,将多于前功,而毖彼后患。一夫不获,万方其罪予。一心有终,上天其知我。朕惟宝行三德,曰慈、俭、谦。慈者,覆无疆之言;俭者,崇将来之训;自满者人损,自谦者天益。苟如是,则轨迹易循,基构易守。磨石璧,刻金石,冀后人之听辞而见心,观末而知本。

   铭文又说:“於戏!天生烝人,惟后时乂,能以美利利天下,事天明矣。地德载物,惟后时相,能以厚生生万人,事地察矣。天地明察,鬼神著矣。”这是祭天封禅中对天地的赞美和祁愿。意思是:天生万民,希望上天能在我统治天下的时代使人民安定,能够以美好的利益有益于天下。这是事奉上天要表明的意义。地之德承载着万物。希望能在我统治天下的时代使人民和谐相处,能够以厚实的生计生养万民。这是事奉地之神要察明的意义。天地明察,那么,鬼神之道就彰明显著起来了。在这里,为什么要“事天明”“鬼神著”呢?用《礼记·祭义》中的话讲,“天下之礼,致反始也,致鬼神也,致和用也,致义也,致让也。致反始以厚其本也,致鬼神以尊上也,致物用以立民纪也,致义则上下不悖逆矣,致让以去争也。合此五者以治天下之礼也,虽有奇邪而不治者,则微矣!” “气也者,神之盛也。魄也者,鬼之盛也。合鬼与神,教之至也”。就是说,一种秩序中的制度(“礼”)应当深刻地建立在人最本源的基础上,才能“厚其本”,从而确立“治天下之礼”的基本准则。如果说“天下之礼”,应当在精神上回到本源(“致反始也”;“反”通“返”),再以此建立准则的话,那么,在古代宗教观念中“致反始也”也就要“事天明”“鬼神著”。按照前引《礼记·郊特牲》中的说法“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为“神”,祖是人死后之“鬼”(《礼记·祭义》:“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祭祀“鬼神”就是以一种仪式化的精神形式来“大报本反始”。这甚至是一个涉及作为人之根本的“气”和“魄”的宗教问题。尤其在封禅这样的严肃仪式中,是否能够做到“天地明察,鬼神著矣”,这是事关整个秩序的核心基础以及在该秩序中生活的所有人与这个基础的关系是否被理解和通过精神仪式被确认的重大问题。它的意义越是在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被广泛理解,封禅仪式祁望“天地明察,鬼神著矣”就越是在人们的心中产生撩拨生命琴弦而空谷回响的广泛共鸣。前述所谓“庆合欢同,乃陈诫以德。大浑协度,彝伦攸叙,三事百揆,时乃之功。万物由庚,兆人允植,列牧众宰,时乃之功。”的政治效应,未必只是这篇铭文对封禅效果的一种不实的政治鼓吹。本文开头追问玄宗追求的“至道”是什么,那么现在可以回答:“天地明察,鬼神著矣”。天地鬼神之道大概这就是唐玄宗所要追求的“至道”。这种“至道”在儒家经典中得到充分的说明:所谓“合鬼与神,教之至也”(《礼记·祭义》)。所谓“与天地合其德,日月合其明,四时合其序,鬼神合其吉凶”(《易经·文言传》)。所谓“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易经·说卦传》)等等。

   对天地说了这些,是不是应当对自己的祖先说点什么呢?下面写到:“惟我艺祖文考,精爽在天,其曰:‘懿尔幼孙,克享上帝。惟帝时若,馨香其下’,丕乃曰:‘有唐氏文武之曾孙隆基,诞锡新命,缵我旧业,永保天禄,子孙其承之’” 这一段中,“惟我艺祖文考,精爽在天”,是“艺祖文考”死后在天,有其“在天之灵”的观念。文中叫“精爽在天”。接着铭文虚拟了一次玄宗与祖先的对话。这在古代祭祀文化中是少见的。儒家传统中,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孟子说:“天不言,以行与事而示之”(《孟子·万章》),死后在天的祖先当然也不说话。但它可以是人内心中想象的对话。这个对话是这样的:“艺祖文考”说:“你这小孙子,能祭祀上帝。上帝赐你好时代,馨香不断降下来。”玄宗说:“有唐氏文武的曾孙李隆基,受赐新的使命,继承旧业,力图永保天禄,子孙继续承受。”这是一种权力继承关系的精神和宗教确认。其基本性质是受命续命。

   所以,铭文接着又连续地用一长段话,发表了一段誓言:“余小子敢对扬上帝之休命,则亦与百执事尚绥兆人,将多于前功,而毖彼后患。一夫不获,万方其罪予。一心有终,上天其知我。朕惟宝行三德,曰慈、俭、谦。慈者,覆无疆之言;俭者,崇将来之训;自满者人损,自谦者天益。苟如是,则轨迹易循,基构易守。磨石璧,刻金石,冀后人之听辞而见心,观末而知本。”意思是,我这小子不敢对抗傲视上帝赐予的命运,就也与百官一起安顺万民,我将做出比以前的帝王更多的功绩,才能防止后患。如果天下有一个人没有收获,那各方面都可以来怪罪我。我的一颗心有终属,上天是知道我的。我要有三种宝贵的德行,叫做慈、俭、谦。慈就是覆盖无边;俭就是崇尚将来的教训;自满的人别人就会砭损他,自谦的人能获得上天带来的益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容易有轨可循。王业基础就容易守住。磨石璧,刻金石,希冀后人听到我的言辞能够明了我的心意,看到表面的东西能知道根本的东西。这段话可以说是下了一个重誓。它不仅表示了要行“慈、俭、谦”三德,从而使我们看到他在铭文开头反省自己“顾惟不德”时所谓“德”的具体内容,而且表示“一夫不获,万方其罪予”的极高自我要求。在古代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舜有所谓“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论语·尧曰》)的说法,但“一夫不获,万方其罪予”,这就是很重的责任担当了。他要承担让人民获得实惠的责任,而且那怕只有一个人没有收获,大家都可以责怪他。这种为民谋利的态度和决心是何等强烈!难怪前面说到他“任夫难任,安夫难安”。为民福利的重任,守住祖先基业的重任,对上天承受天命的重任,这都可能让他“任夫难任,安夫难安”。史家素称玄宗开创了“开元盛世”,并且是中国政治史上不可多得的开明君主,但他自己与其理想和追求相比,深感责任重大而“任夫难任,安夫难安”,颇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经·小雅·小旻》)之叹。

   以上是铭文的导论部分。陈述了为什么到泰山封禅的由来、动机、过程和意义。下面是铭文中以极为典雅的四字句写出的非常正式的封禅文诰:

  【铭文】铭曰:
  维天生人,立君以理,维君受命,奉天为子。代去不留,人来无已,德凉者灭,道高斯起。赫赫高祖,明明太宗,爰革隋政,奄有万邦。罄天张宇,尽地开封,武称有截,文表时邕。高宗稽古,德施周溥,茫茫九夷,削平一鼓。礼备封禅,功齐舜禹,岩巍岱宗,卫我神主。中宗绍运,旧邦惟新,睿宗继明,天下归仁。恭己南面,氤氲化淳,告成之礼,留诸后人。缅余小子,重基五圣,匪功伐高,匪德矜盛。钦若祀典,丕承永命,至诚动天,福我万姓。古封太山,七十二君,或禅亭亭,或禅云云。其迹不见,其名可闻,祗遹文祖,光昭旧勋。方士虚诞,儒书不足②,佚后求仙,诬神检玉。秦灾风雨,汉污编录,德未合天,或承之辱。道在观政,名非从欲,铭心绝岩,播告群岳。  
 

   这段铭文中,“维天生人,立君以理,维君受命,奉天为子。代去不留,人来无已,德凉者灭,道高斯起”是古代政治受命的一个表达。“维天生人,立君以理”,出自《尚书·仲虺之诰》中“惟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的思想。天生人,但人们相互之间需要有秩序,所以就会产生君主政府来治理天下。“维君受命,奉天为子”,是说君主是承受天命而产生的,他要尊奉上天,视自己为天的儿子,也就是“天子”。从历史代际的角度看,数千年来的君王是“代去不留,人来无已”。从道德的角度看,“德凉者灭,道高斯起”。一个有既得政治利益的古代帝王,仍然坚持“德凉者灭,道高斯起”的儒家政治道德标准和政治竞争观念,这就很难得。要想维持政权,那就只能做有德之君,行仁政惠民,否则,就会“德凉者灭,道高斯起”。只有德行功业,而不是权力本身是维持政权的依据。铭文接着回顾了从唐高祖到他这里各任皇帝的道德和功业。也许人们说这是歌功颂德,但在古代政治中特别是在泰山封禅这样的严肃场合,它具有一种他这个政权的历任受命者向上天交待自己政绩和证明自己作为帝王资格条件,并面临天命赏罚的严含义。证如文末所说的那样,“道在观政,名非从欲,铭心绝岩,播告群岳。”有什么名声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事情,而是“道在观政”。有道无道,这是可以从你的实际政治表现来判断的。

 

   结论:政治天命观及其展望 

   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以儒家思想为主流。儒家思想由于继承了自上古以来中国政治文化的主体传统,从而在宗教信仰、思想文化和礼乐制度等方面对中国政治产生着非常基础性的影响。这一点,通过本文对古代实际政治中帝王思想表达的分析可以再次得到证明。在祭天封禅这种非常正式的场合,皇帝公开的言论和思想表达是以儒家思想为基准的。也许我们可以提出一个猜想,认为古代帝王是否张扬一种儒家思想,是一个与帝王的政治道德能力、成就和政治性质有关的问题。当一位帝王有足够的政治道德能力及其良好的政治业绩时,他就不太害怕申明那些通常对一般的帝王来说太有约束性要求的儒家思想。因为,持有某一标准就意味着人们会按照这种标准来衡量实际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治理,从而对政治生活产生影响。楚使人聘孔子,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而其大臣以“王若用之,则楚安得世世堂堂方数千里乎”而不用。此乃楚王国土多违周制分封兼小国而不义,孔子“正名”一说,无异于楚失广地而复其周封。卫欲得孔子为政。孔子申“必也正名乎”而终使卫王不敢用孔(参见《史记·孔子世家》)。这都与这些君主的政治不符合孔门儒家的政治道德原则,而使推行儒家主张面临他们承担不起的道德和政治风险。

    再以本文所讨论的祭天封禅为例。祭天封禅被认为是受命于天的帝王向其作为权力授予者之神圣上天的“答厚德,告成功”或者说“报玄天之眷命,为苍生而祈福”的事情。封禅作为古代有成就的帝王向上天复命和为百姓祁福的严肃礼仪,是处在由儒学家们所一再阐发的政治天命观的整个思想系统中的。这种政治天命观认为,“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尚书·仲虺之诰》),君主政府产生于人民相互间形成合理秩序的需要,并且“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故古者列地建国,非以贵诸侯而已;列官职,差爵禄,非以尊大夫而已。”(《荀子·大略》)。人民有着独立生活的意义,并非是为君主而生存,相反君主倒是为人民而存在的。君主政府承担着“保民”“安民”“利民”“惠民”或者“正德、利用、厚生、惟和”的责任。承担这一责任而统治天下是君主所受的政治天命。他需要仁德、才能、业绩,并使他治下的人民获得实际的民生福址,否则“四海困穷,天禄永终”(《尚书·大禹谟》)。君主是否能做到这一点,或者说他是否真正履行了他所受的政治天命,是由授予君主权力的神性上天来行赏罚的。而上天的意志则是“听取”来自君主统治下的人民意见或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君主政治的反应来形成的。在儒家思想中这被经典地表述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它意味着君主以奉行天道,并让人民满意的方式和实际的政治功业来向授予他权力的上天证明自己作为帝王的真正资格和条件。一个成绩太差的君主是不好意思向上天交待的。他们不仅脸上无光,而且对自己的政治命运忧心忡忡。当然,昏君暴君在政治天命观下就没有理由存在下去。汤武革命所诉求的反桀纣之暴和“王者受命易姓”的传统,是古代大多数王朝政权合法性思想所持的基本依据。如果一个政权推翻前一个政权并说明自己这样做合法正当的理由是它尤如桀纣之暴和民不聊生,那么,它自己就必须按照“德凉者灭,道高斯起”的同一个纵向政治竞争标准接受政权存在的道德和政治风险,并把推行“仁政”而不是“*暴”视为自己的当然义务。所以,只有那些真正做到奉天承运、治国有方、人民满意、有德有功的君主,才会以张扬的方式,依据传统到泰山封禅。封禅对一位帝王来说,是向上天的政治述职,并激发出人民的政治意识及其对政治秩序和王朝政权与自己关系的理解。无颜面天的君主,与厥功居伟的皇帝,也许并不存在太多政治理想的差别,但他们的政治道德能力和功业,影响着他们对儒家思想最终的态度。笔者倾向于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用“儒体儒用”、“儒体法用”和“儒体道用”来区分类型。儒家思想的基础性表现为天人精神关系中从仁义礼智信的基本价值观、大一统和化成天下的政治理想,到礼乐制度的一个文化系统,而政治天命观乃是儒家思想架构着权力和社会的基础政治文化框架。即便是秦始皇也没有能真正逃出儒家所继承的自上古以降政治天命观的思想系统,否则,“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政治权力运作就成问题了。从本文所讨论的李唐政权玄宗皇帝祭天封禅铭文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即便是以皇室重道教为特征的朝代,其政治文化的基本观念和礼仪也基本上是遵照典型的儒教传统。这大概与李唐重道教更多地只是因其血统不正而攀老子李姓亲脉补亏,以及宗教在卷入唐初李氏兄弟的权力争夺等特殊政治因素有关③。李唐重道教主要是政策面的,而作为政治文化的基本观念系统和基本礼仪仍然保持着来自儒教的强大传统。政治治理方法和手段层面的思想和政策,在不同的帝王那里有不同特征,而政治文化的基本观念系统和基本礼仪则相对稳定。这是一种体用关系。作为道体层面的儒教,与作为政治治理手段的儒术、法术、道术,是不同层面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这篇讨论封禅问题的文章里对这类错宗复杂的问题作更多政治史的展开分析。

   需要特别强调《纪泰山铭》中“思立人极,以见天则”的思想。“立人极”来自《尚书·洪范》中“皇建其有极”的思想。汉代学者孔安国传曰:“皇建其有极,大中之道,大立其有中,谓行九畴之义。” 唐·孔颖达疏:“人君为民之主,大自立其有中之道。” 《周易·系辞》则把“天、地、人”称为“三极之道”。人是天地之间的一“极”。在人与上天的精神关系中,人依其天道性理而确立了具有纵向的天人精神关系下神圣的价值极性和原则。人作为生命存在的基本价值准则不是来自横向的社会关系,而是来自天生的神圣价值赋予。所以,“人极”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人权”观念。在儒家思想中,基于“天命之性”而在价值上确立人的道德地位,也就是“中”、“中正”或“中正仁义”。孔安国所谓“大中之道,大立其有中,谓行九畴之义”即是从“中”的观念来注解“人极”。 后世北宋儒家周敦颐说“唯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形既生矣,神发知矣,生性感动而善恶分,万事出矣。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太极图说》)也是在这一传统上。所谓“皇建其有极”,或者《纪泰山铭》中所谓“交修皇极”、“思立人极”,实际是就皇帝思考如何主导其政治把“人极”确立在他治下的政治制度秩序中成为一种“皇极”或“王法”,该“王法”中的制度秩序把人看成是一个有价值原则而独立存在,从而不可侵犯的价值事实。也就是说,一个皇帝主其政事的政治系统在其制度和政治上建立起关于人的价值地位和基本原则,从而实现儒家价值原则的制度化。这就相当于我们今天说,把人权确立为一个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公民权利一样。人的价值准则本身是一种精神文化(“人极”)。只有当一个现实的政治制度秩序把这种思想和价值确立为该政治系统关于人的立场和制度保障体系(“皇极”)时,它才是一种得到实现的思想和原则,以及在实际运作的有效政治状态。也就是说,政府政治系统建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立人极”。所以,《周礼》说:“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在儒学的传统中,这也就是所谓“为生民立命”在制度层面的涵义,亦即确立天下生民在一种制度秩序所限定和保障的行为可能性空间内生存这一命运。在这里,作为“王法”的“皇极”必须“见天则”,必须体现和实现天道法则。这就是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的“天人合一”。主观的“王法”尊重和按照客观而神圣的“天道法则”来订立。这是架构着皇权政治的政治天命观的基本道理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皇帝所受的政治天命的基本内容。当唐玄宗向上天发表“思立人极,以见天则”的誓言时,他既是在向上天表明其敬天从道的天命义务,也是在向天下庄严地承诺保障人民的政治义务,亦即是皇帝向天下发表人权保障的宣言。在政府政治中,它具体落实为“安民”“保民”“利民”的政治法律体系的建立。适用于唐代对后世和古代东亚有很大影响并被称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的法典《唐律疏义》之“名例第一”中解释立法宗旨说:“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一个有“奉天之大法”“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的“王法”并教刑相辅的古代政治和司法体系,肩负着皇帝对上天所承担的政治天命。皇命在身的官府必须“清政廉洁”(“反贪官”)“正大光明”(“明堂”“明镜高悬”)地向人民提供正义、公平的法律、政治和社会保障,以体现“王道正直”、“王道平平”和“仁政”的政治价值。在人民方面,政治天命观则使申说“人命关天”、“不可草菅人命”、“不可伤天害理”、“不可扰民”成为人民主张自己不可加害搔扰之天命,并在面临侵害时诉求和平途径下官之有司于断案(“打官司”)来“讨回公道”的政治文化。这一传统对我们今天的政治法律建设提供了历史文化的基础。

   在《纪泰山铭》中我们似乎仍然不能从古代帝王思想中看到“民主”。“民主”一词在古代政治中是指人民的主人,也就是帝王。古代传统谈论政府与人民关系问题时,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歌》)的“民本”思想。也许我们可以说,“民本”思想是“民主”思想的前现代形式。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是人民和社会自治的思想前提下,由人民决定服务于他们的政府之性质、任务和人事,并建立分权制衡体制的政治生活方式。当看到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传统中许多思想对展开民主可能性的重要意义。从“天命之谓性”、“思立人极以见天则”的思想中产生了在天人精神关系下诉求人的价值独立性的思想传统,这是人和社会自治的思想基础。孟子在人民、社会和政府的关系中,强调“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则在政治天命观下更为明确地揭示人民和政府的目的关系,指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实际上这就已经确立了人民不是为君主而生活君主倒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价值独立性思想。《尚书》所谓“天生民有欲,无主乃乱”,或者《纪泰山铭》中“维天生人,立君以理”的政府理论,是从人民相互关系的秩序中产生政府的思想。它意味着政府的性质和功能是从人民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需要中得到说明的。当朱熹把孟荀人性论发展成“理同气异”的人性结构学说,把《大学》的“格物致知”发展成知识论的新解释学后,孔子“性相近,习相远”的思想、孟子以来的“理同”“天爵”观念、荀子的“礼义”学说和“格物致知”的新解说就始料未及而又实质性地在中国思想史中奠定了在制度可能性上迈向尊重人类尊严、基础价值平等、礼法制度和知识论的理学基础。“天下为公”的思想自上古下来一直存在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所以,当“家天下”的一姓政治面临人民对国家政治权力公共性质的诉求时,政治文化传统中的早期资源很快地被调动出来成为诉求、支持和接受政治现代性的思想依据。从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申述“公天下”,到孙文在“天下为公”口号下进行民主共和革命,中国政治内生的现代性思想以解释学的发展方式开始出现。帝制终结时末代皇帝的退位诏书说:“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用是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之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从皇权专制到民主共和,这在观念上几乎顺理成章。一个将“统治权公之全国”的民主时代,对政治文化传统产生何种影响,以及政治天命观在民主时代的意义,是本文回溯历史的兴趣所在。如果儒学如此深厚地影响着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历史,那么,儒学的发展也将支撑着中国政治文化的未来。

    如前所述,上天—君主(政府)—人民—上天的政治循环,构成了中国古代的政治天命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君主(政府)的权力和使命来自于通过民意所表达的上天对君主(政府)的政治选择。只要民意被有效地识别为体现于人民之中的天道性理对政府政治的反应,那么,政府与上天的政治受命关系,就会通过民主的形式来体现。如果“人心所向”“众望所归”是一种天意,那么,人民用选票、和平与公正所表达的可辨认的政治意愿就是其最合理的形式。如果说唐玄宗所谓“因高崇天,就广增地之义”是合理的思想和政治文化传统,那么,政治天命观仍将保存下来,并发挥基础性作用。它将在今天支撑一个社会的道德(“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人权(“思立人极,以见天则”)、社会自治(“无为而治”)、法治(“天秩有礼”,“天叙有典”)、人民之于政权的价值独立性和先在性(“天之生民非为君,天之生君以为民”)及其民主(“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对上天呈现为每个人之中“天道性理”的尊重被合理地表达为权利,而民主是尊重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天下为公的政治事务所作的反应④。后者乃是“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政治通道,上天则通过民主进行政治选择。天命就象末代皇帝退位时所说的那样开始变得“可知”并公正透明起来。作为人民在与上天的政治沟通中决定政治的形式,民主表达着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文化理想。如果政治家和人民不是“天人合一”地在其“仁义礼智信”的“天道性理”上而是在其人的“私欲”上对政治作出不合理的反应⑤,那么,政治就要么只是反映“集体私欲”的民粹主义的“乡愿”,要么就是在我行我素的无政府主义与政治极权主义的必要性之间来回跳动。这都背离了“天人合一”的伟大理想。一些内生在天人精神关系下被古代和现代的儒学家反复劝说的基本德性及其改善政治生活质量的意义将重要起来。如果“仁义礼智信”受到嘲笑,政治将变得十分可怕。老实本分而不奸狡巨滑(诚),敬天从道而不伤天害理(权利),由己成己而不做牛做马(自由),公平公正而不称王称霸(平),仁爱友善而不仇恨凶残(仁),正直正义而不歪门邪道(义),言行得体而不轻浮亵玩(礼),理性明智而不蛮横愚蠢(智), 诚实信用而不坑蒙拐骗(信),中规中矩而不胡作非为(法),和谐融洽而不兹扰捣乱(和)。所有这些德性将在道德自由中“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并“义无返顾”。人民在这些天道性理上对一个“天下为公”的公共政治生活“格物致知”和“明明德”⑥并作出合理的反应乃是民主的精髓⑦。数千年来,儒学家们痛心疾首又无可赖何于靠枪杆子打天下坐天下而“政治受命”的各路枭雄将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宽容异己而共存共和成为政治教养。华夏政治文明将在共和宪政下再度前进。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 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

 

   注释:

   ①、碑文为唐玄宗李隆基东封泰山时亲手撰书,相传由燕许修其辞,韩史润其笔。

   ②、儒书不足:铭文此处“儒书不足”四字是据《旧唐书卷二十三·志第三·礼仪三》录入。泰山石刻中此处为“儒书龌龊”。笔者认为,这是后代史官根据上下文意思对铭文此处的修正。“儒书不足”的出处来自《礼记·礼器》:“孔子曰:诵诗三百,不足以一献。一献之礼,不足以大飨。大飨之礼,不足以大旅。大旅具矣,不足以飨帝。毋轻议礼。” 铭文前面所谓“躬封燎于山上,冀一献之通神”,也是来自孔子这句话中“一献之礼”。所以,这里所谓“儒书不足”之义当来自孔子。若依石刻“儒书龌龊”的用词,此处的意思,也并非是指反对儒家思想。根据上下文的语境,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作为政治家的唐玄宗在面对上天时,对政治功业之于“方士”和“儒书”的超越。

   ③、参见卿希泰等主编《中国道教》(第一卷)“唐代道教的勃兴” 上海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

   ④⑤⑦、民主是尊重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天下为公的政治事务所作的反应。本文将此说称为民主政治的“天理反应说”。笔着此说依据于朱熹理学的基本观念在政治生活中的运用。朱子说:“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大学章句集注》)人本具之天理与万事的反应关系是朱熹“格物致知”学说的一部分。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政治生活的反应,乃是整个政治天命观中天与民关系的枢纽。朱子认为:“民心之所向,即天心之所存也。”(《朱子语类  卷第九十九》)天通过设置在人民身上的天道性理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反应来了解政治(“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并通过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的行为对政府政治作出政治天命的安排(“得民心者得天下”)。如果说人民对政治的反应具有天命意义,那么,尊重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天下为公的政治事务所作的反应就是把政治建立在人民基础上的必要立场。这一思想的制度化就是民主政治。因而,本文认为,政治天命观下,人民在天道性理上对“天下为公”的公共政治生活“格物致知”和“明明德”并作出合理的反应乃是民主的精髓。一个在天道性理而不是人的私欲上对待公共政治生活的态度,乃是中国传统由来以久的天人合一理想。显然,它也是民主的理想。

  ⑥、格物致知、明明德:此处从程朱解。朱子引程子解释《大学》“致知在格物”句说:“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格物,此谓知之至也。”(朱熹《大学章句集注》)在程朱理学中,人有其天生的“仁义礼智信”之“明德”和“知识”的能力,而天下之物是“莫不有理”的。人的先天“明德”和“知识”的能力具有潜在性、可能被主观“私欲”所蔽而需要“去蔽”和“明明德”、“知”的能力指向事物而发并“达理”但未完成和未穷尽等特征。所以,人以内在的先天德性和原则去“格”事事物物,在“即物穷理”中识其所理,使天道性理在人的内心中“豁然贯通”,从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它实质上已经成为一个对事物致知其“所以然”(知识)和“所当然”(价值)之理的知识论和价值论思想。这一理论使先秦《大学》的修养理论和《中庸》“尊德性而道问学”、“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要求获得深入的理论支持和发展,并影响着宋明以后形成“启蒙”、“开民智” 、“讲道理”的社会传统。中国自身传统中的“启蒙”,即是所谓“传统蒙学”,即通过学习从《百家姓》、《三字经》到《四书五经》来开启被“气质之性”蒙昧着的“天命之性”,以使“仁义礼智信”的基本“德性”得到开显而“明明德”,并增强“格物致知”的能力。儒学“启蒙”思想所要“明”的“明德”,是一个由天(道)而得(“德者,得也”)的关于人类基础特性的获得性观念。它内涵着包括“仁义礼智信”等特性在内的人类生命存在的完整结构。一个诉求“合情合理”的儒家启蒙传统是比西方启蒙时代单向度理性主义更为全面均衡的“启蒙”思想(西方启蒙运动单向度理性主义的后果则是今日西方“现代性危机”的一个来源)。儒家启蒙传统无疑成为近代以来中国民主发展的一个条件。“五四”运动的“启蒙”主义过于激进地“打倒孔家店”,并以西方“德先生”和“赛先生”为启蒙,但“五四”的启蒙主义不仅只得西方“启蒙”思想的皮毛(民主和科学是西方启蒙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启蒙本身。启蒙运动仍然存在宗教背景而不是简单的科学主义),而且真正健康的启蒙思想恰恰是在现代儒学所阐发的儒学传统中。“五四”启蒙主义的弱点无疑大失启蒙运动的有效性,并导制了中国现代史许多的政治坎坷和文化虚脱,以致目前需正本清源。在政治生活中,当一种政治制度更多地强调人民的声音时,“开民智”和在不同人的声音中“讲道理”就变得更为重要了。另一些人则常常以“民智未开”为由反对民主。本文此处所用的“格物致知”和“明明德”,是指人民在其天道性理上对公共政治生活中的事情“格物致知”以获得认识,并作出是否符合天道性理的反应,从而在政治生活中“明明德”。它不只是一种道德修养,也是一种用于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度。

   

   参考文献:

   1、《旧唐书》

   2、《尚书》、《诗经》、《周易》、《周礼》、《礼记》、《论语》、《孟子》、《荀子》、《史记》、《四书集注》

   3、许嘉璐主编《二十四史全译·旧唐书卷二十三·志第三·礼仪第三》汉语大辞典出版社2004版

                                                                            

                                                                   (全文19800字)

 

 

 

        (本文作者:杨万江  前重庆万县市政府经研中心特约研究员 )

 

 

   联系地址:重庆市区周家坝天都商贸城C-10—502。

   邮编:404040  邮箱:yangwanjiang@126.com  

 

 

- 作者: 杨万江 2007年10月4日, 星期四 23:3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儒家“奥运”书  (作者置顶)

 

 

 

                                                    儒家“奥运”书  

 

                                                                            杨万江 

                                                                   (2008、8、25)

    

 

      奥林匹克,源希腊而行天下。其要者,举公平之则,务和平竞赛,求天下团结、进步之精神,“更高、更强、更快”之极用。 吾辈乃华夏人氏,然则认同此道,心通四海。遂举北京办奥,居中国而迎天下。 

      天地万物“各正性命,保和太和”,正己正物,和合天下,儒之道也。“王道平平”①,“尽己”“成己”②而取“天下第一”者,吾先民之所求也。处自性,“明明德”③,驭能力材质之发用,“君子无所不用其极”④也。然则“极高明而道中庸”⑤。道之“中庸”者,中仁义而不偏,“从心所欲而不逾矩”⑥。是故,中仁义之道,合公平规矩,用极而发,尽己成己,冠勇天下而不怠者,君子之道也。此君子之道,不亦天下之道,“同一梦想”乎!    

      人之类竟于万物而求生者,素凭心智之力高物类而补其拙。人之有文,彰灵智之光交日月而通神人,兴科技之力超物俗而霸天下⑦。然则,人之有身性,天之所命也。遥想先师夫子之教,“礼乐射御书数”六艺。“射御”之教,骑射之运动也。子曰:“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论语·八佾》)此射礼之言君子之争也。骑射竟技者,古之人求生护身,勃发英姿,壮美天躬,强身健体之术也。身者,人之体也,是谓身体。身之不存,如毛之无皮;身之不强,则不善天惠,不致行达。今以天下运动术项倡万民精实体质锤练身技,设纪录用极而超迈,于天地万物壮人强技美,不落于牲类物别,免人种蜕化之忧。斯千古之久业,与天地参而备己之所能也。 

      荀子曰:“人有气、 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荀子 王制篇第九》) 是故,天下人一则以体育智育而强壮身体,开其技力,竟其所能;一则以仁义之道团结和合而群聚。天下和合,万民之福。此大同理想之一要义,亦通奥林匹克之一精神也。 

      盖吾国吾民邀天下聚北京参奥运,吾辈吾士阐儒道彰义理通奥义。子曰:“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⑧。孟子曰:“天下之善士斯友天下之善士”⑨。携天下之士共襄奥运盛典,华夏之乐,天下之乐,不亦伟哉!值此人类身体运动之节日,天下和合竟赛之大美,环宇争锋而天下丕平。彰此道于天下,则天下隆兴,万邦咸宁焉。

      仁义之道,公平正义;中庸之道,中自性而发用,合规矩而行中道。人生超迈,己之所成,在那性命开展处。是为盼!

 

 

                                             

   注释:

 

   ①、王道平平:述指儒家王道政治传统要求公平。见《尚书·洪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

   ②、尽己、成己:穷尽自己所能,成就自己人之为人的可能性发展。语出《中庸》:“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内外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朱熹《四书集注》:“尽己之谓忠”。

   ③、明明德:彰明人本具的光明德性。见《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④、君子无所不用其极:此处指子在道德架驭下充分发挥才能,用尽自己的力量。语出《大学》。

   ⑤、极高明而道中庸:见《中庸》

   ⑥、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见《论语·为政第二》

   ⑦、此处所言“霸天下”,述指人类依靠科技力量超越任何物种而成为地球霸主,但人类的身体运动能力并不比许多物种强大,并有人种退化的危险。意在提醒人们重视体育。

   ⑧、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见《论语·学而第一》

   ⑨、天下之善士斯友天下之善士:见《孟子·万章下》

 

 【后记:北京奥运将至,有感于“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之“天下大同”一念,故作此文以表心志。】

  

 

                                                              (全文1500字)

 

 

 

 

 

- 作者: 杨万江 2007年08月25日, 星期六 14:0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儒学述要-----述文统之要,廓天下正朔  (作者置顶)

 儒学述要文言版

 

                                     

                                       儒学述要

 

                                                                杨万江

                                                     (孔历2557年5月26-28)

    

          【 内容提要】:儒学是文化累积和创造的产物,大多采用从生活实际、历史情景和经典疏解中生发思想与论说的话语形式。本文旨在就“儒学究竟是什么样学问”的知识图像,建立一种对儒学客观、同情、全面和框架性的了解,呈现和阐发儒学作为传统智慧所塑造的华夏文明及其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文中简要地说明和阐释了什么是儒学和儒学的基本内容,揭示了儒学的基本精神,发现并框架性描述了儒学传统下文明和社会的基础系统。这是一种几乎每句话背后都有漫长历史文化传统并清晰可解的精要表达。

 

 

        今天下有大道废隐, 文不在兹之虞, 故述文统之要,以廓天下正朔,以备新学开展。吾之为文,在服膺中华,倡儒道兴邦。文中国而济世界者, 其为勉。 

       儒学者, 华夏诗、书、礼、乐、易、春秋及阐释, 塑文明而治国平天下之学也。孔子理“六经”, 述三千年文统以开其学, 历先秦原儒、两汉经学、宋明理学及现代新儒学, 内承道统而治其国, 外播天下而化其成。盖华夏之文,斯文斯统当其主流焉。   

       儒道鸿富。为其要者, 诚于人性本然而贵, 天道彰显, 人道宏毅而塑文明也。《中庸》曰:“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然则人各其义, 夷夏有别。儒学之志在立天命常则而求天下大同, 处夷夏之局而化成天下。孟子曰:“有天民者,达可行于天下而行之”。“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曰若稽古, 往圣先贤之学, 天下普世之学也!   

      “ 德者,得也”。人之由天道所得而“仁义礼智根于心”[1],斯为道德。人之有文别于禽兽之蛮者,当在其天受中德之异矣。夫子曰:“天生德于予”[2],此之谓。 孟子言:“人之异于禽兽者几稀”[3]。为善为恶或智或愚,在其质之厚薄精粗开蔽充扩而异。性质所潜不亦天之所孕,万般其开乎!  是故天下人当念夫子“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4]之示而修其德,秉其性开而发,“仁知勇”三达德也[5]。惟儒者之修“反求诸己”[6],“在本心”[7]而“居仁由义”[8]、“达天德”[9]而“知行合一”[10]。“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本具[11], 而能开扩无蔽者, 则仁义礼智可彰。诚如是,则文化之涵养、智识之内具,“厚德载物”[12]而温良敦厚, “自强不息”[13]而发强刚毅, “文质彬彬”[14]然后“君子”可成也。

        儒曰:“有天有人,天人有分。天人之分,而知所行矣”[15]。天之于我, 原之始也。儒者原始返终得其道矣。故儒之精神在处天之所分之天人相分, 发天问, 知物我, 成事功, 达天德, 超生死,合天人也。然则“天何言哉? ”[16] 天之道何可求? 答曰:“尽心知性知天”[17]、“格物致知”[18]、“穷理尽性以至于命”[19]也。盖儒者“探赜索隐,钩深致远”[20],“极深而研几”[21],“尊德性而道问学, 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22]者, “明明德”而“新民”、“至善”,“达天明命”而“天人合一”之境也。“道不可须臾离”[23], 故“君子下学而上达”[24],顺其天而从其道也。孔子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25]。     

       古之时,圣人体天法道而言天下事, 宗天命常则而成教化。是故儒之教,宗上天之神而“神道设教”[26],宗圣人体天法道躬行践言而教。此之谓儒教之为宗教者。教之体在天,教之用在六经化民,以至“百姓日用而不知”,其为大欤! 故曰:“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絜静精微,易教也;恭俭庄敬,礼教也;属辞比事,春秋教也”[27]。   

       儒之教教民入世以成己, 求道而成器。天下人若于“成己”“成物”、“文明化成”、“天工开物”、“开物成务”、“经世济民”之途而“崇德广业”,“立德、立言、立功”,庶几可“仰不愧于天,俯不祚于人”[28]也。  

        儒之学依人之所困而有所思焉。惟“天生民有欲”, “心之官则思”。人有心而主其行, 如孟子言“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如此而已矣。”[29] 此乃人之自由之性也。先王是以“从欲而治”, 顺人之所性,非逆其天而灭其志也。然则人生天地之间,行人人之际,天下万民何以“群居合一”, “民协于中”[30], 以克其乱? 此要津之问, 贯先贤“人心”与“道心”、“天理”与“人欲”、“自然”与“名教”、“由己”与“克己”之千载所思也。闻往圣先贤之语,犹天下心思万民之治而察所行焉。或曰:“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31];“存天理去人欲”,或“物欲横流”?“以名为教”, 或“越名教而任自然”?“为仁由己”,或“克己复礼”?凡此等等深揭儒学之要,乃自由与秩序之所云尔。 

       宇内苍茫, 万古恒逝。惟天地间“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32]。乃天和也。“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33],“各正性命”,而“保和太和”[34]。“致中和, 则天地位焉,万物育焉”[35]。然则人世间生民养息,求其利欲而不生乱世者何求? 答曰:“立人极”而顺人之为人之“天道性理”, 尊庶民之“天爵”[36]者,当其治世之有天和也。天之所命,人有其分。“知其性分之所固有,职分之所当为”而“君子素其位而行”[37]者,庶几可依天下之制分而和一, 相守其义乎? 此人和之治,荀子所言“群居和一之道”[38]耳。惟天下治道者,“和而不同”[39]之和合之道也。    

      “大道之行, 天下为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40]。中国之有“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政一统”之治, 兴王道而黜霸道之理何在? “惟天生民有欲, 无主乃乱”[41]。古之此言犹今之谓百姓逐利无政府公其序则乱矣。然则先王“明于五刑,以弼五教”[42]而德法并治,其要在从“天道法则”而治。《诗》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43]。此乃法天道常则之良治,成天下贵则贵德之治、“礼法”之治哉!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4]。治道之要在存道德文化之根本也。是故夫子有言“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45]。“礼尚往来”[46]家族之伦及与国人交。重“仁义礼智信”之常而序天下。奉“中庸之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47];行“忠恕之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8]。要之,成“天秩有礼”、“天叙有典”[49]之天道自然之序,“无为而治”[50],“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51],孔门之治道也。  

       盖儒之述文立制者,挺民之所命,框天下之所为也。万民是以安身立命, 奉公守法, 图“成家立业”之志哉﹗人之有生, 成其所是。自强不息而刚健有为者, 建功立业而流芳于世焉。此儒之教民成就之精神也。“世在人为”。君子不可无尽己之忠,不可不穷己之力而成其所业。惟天下“变而通之以尽利”[52]者,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53]也。然则“世事无常”,“天资”各异。终有何成非一己之操而可尽功矣。故天下生民处“天秩”“人秩”二序,“谋事在人, 成事在天”者也。“尽人事, 听天命”而待世事,明天功己功而知谦恭。若有所成,自当一谢上天之所赐,二谢父母养育之恩,三谢社会合作之福。此乃儒教化民成俗,尤以春节拜年之意为盛。        

     是以天下财富所布,若无加害袭扰生计者,自当“富贵在天”[54]而无所怨。然则民生多艰, 苦乐自酌。或疾或贫者于社稷终不可免。“天有好生之德”[55], 置“良知”“良能”[56]于心, 谴扶危济困之力或助或济哉。国之有保制而养民生,训“政在养民”[57]而不可殆焉。民生之理,无可求生则民不堪命, 民不堪命则非其义, 非其义则奉天命而革政之所命。遂天下“不患寡,而患不均”[58]。大同之理想当致力“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59]。苟免“礼崩乐坏”之乱, 非申天道正义世道公平而不可平天下。圣王是以“无偏无颇”,“无反无侧”而王道平直[60],塑社会“共和”, 行“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61]之恕,倡职业德业而兼, 斯可为治。            

      若说“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62]。政之所治当问何以“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63]。夫子曰: “政者,正也”[64]。正其义而制天下事。儒者之谓“义然后取”[65],“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66]。斯正天下获得持有之义也。纵天下熙熙攘攘利来利往[67],然则“国以义为利”。“义者,天理之所宜”也 [68],天道神圣而不可亵玩焉! 古之圣王奉若天道而建邦设都[69]。正国之所义,乃天工而人其代之,“替天行道”之谓也。为政之道,“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 [69];奉纲常而厘公私分明之序, 立秩政焉。 

      国民之教,“有教无类”[70]。兴仁义之道礼乐之教而塑人格民德, 儒之所重也。素闻儒之教民“君子诚之为贵”[71]、“致诚不息”[72];“仁者爱人”[73]、“博爱之仁”[74]、“四海之内皆兄弟”[75];“人之生也直”[76]、“以直报怨,以德报德”[77];“言忠信,行笃敬”[78], “精忠报国”[79],“无信不立”[80];善养“浩然之气”而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81]者。嗟乎! 诚实仁爱正直忠信慎独而有气节之怀德怀刑[82]之君子,于今之时,廖若辰星。礼议之邦,君子之国,斯大美而告阙如。伥然!  兴儒教而用之, 时也。若民之如程子言“自守以正”,且“顺道相保,御止其恶”[83],当念夫子言“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无”[84]之深意也。 

       儒曰:“民维邦本,本固邦宁”[85]。荀子曰:“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 以为民也”[86]。此言政府为民而在,非民为政府而在也。民为政之本。故孟子曰:“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87]。政府职志,在“保民安民”[88],在“正德、利用、厚生”[89]。如是而有民本之政也。先王警示:“四海困穷,天禄永终”[90]. 故儒者深识“民不足,君孰与足?”[91]之理。素恶官府扰民逼民之恶。诚如是, 况使儒士“为民请命”, 直谏非理之政而“从道不从君”。此乃道统高于政统之谓也。儒士入仕,遂能框扶天下而治国安邦也。是故古之士人必从先儒“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92]之“内圣外王”之道。于此高标,入科举而选贤与能者,古之儒士也。儒者自况,为道者“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是也. 

       考久史文统而观瞻, 古之儒学者,华章躬行之学问, 往圣先贤之仁智者也。然则道之用,时为大。儒之所念所贵,与古之专制之政当有内理不合。古儒之所制亦无更新之法以体制其价值所贵。华夏连续演进难免宗法所脉。入现代世,科学与民主昌。儒之学于举国之制,人文科技当有新开。《诗》曰:“周虽旧邦, 其命维新”[93]。咸与维新精进者亦为其儒统也。若以近道言, 儒之学自当“苟日新, 日日新, 又日新”[94]。是故儒学必有维新之命,于今之时而有“创造性转化”之现代新儒学也。今之时,全球化大潮汹汹, 西文西学显。我文我统何以收拾世道人心, 引天下交竞而入大同世? 儒之为学何以担今日治国平天下之用? 历激进反儒而致文化虚脱之弊, 且看今日之儒家,承道统而开新学, 其堪“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95]之志哉!

 

       【注释】

      [1]、“仁义礼智根于心”, 见《孟子 尽心章句上》 

      [2]、“天生德于予”,见《论语 述而第七》 

      [3] 、“人之异于禽兽者几稀”,见《孟子 娄离章句下》

      [4] 、子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转引自《中庸》 

      [5] 、“仁知勇”三达德,见《中庸》“仁知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6]、“反求诸己”,见《孟子 离娄上》: 孟子曰:“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诗云: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7]、“在本心”, 此乃阳明心学之要.德之修不在置心性为一物对象而求知此心性,在在处本心而自在焉.

       [8]、“居仁由义”, 《孟子 尽心章句上》 王子垫问曰:“士何事?”孟子曰:“尚志。”曰:“何谓尚志?”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何)在,仁是也。路恶(何)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

       [9] 、“达天德”,见《中庸》“苟不固聪明圣知达天德者,其孰能知之”. 

       [10]、“知行合一”, 阳明曰:“今人却就将知行分作两件去做。以为必先知了,然后能行。我如今且去讲习讨论做知的工夫。待知得真了,方去做行的工夫。故遂终身不行,亦遂终身不知。此不是小病痛,其来已非一日矣。某今说个知行合一,正是对病的药。又不是某凿空杜撰。知行本体,原是如此。”(《传习录 卷上 徐爱录 》) 

       [11]、“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本具,见《孟子 公孙丑上》. 

       [12]、[13] “厚德载物” “自强不息”, 见《周易 象传》“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14]“文质彬彬”,见《论语 雍也第六》: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15] 、“有天有人,天人有分。天人之分,而知所行矣”,见《郭店楚简 穷达以时》 

       [16] 、“天何言哉? ”, 《论语 阳货第十七》 . 

       [17]、“尽心知性知天”,见《孟子尽心章句上》:“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 

        [18]、“格物致知”,见《大学》“致知在格物” 

        [19]、[20]、[21]、“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探赜索隐,钩深致远” ,“极深而研几”

见 《周易 系辞上》.

       [22]、[23]、“尊德性而道问学, 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 “道不可须臾离”见《中庸》 

       [24]、“君子下学而上达”,《论语 宪问第十四》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 

       [25]、“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见《周易系辞下》:“《易》曰:‘憧憧往来,朋从尔思。’子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 

       [26] 、“神道设教”, 见《周易 彖传 观》“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27] 、见《礼记 经解》 

       [28] 、“仰不愧于天,俯不祚于人”,见《孟子 尽心章句上》 

       [29] 、“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如此而已矣。”见《孟子 尽心章句上》. 

       [30] 、[31]、“民协于中”,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见《尚书 大禹谟 》

       [32] 、[35]、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 “致中和, 则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见《中庸》. 

       [33]、“人与天地万物为一体” ,见 张载 《正蒙》、王阳明《大学问》。 

       [34]、“各正性命”,“保和太和”, 见《周易 彖传》“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咸宁”. 

      [36]、“天爵”, 《孟子 告子章句上》 孟子曰:“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 

      [37]、“知其性分之所固有,职分之所当为”, 见朱熹<<四书集注 大学章句序>> .“君子素其位而行”见《中庸》. 

      [38]、“群居和一之道”,见《荀子 王制篇第九》《荀子 荣辱篇第四》 

      [39]、“和而不同”,见《论语 子路第十三》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40]、“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 见《吕氏春秋 贵公》 

      [41]、“惟天生民有欲, 无主乃乱”,见《尚书 仲虺之诰》 

      [42]、“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见《尚书 大禹谟》 

      [43]、“天生烝民,有物有则。民之秉彝,好是懿德”,见《诗经 荡之什 烝民》 

      [44]、见《论语 为政第二》 

       [45]、“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见《论语 学而第一》 

       [46]、“礼尚往来”, 见《礼记 曲礼上》;“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47]、[48]、“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见《论语》

       [49]、“天秩有礼”、“天叙有典”, 见《尚书 皋陶谟》:“无教逸欲,有邦兢兢业业,一日二日万几。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 同寅协恭和衷哉!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政事懋哉懋哉!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达于上下,敬哉有土!”.

       [50]、“无为而治”,见《论语卫灵公第十五》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

       [51]、“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者”,见《论语 尧曰第二十》 

       [52]、“变而通之以尽利”, 《周易 系辞上》 

       [53]、“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 见《周易》 

       [54]、“富贵在天”, 见《论语 颜渊第十二》 

       [55]、“天有好生之德”, 《周易 系辞下》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由终极之本源而生生于物者,神性上天也.此生生之德,于古时常言“天有好生之德”.

       [56]、“良知”“良能”, 见《孟子 尽心章句上》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

       [57]、“政在养民”:《尚书 大禹谟》: 禹曰:“於!帝念哉!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九功惟叙,九叙惟歌。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 

       [58]、“不患寡,而患不均”,见《论语 季氏第十六》: 孔子曰:“求,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 

       [59]、见《礼记 礼运篇》 

       [60]、见《尚书 洪范》;“无偏无陂,遵王之义;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尊王之路。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

       [61]、见《论语雍也第六》: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62]、“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见《荀子大略》

       [63]、“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见《尚书 仲虺之诰》 

       [64]、[65]、[66]、[70]、[73]、[75]、[76]、[77]、[78]、[80]、[84]、[91]、“政者,正也”, “义然后取” , “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有教无类”, “仁者爱人”,“四海之内皆兄弟”, “人之生也直”,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言忠信,行笃敬”, “无信不立”, “夷狄之有君不如诸夏之无”, “民不足,君孰与足?”,见《论语》 

       [67]、天下熙熙攘攘利来利往,见《易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68]、“国以义为利”,见《大学》.“义者,天理之所宜”,见朱熹《论语集注 里仁》

      [69]、“奉若天道而建邦设都”, 见《尚书 说命中》. 

      [71]、[72]、“君子诚之为贵”,“致诚不息”, 见《中庸》. 

      [74]、“博爱之仁”,见韩愈《原道》“博爱之谓仁” 

      [79]、“精忠报国”,岳母刺字“精忠报国”,

      [81]、“浩然之气”“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见《孟子 公孙丑上》《孟子 滕文公下》

      [82]、怀德怀刑, 见《论语 里仁第四》: 子曰:“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83]、“自守以正”,且“顺道相保,御止其恶”,转引自朱熹 吕祖谦编《近思录 卷十政事》:“《渐》之九三曰:利御寇。《伊川易传》曰:君子之与小人比也。自守以正,岂惟君子自完其已而已乎?亦使小人得不陷于非义,是以顺道相保,御止其恶也(《伊川易传 渐传》)。” 

      [85]、“民维邦本,本固邦宁”,见《尚书 五子之歌》

      [86]、“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 以为民也”,见《荀子 大略》 

      [87]、“民为贵, 社稷次之, 君为轻” ,见《孟子 尽心下》 

      [88]、“保民安民”,见《孟子 梁惠王章句上》:“德何如,则可以王矣?”曰:“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汉书 刑法志》:“至齐桓公任用管仲,而国富民安”。 

      [89]、[90]、“正德、利用、厚生”, “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见《尚书 大禹谟》

      [92]、[93]、[94]、“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周虽旧邦, 其命维新”, “苟日新, 日日新, 又日新”,转引自《大学》 

     [95]、“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见张载《正蒙》  

 

      【译文】

      目前天下有大道废隐不见,文化不在自身传统上的顾虑。所以,需要陈述文化传统的精神要领,来廓正天下,并为新学问的开展提供准备。我写这篇文章,是服膺于中华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倡导儒道兴邦。能够使中国文明化,又能够对全世界有帮助,这是一个自我勉励。

       儒学,就是从华夏文化中产生,以<<诗经>>、<<尚书>>、<<礼经>>、<<乐经>>、<<易经>>、<<春秋>>及其历代的阐释为主要内容, 塑造文明,并治国平天下的学问。孔子整理“六经”, 陈述他之前三千年的文化传统, 从而开创了儒学的学术传统. 儒学先后经历了先秦原儒、两汉经学、宋明理学及现代新儒学的不同阶段.对内继承道统而治理国家, 对外传播文化而化成天下. 华夏文化中这样的儒学传统是其主流。 

      儒学的道理学问非常丰富.最关键的要领, 是真诚地看待人性, 尊重人本然的价值存在. 彰显天道,坚毅地宏扬人道.从而塑造了人的文明。<<中庸>>认为:“人自身象自身那样真诚地存在而光明,是人的本性。自己明白诚的道理,是教化的结果。真诚就有文明,文明则一定符合诚的道理”,“诚的道理是天之道,用诚的道理来对待事物是人之道”。然而,人各有自己的意义观念, 夷夏是有区别的。儒学的志向在于: 确立天命常则为准绳, 并寻求天下大同; 处在夷夏格局中来化成天下。孟子说:“有这样一种天民,一种行为达到可行于天下的普遍准则时,他就行动”。“居住在天下广阔的居所,确立自己在天下正当的地位,践行天下的普世大道”。述说对古代儒学的考察,可以说,儒学就是往圣先贤之学, 天下普世之学! 

     德,就是“得”的意思。人是从天道所得而存在的, 从而仁义礼智根置于人的心中,这就是“道德”的意思。人有文化区别于禽兽的野蛮,在于他们从天所受而存在于其中的获得性有差异。孔子说:“上天生德于我”,就是这个意思。 孟子说:“人区别于禽兽其实是在很少的重要地方”。为善,还是为恶,智慧,还是愚昧,在于它们基质的厚薄精粗,和善性的开蔽充扩而显出差异。性分基质的潜在性中难道不是上天在人身上的孕藏,并有万般可能的开发利用吗? 所以,天下人应当以孔子“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的圣示来修养自己的道德,秉持人之为人的自身本性而进行开发,做到“仁知勇”三达德的要求。儒者的修养方法是要反过来求之于各人自己.做到存在于本心,居守仁德, 听由道义而行动; 力求达于上天的德性并使知与行相统一。“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是人本身所具有的. 能够对这样的善性进行开发扩充而没有遮蔽, 就使仁义礼智的道德可以彰显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有文化涵养其中、内具智慧和知识,宽厚的德性可以承载所经历的事物而显得温良敦厚, 自身强大且不停息地奋斗而显得发强刚毅, 并文质彬彬的人, 就可以成为“君子”了。

      儒学认为, “存在天也存在人,天与人是有区分的。天与人相分,人才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上天对“我”来说, 是世界所由来的开始。儒者是通过对世界的原始返终而得其道的。所以,儒者的精神在于:处在上天所分的天人相分的状况里, 向天发问, 知道物与“我”的主客体关系, 成就天下的事功, 力求达于上天光明崇高的德性, 超越人的生死,实现天人合一的理想。然而, 上天说什么了吗?  天道怎样来追求呢? 回答是:穷尽自己的心灵世界,体知自身的本性,从而对上天有所体会. 确定和推究一个事物而达到对其所以然的知识性了解. 穷尽事物的道理和特性使理解达到其如此这般的必然性。儒者探究微妙,追索隐秘,钩沉深底,致达广远, 穷极深奥,研究几微. 尊崇德性并求道问学,达致视野的广大,穷尽精微的领域,品德和智慧极为高明, 所奉行的道路中庸适当,这是为了通过彰明光明的德性来使有问题的人成为“新民”、达到“至善”,并追求达天明命、天人合一的境界。儒者不可片刻离开儒道, 所以,君子向下学习,向上达天,并顺天从道。孔子说:“天下人在怎么思虑?天下同归一个目标而在达致目标的路途上有殊异,一致的目标而有百般的思虑”。 

     古时候, 圣人体知上天效法天道然后才说天下的事情, 宗法天命常则而成为教化的依据。所以, 儒家教化,是以上天之神为开其后的宗脉而“神道设教”,以圣人体天法道躬行践言为宗脉而行教化。这就是所谓儒教之为宗教的原因。儒教的根本在天,儒教的作用在于用“六经”教化人民,以至于老百姓在日常生活里每天都在无意识地运用而不自知.这是多么伟大的力量啊! 所以, <<礼记>>中说:“如果一个人的为人能够做到温柔敦厚,那是<<诗经>>教化的结果;能够做到疏通知远,那是<<书经>>教化的结果;能够做到广博易良,是<<乐经>>教化的结果;能够做到絜静精微,是<<易经>>教化的结果;能够做到恭俭庄敬,是<<礼经>>教化的结果;能够做到属辞比事,是<<春秋经>>教化的结果”。

      儒教教化人民积极入世来成就自己, 追求形上之道而又使自己在事业上成器。天下的人如果在“成己”“成物”、“文明化成”、“天工开物”、“开物成务”、“经世济民”的路途中崇尚道德并广泛开展事业,且立德、立言、立功,或许可以做到抬头不愧于天,低头不愧于人。

      儒学因为人存在困惑而有所思虑。人天生就有欲望, 心的官能使人有思想意识。人有心灵和思想,并主导支配自己的行为. 证如孟子所说的那样“人不做他不愿意做的行为,不想他不愿意想的事情.如此而已。”这就是人的自由性。古代的先王因为这样的道理而强调“从欲而治”, 顺应人的特性,而不是逆天而行,消灭人的意志。然而,人生活于天地之间,在人际关系中行动,天下万民何以能够做到群居在一起和合统一, 人民协调在其中, 以避免他们出现混乱呢? 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它贯穿在古代先贤关于“人心”与“道心”、“天理”与“人欲”、“自然”与“名教”、“由己”与“克己”的千载所思中。听往圣先贤所说的话,觉得他们对天下人的心思和万民的治理有所考察而知其所为。他们说: “人心危险,道心衰微了,只有精诚纯一,才能稳固地执守中德”.是“存天理去人欲”,还是放任“物欲横流”?是“以名为教”, 还是“越名教而任自然”?是“为仁由己”,还是“克己复礼”?这些问题都深刻地揭示了儒学的要领,它们实际上是在讲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苍茫的宇宙, 万古恒逝。天地间万物并同发育而不相互为害,不同事物的道理并行存在而不相悖反。这是一种天和。人与天地万物是一体存在的,它们各自端正自身的性质和命运,而又能够确保达到至上的和谐。达到中庸和谐的状态, 那么事物就确定了自己在天地中应当有的地位,万物就能成长发育了。然而, 人世间人民在繁养生息,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欲望的满足而又不生出乱世的道理在哪里呢? 回答是:确立人的根本价值,从而顺应人之为人的天道性理, 尊重人的“天爵”地位, 这样治理世道就有天和了。上天之所命,在于人有其自身的本分。知道人的性分是人所固有的,职分是人所当为的,从而,君子按照他平时的地位条件而行,这样或许可以形成天下的制度,做到人与人有分别而又能够和合统一, 相互遵守社会的正义! 这是产生人和的治理,就象荀子所说的那样是“群居和一之道”啊! 天下的治道,就是“和而不同”的和合之道。

      大道在天下运行, 天下是公的天下。天下不是一人的天下,而是天下人的天下啊。中国出现一种行车使用共同的轨道、书写采用同样的文字、行为奉行同样的伦常之道, 并且政治统一的治理, 兴王道而废黜霸道的道理在哪里呢? “人民天生有欲望, 没有君主政府就出现混乱”。古代说这样的话就象我们今天说老百姓追逐利益,没有政府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共秩序就必然混乱。然而, 古代先王能够明确颁布五种刑法,来辅助五种教化,从而采取道德法律方式来共同治理,其中要领在于遵从天道法则来治理。《诗经》里说:“上天生下人民,有万物就有其规则。人民秉持法则,赞扬道德”。这是效法天道常则的良治,形成天下尊重规则尊重道德的治理、以及礼法的治理啊! 孔子说:“只是导入政令来治理,让人民与刑法一致,人民会逃避罪罚,而且没有廉耻心;如果导入道德来治理,让与礼的规范一致,人民就有廉耻心,而且自觉遵守在秩序所确定的位置上”。治道的关键在于存在道德文化的根本啊。所以, 孔子有句话说“君子要从根本上着手,根本确立了仁道的治理才会产生. 孝悌,就是仁道的根本啊!”, “进入家里对父母要行孝,出家门对兄长要敬重,为人谨慎而有诚信,广泛地博爱大众, 而亲近有仁德的人”。在家族内部和与国人交往的伦理关系中礼尚往来。重视“仁义礼智信”的常则常道从而出现天下的秩序。遵奉中庸之道依从自己的心思所欲而为,但又不逾越规矩”;奉行忠恕之道, 自己不想发生的事情就不要强加给别人。概要地讲,形成一种尊重上天确定秩序中所具有的礼制、上天确定秩序中所具有的法典之天道自然秩序,不人为强力扭曲地作为而治理,因循顺应人民自己认为有利的事情而使人民获利,这是孔门儒家的治理之道。

       儒家陈述文化传统确立制度的目的,在于挺立人民的天命,框定普天之下的所作所为。天下万民就可以因此而安身立命, 奉公守法, 并谋求自己成家立业的志向了. 人的一生, 应当成就自己人之为人的可能性。自强不息并且刚健有为的人, 因为建功立业,而能够流芳于世。这是儒教所教化人民的成就之精神。世在人为。君子不可不穷尽自己所有的能力而显出忠实,不可不穷尽自己的力量去成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天下能够在各种物质资源的变通中穷尽利益,在于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然而, 世事无常,人的天资各不相同。一个人最终有什么样的成就不是完全只凭自己的操控就可以成功的。所以, 天下生民是处在“天秩”与“人秩”的两层序中,谋求事情成功的是人, 事情成不成功还有赖于天。一个人要做到用穷尽自己人为可以做到的事情但成不成功也得听天命的态度来对待世间事务,明确上天的功劳和自己的功劳,从而知道谦恭地对待一项成功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有所成就的话,自己做到: 一要拜谢上天的赐予,二要拜谢父母的养育之恩,三要拜谢社会合作带来的福址啊。这是儒教化民成俗的结果,尤其以春节拜年的涵义最能体现出这个意思来。

        因为这样, 所以, 在天下财富的分布上,如果没有人为加害袭扰人的生计的情况出现,就当一个人是否富贵是上天的安排而没有什么好抱怨的了。然而, 民生多么艰难啊, 苦与乐自己可以斟酌。出现病疾和贫困者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始终是不可避免的。上天有好生之德, 把良知良能置于人心中, 良知良能调谴驱使人们扶危济困的力量去帮助或救济那些需要帮助或救济的人。国家有保障制度来给养民生,这是垂听“政在养民”的先贤训示而不可懈殆的事情啊。民生的道理是,人民不能够求生就是人民不堪其命, 民不堪其命就认为社会没有道义, 认为社会没有道义就尊奉上天生民的天命而革除政权和政治制度的规范所限定的人的行为可能性空间下的必然性命运。天下万民常常不以所得较少为忧患,而以分配不均为忧患。大同社会的理想应当致力于一个老年人能够有自己一生的归宿,青壮年的人能够有发挥自己能力的机会,幼年的人能够成长,鳏没有结婚的男人、寡妇、孤儿和残疾的人都能有给养维生。倘若要想避免一个社会出现“礼崩乐坏”的混乱, 那是非要申张天道正义和世道公平,才能平天下的。古代圣王因此而以不偏颇不违反(天道)不倾侧的公平正直之王道来塑造一个人民共同生活在一起并和谐相处的社会. 奉行一种自己要想建立自己的事业,就要使别人也能够建立自己的事业,自己想达到成功也要使别人达到成功的恕道,倡导职业和德业兼重的思想, 这样才可以治理好天下。 

       儒学认为,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去除人民的欲望和利益,然而却可以使人民的欲望和利益不胜过他们对正义的追求。政治的治理的问题应当是如何能够做到把中德建立在人民之中,以正义来制导天下的事情、以礼仪来制导人心。孔子说: “政治,就是维护和实现正义”。框正天下人的意义观,用制度制约天下的事情。儒者说“符合正义然后才能获取”,“不正义的富贵,对我来说就象浮云”。这是为了框正天下关于获得和持有问题上的正义。纵然天下熙熙攘攘的人有频繁的利益往来,然而国家却要以正义为利益。正义是天理上的合宜,天道神圣而不要亵渎玩弄啊! 上古的圣王遵奉天道来建立国家设立国都。框正国家的意义,是一件上天的工作由人来代做的事情,这就是所谓“替天行道”的意思。政治的道理在于,中正仁义,天道静谧,确立人的根本价值和地位;遵奉纲常, 厘清公私分明的秩序, 建立一种有秩序的政治。

       国民教育要做到不分社会类别排斥的普及教育。大兴仁义之道和礼乐教化, 从而塑造人格和人民的道德观念, 这是儒家所重视的问题。人们常常听说儒家这样教化人民: 君子把用诚实的态度来对待人作为看重的价值、致力于诚的态度和价值而不停息;仁者要爱人、博爱才是仁、四海之内的人都视为兄弟;人的一生要正直、以正直来回应别人对你的抱怨,以仁德来报答恩德;言语忠实可信,行为厚笃恭敬, 以精一忠诚来回报国家,没有诚信就不能立足于社会;要善于培养浩然正气,从而具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气节。唉! 诚实、仁爱、正直、忠信、慎独、有气节和心怀道德和法律的君子,在今天的时代, 稀少得就象早晨天上的星星一样。礼议之邦,君子之国,我们国家这样重大美好的表现现在是欠缺了。真是惆伥啊!  兴儒教而用于治理中国, 目前正是时侯。如果人民都象宋儒程颐所说的那样自己恪守正义,而且顺从道义相互保护,抵御防止人的恶行,就应当能够理解孔子说“夷狄有君主政府还不如华夏各地没有君主政府”这句话的深刻涵义啊。

       儒学认为,人民是国家的根本, 根本稳固国家才会安宁。荀子说:“上天生民,不是为了君主政府;上天确立君主政府, 则是为了人民”。这是在说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不是人民为政府而存在, 人民才是政治之根本。所以,孟子说:“人民最重要, 社稷次要, 君主最轻”。政府的职责和意志,在于保护人民,使人民能够安定;在于框正品德、创造能够产生利益和各种功用的机会、给民生带来厚实的经济资源。这样做才是以人民为根本的政治。上古先王曾经警示说:“如果四海之内的人民都穷困,那么,上天给我们(统治者)的福禄就会永远地终止了”. 所以,儒者深刻地认识到“人民不富足,谁来给与君主政府富足?”的道理。儒者常常痛恨官府扰民逼民的政策。这样的话, 就使儒士们“为民请命”,对那些没有道理的政策和当权者进行直谏, 坚持服从道义和治道的传统而不是服从君主的立场。这就是所谓“道统高于政统”的说法。一旦儒士进入官僚和政治家的行列, 就能框扶天下,治国安邦了。所以,古代知识分子必然遵从先儒“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之道。在这种高标准的要求下,他们进入科举考试来选择贤能的人,这就是古代儒士在政治方面的情况。儒者对自己的要求是,作为一个从道的人其道德和学问在没有政治机会时就独善其身,在通达政路时,就兼善天下。 

      考察古代久远的历史和文化传统,然后观察, 可以说,古代的儒学, 是在光辉的篇章下躬行实践的学问, 是往圣先贤仁义和智慧的结晶。然而, 儒道的运用,是以时代为重要考量的。儒学所奉行的理念和价值,与古代专制政治也存在内理上不完全吻合的地方。当然, 古代儒学所主张的制度尚未出现更新的办法来体制它的价值原则。华夏社会在历史中的连续演进难免带有宗法社会的思想。进入现代的世界后,科学与民主昌盛起来。儒学对于国家的制度和人文科技的领域应当有新的开展。《诗经》里说:“周朝虽然是旧的国家, 但它的使命却是新的”。能够使传统的学问维新精进也是儒家的传统呀。如果从接近儒道的角度讲, 儒学自身应当在每天刷新自己, 天天更新, 又天天更新的过程中前进。所以,儒学必然有维新自己的使命,在今天的时代产生进行创造性转化的现代新儒学。在今天的时代,全球化大潮汹涌澎湃, 西方文化和西方学术是显学。我们华夏的文化及其传统如何能够收拾世道人心, 引导一个交互竞争着的天下进入大同的世界呢? 儒家的学问如何能够担当今日治国平天下之的作用呢? 在经历了激进反儒而导致文化虚脱流弊的时期后, 就看今天的儒家,如何继承道统而又能够开展出新的学问, 现代儒家如何能够肩负“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立命, 为往圣继绝学, 为万世开太平”的志向了。

 

    【参考文献】

《周易》《尚书》《诗经》《春秋》《礼记》《周礼》《论语》《孟子》《荀子》《春秋繁露》《正蒙》《朱子语类》《近思录》《传习录》《史记》《汉书》

 

 

 

                                                            (全文14280字)  

 

 

 

     杨万江:  男 1965年10生,  重庆人   现代儒家  前重庆万县市政府经研中心特约研究员

    邮编: 404040             邮箱:  yangwanjiang@126.com

    地址:  重庆周家坝天都商贸城C-10五楼右室

 

   

- 作者: 杨万江 2006年08月31日, 星期四 14:2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现代儒学“一纲(宪)十一常”:新的里程碑  (作者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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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万江 2005年10月2日, 星期日 15:24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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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是对儒家政治哲学基本问题性和其道统线索的一个梳理。它将勾勒儒家政治哲学的基本轮廓和理论框架。从中可以看到,杨万江政治哲学与儒家治道传统的密切关系和发展。 查看全文

- 作者: 杨万江 2005年09月7日, 星期三 21:11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儒商伦理形态  (作者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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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权利论:儒家政治哲学现代性的基石  (作者置顶)
摘要:本文尝试从儒家文化传统发展出本分论的权利哲学,以为中国现代性政治哲学奠基.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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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秩与人秩的宪政结构--现代新儒学的宪政秩序观点  (作者置顶)
摘要:本文进行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下的宪政秩序建构,提出天秩与人秩结构的"宪政二秩"说,探讨了在儒家治道的基本问题性下从专制政治到民主宪政的现代性转型和发展的内在可能性.文章是对儒家政治哲学宪政秩序理论的一个成功建设. 查看全文

- 作者: 新天下 2005年09月7日, 星期三 17:34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从诚论到本分论:儒家哲学的新探索  (作者置顶)
摘要:本文尝试解决当今哲学领域最前沿最困难的切入前主客体关系之本源的问题。呈现了作为基础哲学之诚论到本分论哲学的现代新儒学思路。为儒学理论的现代发展别开生机。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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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教之儒教说 ——论儒教在今日中国的立教  (作者置顶)
摘要:本文是作者2004-2005、9在儒学联合论坛、华夏复兴论坛和宪政天道论坛等网络论坛论述儒教问题发帖的整理。文章以儒家文化核心传统是神性上天信仰下天人精神结构中人的主动探究精神的看法为基础,系统提出作为天教之儒教的宗教学说及其相关的历史和发展问题。 查看全文

- 作者: 新天下 2005年09月7日, 星期三 16:27  回复(1) |  引用(0) 加入博采

请那些任意玩国籍游戏的明星们自重!

    

 

       请那些任意玩国籍游戏的明星们自重!

  

                                                  杨万江 

                                        (2008、11、20) 

 

    近来由巩俐和赵本山加入外国籍而引起网民强烈不满,并进而回溯近年来中国相当多的明星弃中国籍加入外国籍的现象。 

    我想,尽管他们选择什么样的国籍是他们个人的事情,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他们作为成名于中国社会的公众人物已经没有什么社会责任感和忠诚美德了。这些人之所以成为“明星”,说到底是因为他们和他们的艺术工作被中国公众所喜欢和宠爱。在公众中他们常常表达也代表着中国人民的审美追求和理想,寄托着许许多多人特别是年青人的情感和向往。我们这个社会和我们这里的人民待他们不薄,可是当他们在中国社会中成名了,从中国社会钱赚多了,人们突然发现他们已经不再是中国公民了。他们已经政治上不再与自己的祖国和宠爱他们的人民站在一起了。他们宣誓效忠于其他国家了。如果他们只是这样,那也就罢了。就算中国社会没有这样的“明星”。我们可以承认自己错误地宠爱了他们。中国人民不会把自己的传统、文化、审美理想、国家立场和社会精神和情感让哪位外国籍明星来“代表”从而成为人们心中的“明星”。可是,这些在政治上缺乏忠诚美德并弃祖国而去的“明星”们,他们既不能在他们新加入的国家里获得象在中国这样的地位和利益,从而不愿意真正放弃他们在中国的事业,又要用放弃中国籍加入外国籍来逃避他们在中国的社会责任。他们试图两面获利。获得更多利益,更多爱,而更少责任和更少忠诚,这就是贯穿在他们行为中的想法。

    这些人的辩护者声称他们并非不爱国。这真是奇谈怪论。国籍是一种政治和法律合约。放弃或加入一国国籍是一个要求你在是否认同一国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接受一国法律和政治义务并在情感上产生爱和忠诚于这个国家的道德责任的事情。如果你就不愿意成为中国公民,或者说你自己就已经放弃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资格,而宣誓效忠其他国家了,你还声称什么你爱这个国家?也许中国文化传统的塑造使他们永远都忘不了自己的祖国,忘不了生他养他也爱他的中国人民,也许当他们宣誓加入外国籍的时候充满了内心冲突,并把政治和情感区别开来。可是,与其说,他们还是爱国的,不如说他们既欺骗中国和中国公众,也欺骗他们所要加入的国家。他们更象是一些政治和情感上的国际骗子,而不是那种有忠诚美德和社会责任感的爱国者。我并不认为一个人不可以重新选择自己的国籍,尤其是那些在一个社会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受到迫害或者不能进行自己事业的人。“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但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待你不薄并影响很大的公众人物,甚至代表着这个社会一方面的精神和情感,而且你又不能真正愿意放弃自己在这个社会的事业、利益和地位,那么,我希望你自重,不要被人们不肖。问问你自己,你到底是什么样的人? 

  nbsp; 人们也许可以接受巩俐加入新加坡籍,按照我们中国人的传统,“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她嫁给一个新加坡人,也就可以随夫入籍。斯琴高娃也是这样。可是,文艺界大多数加入外国籍的明星不是这样的。赵本山为什么加入加拿大籍。难道他以为他加入外国籍了他就可以做那些极尽挖苦中国农民为能事的小品了?还有蒋文丽和顾长卫两口子。蒋文丽一向被中国社会普遍认同为最能体现中国女人贤惠、美丽和情感细腻的知名演员。中国许许多多的人为这样的艺术家感到娇傲,并成为他们心中“中国女人”的概念性形象和审美理想。可是,当人们突然知道蒋文丽加入了加拿大籍后,难道中国和中国的电影艺术甚至成为一种不是中国女人自己而要一位加拿大公民才能最好地表现中国女人的贤惠、美丽和情感细腻的国家吗?我希望这些明星认真地想想,你的所作所为到底会给中国公众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你要引导中国公众如何不爱自己的国家,还是毁灭你自己在中国公众心中的形象。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四 15:2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公司化村——中国农村改革问题探讨

   

                                         公司化村

                                           ——中国农村改革问题探讨   

  

                                                      杨万江

   

    中国发展进程中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是一种历来受到重视,但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的解决滞后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已经在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和政治稳定方面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日益加剧的不平衡性。政策检讨和发动新一轮改革攻势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已就中国城市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作了讨论。这里再就农村改革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构想和政策发表一个看法。本文认为,在那些困难的政策问题上改变一下认识和政策方向,或许能够使问题得到恰当的解决。

    中国农村改革的战略,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组织化方式的改革上。认为与中国农村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力水平所要求和相适应的生产组织化方式,不应当是“人民公社”制,而应当是农民的家庭。废除公社制,把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承包给农民,使农业生产和销售在农民家庭的组织下更有效率地进行,成为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并有效地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大幅提高。自那时起,农村政策就没有出现大的变化。认为稳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和不断延长的承包期,乃至永久化承包,能够使农民放心地在其承包地上进行生产所需要的长期化基础投入,并为“农民工”在充满风险的城市化进程及其对他们来说风雨飘摇的市场化生存中建立一个稳固的后方和生存保障线。政治家们对在农村依然保持哪怕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制能够促进农村的发展充满政治热情,并声称和颂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但是,这个政策随着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日益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问题。这是指:一、中国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经营对适度规模化水平的要求,使过去同样思路下生产组织化方式对农业生产力的适应性问题再次提出,并面临调整的压力。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中,家庭经营一小块土地的生产方式与现代化农业的规模化要求相比显得分散、规模不经济,难以通过产权交易和流转实现生产资料有效率的灵活配置,也限制了农业机械化和其它先进经营手段在农业中的运用。二、中国现代化必然发生的大规模城市化进程所产生的人口流动需求和对农村土地征用需求,对土地承包政策构成压力。现行的土地承包政策尚未真正确立农民对土地的完全产权。农民在面向城市化而退出农村的过程中,无法转移其在农村的土地利益及其积累的农村社会保障利益,从而增加了农民彻底放弃农村进入城市谋生的代价。土地征用制度中依靠国家权力对农村土地进行强制性低价格征用,侵蚀了农民的利益。土地对农民来说还是一个既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权利界定,也随时可能遭到侵占或变相侵占的权益。农村和农民尚没有足够的法律和政治能力去对抗自己的利益所面临的来自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城市工商业主的威胁。三、上述两点,至少应当部分地对日益拉大的城乡收入差别和社会不平衡性负责。如果说中国需要进入一个更加强调启动内需市场的新发展期,那么,占中国三分之二人口的农村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其购买力问题已经变得重要起来。以土地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一系列农村政策,虽然大体上能够保证农民的温保问题,但很难让农民仅仅依靠农业收入和外出打工来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由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使农民难以通过流动性获得市场经济中的平均利润。政府、城市和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也需要适当灵活的机制,并建立起投资和产业化的城乡联动性。

    上述压力促使人们考虑把土地完全界定给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可能性。中国是否需要进行一场土地私有化改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问题在于,即便我们不考虑把土地完全界定给农民个人和家庭的政策所可能造成的土地非生产性兼并和大规模非农化使用、部分农民出现失地风险及其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冲击,那么,这个政策是否是解决目前三农问题的必要条件?或者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否已经走到尽头而必须进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改革?这是一个仍然需要探讨的问题。

    现代化农业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只是产生了土地流转的政策压力,并不足以导致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破灭。既然规模经济的要求使家庭承包一小块土地的利用方式显得太分散和不经济,那么,至少在逻辑上说,以“村”为单位的集体所有制反而是一个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获得经济适度性的组织形式。即便是在大于家庭而小于“村”的规模适度性情况下,它也可以在“村”的内部对农业生产组织进行调节。这里的问题是,土地分布和土地使用场地的地理连续性对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与价值化或资本化土地所实现的广泛配置性及其土地利益向农民的界定和交易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分清这一点,我们就可以通过一套政策操作使“村”成为一个拥有土地资本产权并在资本市场获得价格和财富判断的农业公司来解决农村的前述问题。

“公司化村”的政策要点如下:

    1、保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但在法律上明确地把农村土地排他性地界定为“村”集体所有,从而构造“公司化村”的产权基础

    2、价值化或资本化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权,亦即通过“公司化村”在资本市场上市,定价村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并在村集体成员中平均分配不可对外转让(优先股)股份。农民在5年内完全退出该村而进入城市的情况下,可特许转让给本村集体,从而获得利益的流动性。贫困地区农民退出“公司化村”的资本兑现资金由政府城市化专项基金补帖50%,“公司化村”则可以将回收股份向本村村民的新增人口分配或向已有股份的村民销售。“公司化村”可向市场或那些愿意向农业投资的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城市工商企业和个人、以及外国投资者发售可流通股份,以为本村经济的发展融资,但可流通股份不得超过本村总资本的50%。

    3、按照“公司化村”优先股权利及其与土地亩数的折算数,“公司化村”在内部保持农民家庭基于已经分和持有的股份资本,获得现有承包地的使用权。本村村民之间通过土地集约化使用而进行规模经营的,可以按照股本数实现资本流转,并成为利润分配在相应层级的核算单位。村内可以自愿发展从几家几户到大至整个“公司化村”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组织(如家庭农场、专业经营、生产合作社等),也可以采取农户与“公司化村”协商合作投资某一农业或非农产业项目的办法组织生产经营。“公司化村”集体投资的农业和非农产业项目(包括乡所属的乡镇企业)利润,以及其它资本利润则在所有村内外股份持有者之间按股分红。

    4、任何需要获得“公司化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土地总体规划和控制的政策下,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才能获得与“公司化村”的市场谈判权。土地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谈判。土地出售金在“公司化村”和被占土地的农民之间按照适当比例进行补充性分配。

    5、公司化村的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长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长兼任。

   “公司化村”的资本化改革是基于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的前景、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需要土地流转机制、城市化进程中地产市场高涨的土地需求产生的土地资本化契机,以及农业和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对产权和金融制度的新要求。城市化中农业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将大幅减少相同土地上分配土地利益的人口,从而使农村经济组织资本收益性的相对提高也具有长期前景。相对稀缺的土地、农民使用更好的技术手段在土地上的农业创造和乡镇企业的利润使“村”的产业活动具有资本性及其投资价值。资本化土地及其土地市场的价格机制使农民对财富持有的数量和质量概念出现根本性的改善。在过去几十年中,农民是不把“承包地”视为自己持有的财富的。他们只是把“承包地”上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和外出打工的收入视为自己的所得。实质性的土地资本性财富和资本收益进入农民的经济生活和贫富计算,而不再被忽视或被政府和地产开发商拿走,无疑会改善中国农民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缩小城乡差距。

 

                                           (2008、10、25)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10月25日, 星期六 20:5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奥运的意义与体育之道—— 寄语北京奥运

              奥运的意义与体育之道

                                       

                                          —— 寄语北京奥运

                                                   杨万江

                                         (2008、8、12-14)

     奥运体育是被“国家”组织起来的一群人的身体能力在世界上的地位和荣誉的见证。它既是一国人民身体能力的国际表现,也常常成为一国人民之国家感觉的政治供给方式。 所以,我特别希望台湾同胞与我们一同来体会两岸体育健将所牵动的中华民族的荣誉、胜利、喜悦、激动和遗憾。虽然我们现在已经习惯了中国队获得几十枚奥运金牌,但我们特别希望台湾民众与我们一同分享拿冠军的巅峰感觉,以及大国体育的气势和排行榜上的位置感。如果说台北队在许多项目上获得冠军不容易,那么,两岸同在“一个中国”的体育组织方式,或许能够改善台湾民众在归属感与国际荣誉之间出现良好感觉的期待。

     全球竞技体育的理想是各个国家和地区组织自己的人民来表现竞赛精神和运动技术,从而促进人类身体能力“更高、更快、更强”的可能性。在和平和公平的方式下,激发人的潜能,锤炼人的意志,为目标和胜利而拼搏进取,是人类文明中永衡的主题。子曰;“君子无所争,……其争也君子”。

     在这个星球上,不借助药物和工具,人类本身在最大可能性上能够跑多快,跳多高,多有力?这些表征着人类生命特性和身体能力基本素质和技能及其运动水平的品质,正在历届奥运会的目的和全球人类的参与中获得不断刷新的纪录。无论使用智慧、物质工具和科学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占居了人类事业的舞台,人类身体能力永远都是生命个体的基础。身之为“体”,当在身性的生命本质。

     当然,对于运动员来说,无论他们的成绩和表现被人们认为有怎样的意义,我特别希望他们在奥运会中进入各项竟技体育本身的状态。一个人或一个团队在某一赛事中把自己得到训练和开发的最大能力尽其所能地发挥好,进入那些经过训练而显得精熟、灵巧、充盈和活跃的速度感、力量感、高度感、距离感、平衡感、稳定感和精准感的待发和已发状态里去。那应当是体育运动本身的美妙和最佳状态。体育之道,当诚其本有,修己而发。

     我坚信人类的进步和成就根置于每个人自身能力的开展。“尽己”“成己”乃是一项在人类天赋本分之上发现和开展自身可能性,并让我们的心灵顺天命、居天心、合天道的精神事业。人类正是在与上天合作、与自己合作、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成就了自己能够成为的那样。倘如此,则“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8月14日, 星期四 09:3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紧急避险规则与教师的职业责任问题—— 关于“范跑跑”事件的讨论

 

 

 

                     紧急避险规则与教师的职业责任问题

   

                                       —— 关于“范跑跑”事件的网络讨论

 

                 杨万江(《儒学联合论坛》学术厅版主)       苏少鑫(《新京报》记者)

                                          

 

     苏少鑫  别把教师推向断头台

       一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范美忠是为了挑战道德祭台,或许他是一个异端,或许他有这种勇气和担当。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他们既不想当异端,更不想当英雄,他们只想,好好活下去!

     在一教师论坛中,一位妻子是教师的网友这样写道,“范美忠事件报道后,我跟我当老师的老婆聊及此事。我问她:如果在你上课的时候发生地震,你会扔下孩子们跑吗?她说:当然不会。我又问:那你就不管我和孩子了吗?她迟疑了片刻说:我也不知道,如果真碰到地震,我也没时间想,我不知道会怎么做。我一字一句地告诉她:如果发生地震,你可以叫孩子们快跑,但我不希望你再冲回去救孩子,我和女儿也需要你。”

     另一位网名为“懒蚂蚁0”的教师网友则说:“在大地震中,谭千秋因为救了几个学生而成为英雄,可是他死了。范美忠因为不管学生第一个跑了出来而成了混蛋,可是他还活着。我是老师,我不想成为那样的英雄,因为我还想活着。我也不想成为混蛋,不管是否本能,应该都不会第一个跑出来,但因为活着,也许我应该第一个跑出来。”

     我相信,这是绝大多数教师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普通的愿望。

     但是,这样的普通愿望在“资深媒体人”“何三畏”看来,可能是匪夷所思的。因为,在何看来,教师比学生有先天的“逃生优势”——在6月15日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中,“何三畏”撰文称,(教师或指范跑跑)在危险来临的时候,不宣而退,你“擅离职守”,临时放弃你对学生的支配权力和教育义务,而你在讲台上位置更宽敞,你本来就站着,你离门口和楼梯更近,你逃生的条件比学生优越,这都是你的职业条件,你把它变成了逃生的优势,学生则相对弱势,即便下面不是你的学生,而是跟你一样的成年人,这也是不公平的——你违背了“逃生伦理”。

     因此,作者认为,在以后的教师职业要求得明确规定,在危险的时刻,教师有组织和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

     这样的提议其实并无多少新意。早就有论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析指出,学校应依循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减灾救灾法等制定相关的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通行的应急预案条例,当值教师有疏导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

      事实上,正如笔者在前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范跑跑”以其极端的方式启示着我们:在瞬间发生的大灾难面前,道德是多么的不可靠;依靠以生命作为绑架的道德,不仅与道德杀人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甚至会起到客观上的负面激励作用。而早就有论者指出,关于灾难的教育以及逃生的训练以及高质量的建筑物才是保障我们脆弱生命的根本。

      当然,我也承认,作为教师与学生相比,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逃生优势。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教师就有冒着生命危险去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时,那么我们可能就需要掂量这种职业伦理本身了?或者说,如果教师就有冒着生命危险去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那么谭千秋老师还是英雄吗?

      二

     网络上有消息称范美忠被吊销了教师资格证,学校因此把他解聘了。这个消息得到了他的确认。

     事情的发展逻辑看来同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我日前所担心的终于成了事实。作为事件当中最大利益攸关者——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光亚学校的选择权仍然得不到尊重。教育行政部门和舆论看起来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共识,它们共同期望:让教师在危难时刻,冒着生命的危险去保护学生的生命。

     因此,事情的发展已经再明显不过,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意味着把问题纠缠于道德本身是多么的天真。也就是说,假若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作为教师是负有疏导和撤离学生的义务,那么,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这样,我们现在就可以完全抛开那些纠缠不清的道德问题,把问题纳入权利与义务讨论的范畴,那么,首先可能就需要追问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教师本身,在地震来临的时候,他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两者应该如何去对等?

     还是以“范跑跑”为例:按照舆论的说法,如果当时范美忠在跑之前,有喊学生一起跑,那么他就可以被原谅。

     是的,我们必须承认,我们需要教师在地震来临的时候,能够提早作出判断并及时提醒学生逃生。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由谁来确定是地震来临?假如教师的判断出现失误,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此次地震灾难中,不少质疑为什么出现一些异像,地震局没有及时预报或者及时进行疏散。其中一个理由是,众多的异像未必与地震有必然联系,如果地震局因为这些异像而贸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那么没有人敢对这种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样,在没有地震局预报地震并发布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在根据自己的经历判断可能是地震的时候,他有没有向学生做出预警甚至疏散和引导学生撤离的义务呢?

     显而易见,这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就像这次地震一样,最后证明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判断正确,学生及其监护人感谢范美忠做出了正确的判断,有关部门对他进行了嘉奖;第二,范美忠的判断错误,如果范美忠更不幸运的话,学生因为他喊跑而造成了拥挤践踏,死伤无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范美忠就成了“范喊喊”,甚至会被认为是在造谣。即使死伤学生的家长不把范美忠告上了法庭,我想范美忠至少也要被有关部门定一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不知道作为“资深媒体人”的“何三畏”想过没有,当规定教师在如此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时,事实上就把教师推向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因为连专业的地震局都没有准确预报地震的底气和担当,作为一个普通教师,他怎么能够在那种瞬间就确定自己将要面临的就是地震?而一旦认为教师此时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那么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教师有向学生“预报”地震的义务。但是,按照国务院办法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地震临震预报,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那么,请问“何三畏”们,假如教师的判断出现失误时,怎么办?难道就奢望教师对地震判断永远不会出现失误吗?这个时候,教师何止被推上了道德祭台,他甚至可能被推上了断头台。

       三

     我并不是因此说,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就可以无所作为,我也不赞同范美忠所认为的“灾难来临的时候,先己后人与牺牲都只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美德”;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一种私德,而不是一种公德。

     我会赞扬谭千秋老师高尚的私德,也劝诫范美忠先生反思自己卑微自私的内心,但是,我绝对不会要求任何人需要冒着生命的危险去履行他的所谓道德义务。

     而一旦这种道德义务被上升到权利与义务的范畴的时候,那么只有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时候,这种义务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否则它就是恶法、就是杀人的道德伦理。

    比如说,我们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先生或小姐)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但是,当报道真相或者说真话会危及到“何三畏”生命的时候,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何三畏”这个时候选择不报道、不说话甚至说假话的。或者甚至不需要危及到生命,只需要危及到饭碗,我们大概都能理解作为“资深媒体人”的处境。

    所以说,如果我们一定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那么,有且只有,“何三畏”有说真话报道真相而免责的权利。

    这样,我们就可以请问“何三畏”,如果规定教师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那么,教师在灾难面前是否有判断失误而免责的权利?更关键的一点是,教师是否有因为不危及自己生命而作出选择的权利?

   

  &bsp; 杨万江:苏少鑫落入范跑跑的诡辩圈套了。楼文的内容也不足以支持文章标题的观点。

    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教师是否有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救助学生,而是说危机情况下同处危险中的一个教学班级的人员在其避险行动中,如何发动和组织大家逃生。在地震情况下,教师并不是因为他的职业义务而处在危险中,那是上帝把人类置于险境中。危险处境是特殊情况出现时先行给定的环境,不是任何道德和法律置教师于这样的处境。这里讨论的只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如何能够以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方式来逃生。

     那么,什么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逃生方式呢?在大家共同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有发动有组织的避险比没有发动和组织的避险,能够避免相互推挤、堵塞、甚至踩踏而出现安全事故,提高逃生效率;并且,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逃生行动必须公正。从而,理性的避险规则应当是:与学生共同处在危险中正在上课的教师是该班级所有人避险和逃生的当然发动者和组织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避险。教师承担这一角色,是因为教师不仅在避险知识和能力上比学生强,更有威信。而且在日常情况下就已经先行掌握着教学班级内学生行动的指挥权和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并作为“课堂纪律”而要求学生“遵守”。这就是说,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中某人自己跑并不构成不让其他人跑的逻辑。由于上述先行的行动指挥权力关系存在,一个不向学生下达危机判断和避险指令的教师,无异于是教师让学生继续处在危险境地中而不得自己行动。这显然是非常失职和不公正的。这样的人就象是一个只对某个列队喊立正,不对列对喊稍息和解散的失职的指挥官。危机情况的判断、避险指令的下达、疏导工作的组织,这都需要教师。这就是这一情况下教师的职业义务。

     那么,认为正在上课的教师在地震时刻有组织疏导学生避险的职业义务,是否因为加重了教师的危险而对教师显得不公正,甚至被有人认为是把教师推上了“断头台”呢?  当然不是,必须指出,这里的问题不是单独的教师安全问题,也要尊重学生安全的问题。如果人们承认生命是平等的,那就意味着共同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都需要避险而不能只考虑哪一个人避险。这就是说,一个公正的避险是从尊重生命的平等权出发,按照如何能够提高避险效率和符合人类道德的方式来分配逃生机会和行动责任。如果说处在生命危险中的班级团队能够有效率地成功避险的条件是需要有人作出危机已经出现的判断、下达避险指令和进行疏导,那么,把这样的角色和责任分配给教师就是一个基于团队避险的公正规则。我们不能想象要让学生而不是教师来承担这样的角色,除非教师不在现场。公正意味着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承担合适的责任,而不是相反。在大家同处危机的情况下,人类之间相互帮助不仅是人类的道德,而且也是相互不侵害避险的义务。如果所有人都象范跑跑那样不顾一切地逃生,那会必然造成整个班级甚至整个学校的学生和教师相互推挤、踩踏和堵塞,从而相互妨碍每个人的逃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的方式是有效率的逃生方式。此外,一个教师抢占逃生机会,不仅对学生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符合教师对自己学生应当更有承担精神的伦理传统。

     至于有人提出教师也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对学生承担危机判断责任,这就是不合理的质疑了。这里所谓“危机判断”不是地震专家的临震预报,而是对已经发现有大楼摇幌时应当作出地震判断,并对学生立即下达避险的指令。这种责任和能力首先是从安全需要和职业能力提出来的,而且,在教学班级中,我们不能设想学生比教师更有能力来作出这样的判断。在范跑跑的例子中,大楼最开始摇幌的时候,他招呼学生说没事。让大家镇静。这说明,学生已经感觉到有问题了。范跑跑让学生镇静,而学生没有跑,这至少表明范跑跑作为教师对学生的行动是有控制权的。后来他觉得是比较严重的地震,作出了地震判断,但没有给学生紧急下达避险的指令,不顾学生拔腿就跑。如果说他有权控制学生的行动,并行使了不让学生跑的权力,那么,在后来他自己意识到是严重的地震时,为什么不行使让学生跑的权力呢?学生什么情况什么时候可以跑,什么情况什么时候不可以跑,这是有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所负的责任。显然,范跑跑是非常失职的。而且,这不是能力问题,而是责任问题。

     应当指出,在出现地震这样的危机时,同样处在危险中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员与一般人员的要求是不同的。自救和有组织的避险也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状况和处境来确定。因此,关于危机情况下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应当尽到哪些特殊的责任以及这些责任的具体要求只能是一个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地震危机时期的政府公务员对社会的危机管理责任,公安、消防、武警和军队救助公众的特殊责任,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避险救助责任,这都不同于普通公众在危机时期的要求。我们可以在全社会提倡危机时期的自救和在自救前提下去救助他人。普通人可以自救和优先救助自己的亲属,也可以去救助任何其他处在危险中的人。但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就必须按照职责要求去做责任范围内的公共救助行动。这应当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基本规则。

     苏少鑫 :  回杨兄:在文章我已经说过了,如果在地震的时刻,要求教师有组织和疏导学生撤离的义务,那么,必须有相应的免责权利,没有这个免责权利,这个义务就是把教师推向断头台。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前提,教师是否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判断对学生有非常态的控制权,而对这种非常态的控制权所造成的后果有免责的权利?如果没有,我们就不能要求教师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承担这种义务。作为一种要求,它必须考虑到教师有可能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

    杨万江: 苏兄,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权利”是指什么?你这个理由很难理解。前面提到,教师是先行地获得了对学生行动的控制权和信任。这本是教育制度中班级授课制中的“纪律”及其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家长把对学生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委托给学校,让教师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如果在上课时间学生可以自行进出教室,或者做他们自己想做的任何事,那么,教学活动就无法进行了。教学班级是个组织,不同于自由市场。所以,在上课时间,教师对学生的行动是有控制权的。这里的问题不是获得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是否应当有“免责权利”,恰恰相反,获得对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自然就产生了责任的承担。权力产生了责任,而不是“免责”。这是一种职业义务。在危机情况下,教师的责任和作用是更突出了,而不是不需要了。学生是根据教师的判断和指令来采取行动的。危机事件中的行动控制权是指避险所必要的合理控制,不是任意可能性的控制。教师对危机的判断也是在某种情况是否出现时的合理判断。由于危机出现的情况是非常具体和难以事先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危机判断及其避险行动主要是维护学生安全和利益的行动。这一般不会出现太过离谱的误判。当然,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这是教师的责任。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是什么意思?

     苏少鑫 :杨兄:我的忧虑是基于对现实的理解。我当过几年教师,大学学的也是师范专业,但是,无论是大学教育还是在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我从来就没有接受过类似的教育,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当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得怎么办?至于我们的学生呢?他们何时接受过类似的教育?为什么会出现所谓“史上最牛校长”?

     所以,我认为,范跑跑事件对于我们最大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展现出了我们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如果不从反思并如何弥补这些薄弱环节入手,简单硬性要求教师应有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事实上不过是为某些行政职能部门的失职背书。

     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与兄所讨论的可能不是同一个问题。

     我所担心的是:规定教师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在那种类似地震的瞬间灾难中,这种义务的履行以什么作为标准?教师大喊一声同学们赶快跑可以吗?还是他必须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

     如果是前者,江西某学校曾发生学生践踏伤亡事件,据说当时就是有人喊了一声地震来了,快跑!

     如果在规定教师这个疏导和组织撤离的义务之后,出现上述的情况,教师怎么办?我说过了,当范跑跑变成了范喊喊时怎么办?

     我承认,对职业伦理的维护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许是高于生命权利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天然逃生优势并不能成为规定其为义务的理由,就像男性相对于女性,壮年人相对比老人/小孩等,美德不能成为对每一个人的要求。

     而我认为,对于教师这一职业而言,与其规定其有在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倒不如强制规定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灾难逃生教育的义务。我相信,这是教育的特点所决定了的。

       杨万江: 苏兄,假如你是批评教育部门对危机管理的日常教育和培训不够,这自然是个合理的批评。在这个方面,中国许多地方的教育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这对实际出现危机时的应对能力和效果是有影响的。比如,这次汶川地震中,一所平时曾经演习过如何避震的学校就比没有这样做过的学校更少师生伤亡。相信汶川地震后我国各地的教育机构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但是,这样的意、反省和对危机管理的重视,大概并非是因为范跑跑事件的反面贡献。地震中带给国人巨大悲痛和震撼的师生伤亡,恐怕将是促使人们反省与学校师生安全有关的建筑防震和危机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到危机时刻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有一个正常理性能够作出判断的前提。比如范跑跑事件中,他自己显然是感觉到大楼摇晃,并判断出现了地震,否则他自己就不会跑了。这是常识理性可以作出的判断。通常人们不会要求教师对地震的判断能力达到甚至连国家地震局专家都达不到的临震预报水平。但出现明显的大楼摇晃而作出地震发生的判断,这并不是很高的要求,而是常识理性。范跑跑事件中的问题,不是他自己没有地震判断,而是他没有把地震判断及其避险指令立即传达给学生,并组织疏导学生避险。这是失职的。光喊“地震来了大家快跑”,这对正在教室上课的学生紧急避险当然也是不够的,所以,还要教师的疏导以避免出现踩踏等伤亡事故。这都需要教师进行危机管理,或者说这都是教师的责任。假如范跑跑是如此地不愿意与学生共同面对危机,那么,我想他至少应当在他自己跑的时候,也对学生喊一声“大家快跑”,起到一个发动学生避险的作用。可是,他连这样的要求也没有做到。

    指出危机管理中教师的上述职业义务,并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以“教师对于学生的天然逃生优势”。在一个团队如何出现有效率和公正的避险行动的问题性上,教师的能力和位置是让教师承担避险行动发动者和组织疏导者的一个原因。教师制度化地先行获得了学生行动控制权,从而产生危机来临时刻一个班级学生避险行动的发动和组织疏导职责。所以,这一安排是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发挥合适的作用。这是公正的。

    我想,平时加强地震避险的教育和演习,并不能代替危机时刻中明确而坚定的危机管理责任。相反,平时的教育和演习也正是要明确如何能够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并取得应对危机的良好效果。

      教师这个职业你可以说出很多很重要的意义,比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是“助理工程师”,宗教领袖或教父是“灵魂的工程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等等。但如果说什么是教师最基本最起码的职业义务,那么,说简单通俗一点,就是“照看孩子”。教师是社会分工中社会化地照看孩子的一种职业。照看好孩子不出事,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做到这一点再说其他。

       苏少鑫 :杨兄仍然没有直面我所说的问题,当教师的职业要求他在维护其职业伦理是需要冒着生命危险作为代价时,那么对这种职业伦理本身我们就需要认真加以掂量了。义务本身如何去界定,如何去履行,我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危机管理责任。

      换句话说,兄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你所说的教师的常识理性如果出现失误的时候,怎么办?

      我固执地认为,如果作为一项职业的伦理规定是需要我可能必须用生命的代价去维护时,那么,在确定这项义务之前,如果不把对应的权利先确定下来,那等于将我送上断头台。

       对孩子照看的义务,并不天然意味着就需要教师冒着生命危险去完成这种义务。

       事关教师的生命权利,一定需要慎重。

       另外一个,或许兄太高估我们在瞬间灾难面前的理性了。事实上,只有平时的训练,在那个时候,发挥最大作用的可能是我们的本能。       

      杨万江:这恐怕不是我没有“直面”你的问题。前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危机时刻教师的职业伦理和义务。显然,这样的义务内容本身不会按照范跑跑或者你的辩论需要来规定或不规定哪条教师有或没有牺牲自己生命以履职的义务,然后提供给什么人反驳或支持。因为这里的问题是生命处在先行危险环境的情况下,什么是一个团队基于逃生效率和价值公正的避险规则。没有人希望任何人牺牲生命,避险规则本身也不会把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牺牲作为哪种符合要求的规定。它恰恰是在先行给定的生命危险处境下如何不牺牲或者避免更多牺牲的理性规则。它有在一个团队中分配风险、权力和责任的问题,但却没有规定什么人必须牺牲生命的问题。就是说,不是这样的规则把什么人置于危险中,而是已经处在危险中的人如何不再危险的问题。如果你不认为这是一个危机管理问题,那么,这是什么呢?

      教师的理性对是否出现地震的判断,这只是要求具备仅在常识理性下都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能力水平。如果你连常识理性都没有,那么你就不具备教师的职业能力。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现大楼摇晃而作出需要避险的判断,乃是一种公民常识,而不是什么特别的职业知识。所以,这与其说是判断能力问题,不如说是判断责任的承担问题。假如你一定要问教师出现误判怎么办,那么,我告诉你,谁出现误判谁就承担误判的责任。就象医生如果给病人诊断出现失误,那医生会承担误判责任一样。

      苏少鑫 : 回杨兄:我觉得杨兄一直误解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说在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就可以无所作为。而是需要强调教师在该时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教师与学生一起组成的团队中去分配风险、权力和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问题只在于,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与他所承担的分险和权力是否对等?也就是我在帖子最后所提出来的,教师是否有因为不危及自己生命而作出选择的权利?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认为它仅仅是一个危机管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利与义务需要对等的问题。也只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之后,我们才谈得上考虑一个危机管理的问题。

       比如,如果要求教师在地震到来时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那么教师是否有权利要求主管部门提供足以抗震的校舍?基于对现实的理解,我才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认为只是一个教师职业伦理的问题,那无异于为某些职能部门的失职背书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这可能是我觉得我与兄所讨论的不是同一个问题或者觉得兄一直回避我的问题的原因。

       另外,关于判断失误的责任问题,兄举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这可能不能拿来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来类比。毕竟,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而医生确实专业。这明显与兄所讲的判断需要避险只须常识理性不符合。

     “教师的理性对是否出现地震的判断,这只是要求具备仅在常识理性下都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能力水平。如果你连常识理性都没有,那么你就不具备教师的职业能力。”——我想,按照兄的这个要求,中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合格。所以我一直觉得兄高估了我们现在包括教师在内对地震来临时候的理性。      

     杨万江:你的出发点不是考虑处在危险环境中的一个班级团队的人如何避免危险,而是只孤立地考虑这个环境中的教师个人如何能够摆脱危险。你跟范跑跑一样,用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原则来错位地看待个人与团体在不同环节中的关系。实际上,你错误地运用了个人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自由体现为你自由地选择了对学生具有特殊职业义务的教师工作,而你则获得了该职位中的权力和职业回报。这就已经体现了职业主体责权利的相应关系。当我们讨论危机管理中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时,这是教师职业义务的一部分。值班教师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是由危机出现后如何带领一班学生摆脱危险所需要做的合理工作来确定的。一个团队基于逃生效率和价值公正的避险规则,合理地确定了实现这个目标所分配给教师的权力和责任。这并不需要把这一工作单独列出来给予工作回报的对称考虑。不是教师疏散了多少学生就给你多少钱的单项交易关系。更不是先联系校长谈判给多少钱了再来组织疏散学生。如果说教师在其工作中具有维护自己人身权利受到尊重的要求,那么,我们讨论的问题就并不是某一工作强制教师处于危险处境中的问题,而是出现不可预见的危机情况下如何避险的问题。就是说,象地震情况下教师处在危险中这一事实不是来自学校和教育机关的任何蓄意安排,而是不可预见的和突发的灾害使教师和学生处于危险境地中。假如学校和有关单位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设备和教学场所,那是学校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教师在事前和事后自然有权去要求工作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或者追究工作单位的责任。这已经是《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权利了。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说,不管造成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机出现了,与学生共处于危险中的教师就是作为一个紧急避险团队的当然组织者而承担着判断、发动和组织疏导的责任。紧急避险规则并不需要讨论人们如何不应该住危房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另外讨论,也必须得到追究,但这不是紧急避险规则内的事情。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和公正地使处在危险中的教师和学生摆脱危险。

     前面打医生的比方,并不是说明判断所需要的知识是否专业,而是说谁判断谁负责。谁误判了谁就负误判的责任。至于你认为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能在大楼出现摇晃时判断已经出现地震,那恐怕不符合事实。这里不是教师是否具备常识理性的问题,而是教师是否承担判断责任的问题。比如,范跑跑就具备这样的常识理性,但他就是不给学生传达地震避险的指令,更没有组织疏导学生,丢下学生拔腿就跑。这是没有尽到责任。

     苏少鑫 : 呵呵,杨兄认为教师这一职业天然有在瞬间灾难面前承担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而我则认为这种义务本身是需要谨慎掂量并加以讨论的。这能就是我们的分歧所在。

      至于兄所说的范跑跑具备对地震出现是判断的常识理性,按照他的描述,好像他跑的时候自己也没能肯定一定是出现地震。比如他荒唐想到中国是不是受到核袭击了?

      在生命威胁面前的自私和懦弱与对职业伦理的维护,这不是一个简单谁是谁非的问题。     

       杨万江:前面已经指出,危机管理中的避险行动及其责任涉及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说,需要根据不同境遇所面临的具体危机状况来看待避险行动及其相关行动的责任问题。并不是任何危机都是“一瞬间”的来不及判断和应急反应的危机。就地震而言,从地震开始大楼抖动到更严重的状况出现,通常有一段可以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避险行动的危机时间。如果是这种情况,前面所说的危机管理中的紧急避险规则就是起作用的。如果出现一个来不及反应的瞬间灾难那就另当别论了。这是境遇性的。

       你打算如何“谨慎掂量”紧急避险规则中教师对学生的职业义务呢?你不认为教师应当承担那样的责任吗?

       在范跑跑的陈述中,是说他跑的时候感到是地震,然后自己就跑了。没有说什么以为是“核袭击”。他自己已经判断出现了地震。这一点表明他具备常识理性对地震发生作出判断。你去看一下,许多关于介绍和报道这次汶串地震的材料,在出现大楼抖动时,大多数普通人都能作出出现地震的常识判断。即便你没有“地震”的起码知识,甚至没有听说过世上有地震这回事。那么,当你身在其中的房屋明显抖动,难道你不认为这是一种危险,从而需要避险吗?把教师的危机判断能力说得在常识理性之下从而逃避危机管理责任,这恐怕不合适吧。

        苏少鑫 :请注意:第一、教师的职业特点本身。与军人等职责不同,教师面对死亡是偶然情况,保护学生的安全并非教师主要责任,而是随附责任。

        第二、我们不能忽视讨论的具体语境。山崩地裂、千钧一发之际,没有经过专业避险训练的老师,在追求自身安全的过程中的判断有所失误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说有过错,那也只在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把讨论矛头对准教师是否需要承担这种义务既不得要领,而且是为职能部门失职背书。而这是我一直强调一定要义务和权利对等的根本原因。

        转个东西:《袁幼鸣:地震时,我曾先跑》(略)

      杨万江: 教师的职业特点就是承担着由学生家长委托而来的对孩子们的看护和教育权。也就是说,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上课时间,教师对学生承担着看护学生的安全,并按照教育计划进行教育的责任。这样的工作性质足以使危机管理中的教师承担班级团队避险行动的判断和组织疏导义务。你不能想象在危机时刻的紧急情况下,要等不在场的其他方面的人来组织疏导学生。虽然公安、消防和军队对危机时刻的任何公民都有这样的职业义务。

        你说的“判断失误”到底是指什么?是范跑跑错误地把大楼抖动判断为是安全的表现因而照样上课,他和他的学生都没有往外跑吗?前面已经指出了,范跑跑在那个时候自己能够而且已经判断出现地震了嘛。他的问题并不是他没有这样的判断能力,而是他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来发动组织学生避险,所以他不管学生,自己跑。

       前面你列的材料里,那人说的是他做学生时对地震的感受。这倒是恰好说明了地震来临时,学生们是多么需要教师发挥作用。

      苏少鑫 : 为什么谭千秋老师就不是烈士?另:在灾难面前的无助,每个个体皆然——这不是我要求别人需要冒死来承担义务的理由。

      我相信,所有的社会,都缺乏当“烈士”的勇气,而咱们这个国度,不同的是,从来不缺乏让别人当“烈士”的勇气。

      在所谓的权利义务面前,利益攸关者究竟有多少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在现实中,他们又有多少享受权利的能力?虽然当局从来不缺乏让他们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整个范跑跑事件,谁是最大赢家?当注意力被转移为教师道德谴责的时候,我们是否已经忘记了,或者应该确切地说,至少公众忘记了,对学生及学生家长来说,真正让他们觉得心寒的,不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低下,不是教师没组织他们一起逃生,而是从一开始就缺乏逃生的机会。

     给杨兄看看一位朋友引用来的数据:

    2006年,广东省地震局局长黄剑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同等破坏性地震时,美国的人员伤亡大体上是日本的1/10,中国的人员伤亡约是日本的10倍。

    这样,为什么说在瞬间发生的大灾难面前,道德是多么不可靠——这个不可靠是针对它在保障我们脆弱生命方面而言的。

    也就是说,美/日/中三国地震伤亡率的巨大差异不是三国公民的道德水平不同造成的,更不是三国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导致的。

    是的,我并不是认为,对于道德以及职业伦理的讨论就是多此一举,但是,从造成学生无辜伤亡的根本原因来看,这样的讨论根本是不得要领的。

     杨万江: 我想,殉职的谭千秋老师当然应当在其教师职业的社会评价系统中被追认一个崇高荣誉。这是我们告慰誓者英灵,崇敬人民英雄的精神需要。

     重复的问题。前面已经回答了。

     危机管理中师生如何摆脱危险的紧急避险规则,并不是强制要求教师为学生牺牲生命。它恰恰是一项关于同处危险中的教师和学生如何有效公正地躲避危险避免人员伤亡的规则,而不是强制谁为谁牺牲生命的规则。显然,光有紧急避险规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危险处境中任何人不出现伤亡,但危险和伤亡并不是因为存在紧急避险规则,而是因为突发的灾难和日常抗灾的各种措施是否完备(包括房屋的抗震工程质量,避险演习,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等等)。地震是上帝置人类于险境,而不是他人的蓄意谋害。所以,谭千秋老师的殉职并不构成对范跑跑观点的辩护。这是两回事。从道德上说,对照谭千秋老师临危不惧的表现,范跑跑应当感到惭愧。范跑跑可以说他做不到象谭千秋那样,紧急避险规则也并非强制教师象谭千秋那样牺牲生命,可是,一个在危机情况下对同处危险中的一班学生甚至连基本的避险告知义务都没有尽到的范跑跑,是不能拿任何理由来遮避自己失职的。

     注意到,范跑跑事件中,范及其辩护者不断转变话题引起了混乱。也许我们有许多适当的理由对我们这个社会那些影响着人们生命安全和各种权利的体制和政策提出批评,但是,一旦问题借范跑跑事件说事,那会使问题变得十分混乱,也失去清晰的思维和理性。我们关于一个正常社会中危机情况下紧急避险规则及其对范跑跑问题的评论,并不建立在我们这个社会那些充满政治意识形态和复杂利益关系及其体制的问题上。抗震救灾的基本性质是一项社会生活中涉及人类生命尊严和生存条件的人道主义事业。避免人类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丧失生命和基本生存条件,维护社会的人道主义基础,建设和巩固社会公共生活中相互承诺的生命安全尊重和维护,这是我们能够把所有人团结起来,并获得世界支持的基本价值和根本原因。所以,如果说我们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批评,那一定不是因为哪种特殊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利益诉求,而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和公正规则。所以,我相信,紧急避险规则的讨论和遵守在任何国家中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生命、仁爱、安全和互助是人类生活的永恒话题。

     苏少鑫 :感谢杨兄真诚的讨论,你的许多充满睿智的看法给我许多的启示。

     这个问题,已经是演变成一个个体与一个体制对话的问题。因此,咱们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如果以后有机会,我们还可以继续讨论。谢谢!

     杨万江: 好,与苏兄的讨论就此结束。苏兄的确不失记者本色,非常善于发掘一个话题的多方面问题和意义。当然,观点可以讨论,甚至辩论。正象你最后说的这样,这是一个个体与一个体制的对话。无论是哪一方,它的合理性和价值立场都将接受理性和公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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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6月19日, 星期四 12:0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抗震救灾的社会意义:任何人维护任何人生命尊严的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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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维护任何人生命尊严的公民社会  

                                              

                                                ——抗震救灾的社会意义 

                                                           杨万江

                                                    (2008、6、13)

 

 

    自由的“公民社会”中,基于人的自由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公共性,就包括一个社会中任何人之间尊重并维护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的相互承诺。这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关系。当一个社会中任何人的某一处境或境遇面临上述价值的安全挑战和危机,那么,基于这样的公共性该社会任何人有通过公共方式维护任何人的道德和法律义务。这种思想不仅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规范,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社会传统。宋儒关于“顺道相保,御止其恶”(程颢)的主张和乡规民约所体现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互助合作关系,是中国社会由来已久的优良传统。

    地震使社会产生了受灾人群急迫的生命危机,生存发展条件瞬间丧失。所以,如果有人问,为什么人们会产生援助的义务,那就应当也必须基于公民社会存在尊重维护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的相互承诺之公共性来理解。这样的公共性是社会中任何人之间的先行承诺,是自由社会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维护那些境遇危险或受到伤害的任何一个人的生命、尊严和权利,就是维护这些价值在社会中的普遍有效性,维护每一个人一旦面临不测境遇时维护人权的社会行动具有可兑现性和可预见性。

   基于上述公共性而产生的国家体系也就可以称为“生命共同体”。也就是说,同为一国公民当有生命保障在任何公民之间的公共承担。一个任何人对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和尊严没有相互尊重和维护之公共基础的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公民社会”,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共性的政治体系了。当然,这并不是说个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和权利来自社会关系,而是说社会存在相互尊重和维护这些价值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关系。人权天赋,但相互尊重和维护人权是基于自由的社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人的社会是一个用爱和理性、自由与责任、道德和法律结构起来的生活体系。

    从上述理解中,我们可以说,地震出现后人们的捐助行动首先是对我们生活其中的社会之公共性基础的维护,是这个社会关于任何人的生命、尊严、自由和权利的人道主义基础以及公共性底线免于陷落和崩溃的必要努力。所以,它并不只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或者点对点的私人关系,而是社会公共关系中的共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说,地震出现后人们救助和捐助行动的意义首先不是特定私人关系上的施恩-报恩关系,而是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基础责任的道义行为。这样的行为通过维护社会的公共基础所产生的公共供给服务增强而使每个人自己获得回报。它将使我们任何一个人在遇到不测之祸时能够获得来自社会的援助,并使我们对身处其中的社会能够产生出这样的爱和援助能力充满信心和可预见性。

   如果说我们所有人都必然依赖由社会的公共性关系所提供的社会环境来获得从事合理活动并谋求利益的社会条件,那么,任何导制我们这个社会公共性基础及其所承诺的人道主义状况和普遍有效性被破坏、藐视、颠覆和崩溃的事件发生(包括地震对社会构成的次生灾害),那都是我们所有人面临的挑战。一个人生命的危险和苦难就是所有人生命的危险和苦难。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6月13日, 星期五 19:4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人权”的观念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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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4月30日, 星期三 12:59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许霆案的终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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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案的终审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杨万江

                                                (2008、4、11)

 

   

    许霆案是引起法学界和公众广泛关注,并出现各种不同看法的一个案件。该案几经反复,并存在罪和非罪,罚重和罚轻的重大争议。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获刑无期徒刑。发回重审后,维持“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目前正处在终审上诉期中。许霆案的意义在于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尚无先例,具有通过典型判例来推动一个领域法律建设的意义;而且,该案的任何判决所持的法理都会影响社会中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观念、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本文拟就许霆案作一简要的法理分析。认为许霆案应当作无罪判决,但银行可以因为许霆获得了可查证的不当得利而追回溢取部分。

   在法理上辩清许霆案,需要对银行自动取款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有所认识。ATM机是在银行存取款制度下以自动取款技术替代人工操作的一种银行业务形式。虽然ATM机本身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能力,但在以ATM机为技术基础的自动取款制度中,却存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就通过ATM机的技术表现和操作反应来有效表示具有法律意义的真实意思和风险承担的先行隐合约内容,从而保证ATM机取款的自动性、方便性及其正常运行。

   具体说,这是指:1、客户按照ATM机的正常操作程序插入银行储蓄卡,并输入一个取款数字,即构成有效表示客户自愿要求提取某一款额的意思。2、以ATM机在公开环境中能否由客户在技术上进行取款操作这一可能性来有效表示银行同意或不同意接收客户的取款请求。在技术上可以取出款项,则有效表示银行同意接受取款;在技术上不可以取出款项,则有效表示银行不同意接受取款。银行默认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次数下自由操作ATM机取款。不存在取款时间和取款次数的限制规定。这一默认通过ATM机是否可以让客户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次数下进行自由操作的技术开放性来表示。客户是否出现存款余额为零或者不足50元的情况,则由ATM机的不吐款或者技术信息显示来作出判断,而不是由客户来作出判断。3、只要客户按照程序操作了ATM机,而不是进行了具有技术破坏性的操作(如进行机械损坏,或者使用导制ATM机程序出现错误的软件),那么,银行默认ATM机的吐出款额可以由客户拿走,而不再有任何报告程序,也不再有客户输入的取款信息与实际取出的现金数额之间的验证确认程序,从而,在ATM机出现不准确吐款的技术错误时,客户实际拿到的现金与客户输入的取款数额及银行电子账户记录的取款数额的难以查证性所产生的经济风险,都是被事先隐性约定或默认的风险承担。也就是说,由于不存在客户取款信息输入与实际取款额相符性的最后确认程序(亦即没有“当面点清”的技术可能性),使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客户承担着一旦输入一个取款信息,就需要接受经过自动取款机运行后的取款额,而难以得到实际取款额与客户输入信息额是否相符的可核实证据。一个声称自己从自动取款机实际取走的款项少于自己输入取款信息额的客户,其诉求吃亏的事实,对银行来说,要么是无法查证的,要么是不承诺查证的。同样,只要客户在自动取款机上的取款操作符合程序要求,那么,一个声称客户从自动取款机取走的款项多于客户输入取款信息额的银行,就至少不能责备客户有任何过错。因为这样的差错不在客户的过错,而在银行自身;而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客户的责任,那么,这在自动取款制度的风险承担责任上就是单方面的、不公平的。

   上述几点构成自动取款制度中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方式和风险承担上的先行承诺。尽管它通常不是明文约定的条款,但它是自动取款制度隐含的双方合约和运行条件。没有这些先行明示或隐含的制度性承诺,以ATM机为技术基础的自动取款制度就不可能正常运转,至少不能保证取款业务的自动性和方便性。也就是说,上述几点是自动取款制度本身的基本内容和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在银行为客户办理储蓄卡,并公开设立ATM机装置供客户使用时起,自动取款制度的上述各点内容及其隐合约关系就已经存在了。只要客户尚未违背自动取款制度及其与银行之间隐含的先行约定,那么,客户的取款行为就是自动取款制度默认的行为。  

   确认银行自动取款制度具有上述基本特征,许霆案在法理上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就是很清楚的。在许霆案中,许霆的每一次操作都没有违背银行自动取款制度和程序。他使用了自己的银行卡,并按照正常程序操作,没有针对ATM机进行技术破坏,他取走的是经过银行自动取款机运行而不是由他自己施加技术损害后的款额,而这一取走现金的做法是他作为客户按照其与银行之间隐含的先行约定来进行的,并没有违背自动取款制度。他作多少次取款操作,也是由银行自动取款制度的取款自动性及其先行承诺所允许的。如果说由于自动取款机的技术故障,出现了客户从自动取款机取走的款项多于客户输入取款信息额的情况,那么,这不是许霆的过错,而是银行方面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

   我们认为,许霆在明知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技术错误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取款操作并拿走溢取款额的行为本身,在道德上有乘人之危和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不当得利”之嫌。在可查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可以被追回。但是,由于许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背银行自动取款制度的任何过错责任,所以,许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指控许霆构成盗窃犯罪的人认为,许霆存在占有银行资产的主观故意,并在明知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技术错误的情况下,实施了操作自动取款机以获得银行资产的行为。这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大家知道,法律是关于人的行为的规则,而不是关于人的主观意图的规则。重要的是,取款行为是存在当事人之间隐性约定的行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回到以ATM机为技术基础的自动取款制度中来判断。他是否盗窃了银行资产,应当从许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动取款制度及其银行和客户隐含的先行约定来判断,而不能从他的主观意图来判断。如上指出,许霆在本案中的行为并没有违背银行自动取款制度及其银行和客户隐含的先行约定,所以,许霆的行为没有过错责任,不构成犯罪。

   一个质疑许霆无罪的观点认为,如果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这就等于说,当有人把车停在路边而没有关车门,那别人就可以把车开走;或者自己家的门没有关,并不能构成强盗可以盗窃的合法理由。我们认为,这样的质疑观点混淆了许霆案与这些案例的区别,没有说服力。在许霆案中,自动取款制度存在先行的客户自动取款承诺及其隐合约。经过客户的取款操作而取走由自动取款机运行后吐出的款额,这是银行先行同意客户这样做的,否则它就不构成自动取款制度中的取款自动性。但是,一个忘记关车门的车主,并没有事先承诺他的车子可以被人开走。一个没有关门的房主,也同样没有事先承诺他人可以进入房子里来拿走东西。这存在本质的不同。而且,证如许霆的辩护者所指出的那样,许霆并没有象进入车子和房子那样进入银行内部来进行盗窃,尽管后面这一点对是否构成盗窃罪不是太重要。也许许霆的辩护者尚未对许霆行为的基本性质作出有力的辩护,才使一审和重审作出了有罪判决。笔者希望本文对许霆案的上述法理分析支持一个无罪判决。假如许霆案中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那么,该判决在法理上等于是支持了银行的毁约行为,甚至破坏自动取款制度及其银行和客户隐含的先行约定,从而使全国众多使用自动取款机取款的金融服务消费者面临被强加的不对称风险,并使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风险承担关系失去平衡。试问,如果自动取款机的客户取出的数额少于客户输入和记录在银行帐户上的取款数额,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指控银行负责人犯有“侵占私有财产罪”,或者“金融诈骗罪”呢?

   最后,笔者愿意指出,无论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种道德上的乘人之危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得利,都不是我们的社会所能接受的,并应当谴责。但是,对司法来说,法律理性有其自身的逻辑。一个适当的判决是使法律赢得社会尊重,并恰当地发挥其维护社会正义之作用的基本要求。

 

                                                                      (2008年4月13日修订)

 

 

 

  

 

- 作者: 杨万江 2008年04月11日, 星期五 22:11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